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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2 11:40:04 | 移动端:政府还贷二级公路

篇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的,用于补助地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在二级公路上的隧道、桥梁,下同)收费工作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每年定额安排260亿元。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补助资金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予补助,其补助资金在取消收费的省份间分配。

第四条 中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和相应的补助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各地应相应建立