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商业秘密文献综述范文

商业秘密文献综述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2 10:46:12 | 移动端:商业秘密文献综述范文

篇一: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摘要:当今各国都陆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

障,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主要是总结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对商

业秘密的概念、属性的研究结果及立法司法的保护模式,了解一下

各种学说及各国相关规定的优劣,也希望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

法可以有所借鉴,加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 定义 属性 法律保护

从古时民间就有商业秘密的雏形,比如各种药物、食品及制作工

艺的配方、秘诀等等,当时的人们将这些看作生存的关键,是他们

经营的主线,如果秘方被泄露则后果不堪设想。但当时的法律并没

有这些考虑,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的制度来规范保护这些经营者,只

能靠自身来想方设法保密保存。到现在社会,各个国家陆续从法律

的高度去规范、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探索和立法都开始

的比较早,发展的也相对成熟完善。

一、对于商业秘密含义的界定

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

为:“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

设计或资料索引。”1979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

密是一类特定信息,包括配方、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

工艺。此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将商业秘密

定义为:“商业秘密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

篇二: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献综述

摘要:当今各国都陆续出台各种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障,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主要是总结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属性的研究结果及立法司法的保护模式,了解一下各种学说及各国相关规定的优劣,也希望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可以有所借鉴,加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 定义 属性 法律保护

从古时民间就有商业秘密的雏形,比如各种药物、食品及制作工艺的配方、秘诀等等,当时的人们将这些看作生存的关键,是他们经营的主线,如果秘方被泄露则后果不堪设想。但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这些考虑,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的制度来规范保护这些经营者,只能靠自身来想方设法保密保存。到现在社会,各个国家陆续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保护。西方发达国家对这方面的探索和立法都开始的比较早,发展的也相对成熟完善。

一、对于商业秘密含义的界定

1939年美国法律协会制定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界定为:“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在商事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或资料索引。”1979年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类特定信息,包括配方、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此后,199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反经济间谍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指各种形式和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者工程的信息,包括模型、计划、编辑、设计、方法、技术等,但需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所有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保持其秘密性。第二,该信息的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来自于其并非众所周知以及不能通过正当手段获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范围不断扩充,界限越来越明确,保护措施也逐渐完善,可以说美国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德国法对商业秘密并没有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对商业秘密定义如下: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有保密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所有与经营有关未公开的信息。这一界定是比较笼统的,与美国概括列举相结合的定义相比是可操作性较差的,主要取决于法官如何在自由裁量权限内去解释了。

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修订时增加了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该法中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经营上未被公知的信息。”该法前后经过了七次比较大的修改,对商业秘密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但也是比较概括的缺乏可操作性。

TRIP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未披露的信息的保护”,在此“未披露的信息”就是商业秘密,这种未披露信息同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有此规定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表明国际社会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统一理念及采取行动来发展维护这一认识。

在我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第 66 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第120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该法并没有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予以界定。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信息、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1993年颁

篇三:论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定稿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滕尚丽

(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 江苏 南京 210022)

摘要:通过文献资料法、综合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发现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存在不足,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薄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 现状 对策研究

一、 商业秘密的界定

国外对商业秘密的研究时间较早,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做统一的立法规范,对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定义。例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意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采用同样的方式界定商业秘密的定义,指“特定信息,该信息:a.已经或将要用于行业或业务之中;b.在该行业或业务中尚未公知;c.因为尚未公知,因而具有经济价值;d.是在特定情势下为防止其被公知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我国的法律中首次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第10条第2款明确界定商业秘密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延续了此定义。

那么构成商业秘密有哪些要件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在对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中指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中国商业秘密保护研究学者张玉瑞先生同样认为“ 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求即:(1)秘密性;

(2)实用性和价值性;(3)管理性。” 由此可见,只有构成商业秘密才能获得法律保护,企业的一般信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分析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情形,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因内部工作人员的无意或者故意泄露商业秘密如内部职工对外交流中无意透露企业商业秘密、内部职工离职后携带商业秘密离开原企业利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获取利益;一种是外部个人或者组织违背保密契约泄露商业秘密或者故意窃取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规定排除了善意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的情形。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形式

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有四种形式:1、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如《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做规定;2、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第60条第2款、第92条以及第十八章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技术秘密转让的规定;3、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2条和第102条的规定,此外还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对商业秘密保护作出规定;4、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司法解释和我国参与签订或者签署的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关于正确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合理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规定,原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作了细致的规定,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规定,我国签署的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中。

综上来看,我国立法中针对商业秘密保护虽然多,但是比较杂乱,立法存在较多不足和空挡,对商业秘密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例如,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经济法,更多强调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民法通则》等法律只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原则概括性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是合同项下的特定信息,特别是技术秘密,其并不能涵盖如企业的经营秘密等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劳动法》在针对商业秘密保护时仅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职

人员和离职人员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发展利益冲突情况下的处理并未做出规定。由此可见,各项法律之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缺失系统全面性。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部门规章等,但其立法层次较低。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现状

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也逐步提高,但是还是有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意识淡薄。

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A公司是一家只有几个人的小公司,公司虽小,但是每年的创收利润却是惊人的。其技术核心为A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为医院提供临床手术与学术研讨同步进行的视频音频转换技术。最近A公司发生了一件极其困扰他们的事件,起因是A公司聘请了某医院信息技术科的工作人员王某作为A公司的兼职人员, A公司仅认为王某人品不错,将公司这一技术透露给王某。一年后,王某技术操作成熟,与他人合伙开设新公司,推出相同的工程项目,在半年的时间以极低的价格抢占了A公司50%的市场份额。A公司面对这一突发情况完全没有应对措施,在律师的解释下,A公司才意识到公司未对这一核心技术做相应的保护措施导致公司重大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同时因为管理中忽视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且未与王某签订保密协议,侵权证据收集困难,如果诉讼败诉风险极大。

这只是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之冰山一小角,可以说国内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被偷盗的案件屡见不鲜。典型的案例如名牌笔“英雄”、“金星”的抛光技术,以及我国古老的造纸工艺和景泰蓝制造工艺等商业秘密被泄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商业秘密就是我们企业的生命线,构成公司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就是维护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实践中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确实令人堪忧。

四、对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出研究对策

针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统一立法、完善民事保护制度、完善配套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才能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一) 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以专门的立法形式,系统的规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制定具体的制度,完善具体保护措施。商业秘密涉及到企业的发展,更与市场经济的运行息息相关,国外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建立成熟的立法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发展日趋紧密,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国内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实践,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加紧研究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侵权归责原则和法律保护原则等法律理论,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已经将商业秘

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但是对于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规定和理论研究都在初始阶段,这对于商业秘密保护日渐成为除传统知识产权外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组成部分来说,其基础是十分薄弱的。我们应当加紧研究,完善商业秘密的民事保护制度。

(三)完善其他部门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细化《刑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行政法上完善商业秘密的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密度和力度。

(四)加强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作为企业来说,一定要明白商业秘密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特性。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事前防范,如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图纸、客户名单等多种信息),劳动者均具有保密义务,保密期为在职期间至商业秘密公开或失去商业价值止。同时,企业应当对所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使用保密软件、专人管理、严格审批制度等保密措施。完善对外合同的签署,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在企业遇到商业秘密纠纷或者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应当立即采取及时的事后处理方法。

(五)加大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增强个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商业秘密的保护离不开个人的保护意识,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内部管理,可以采取定期培训和商业秘密保护宣传讲座。个人也应当通过各种形式了解商业秘密的侵权和保护,增强法律意识。

(六)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打击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力度。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或者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个人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知悉,企业明晓。

注:作者系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388号1865科技创意园C1栋四楼.

作者简介:滕尚丽,女,19840502,安徽省明光市,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人大人10级在职研究生,民商法专业

联系方式:13913913568;邮箱:[email protected]


商业秘密文献综述范文》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3395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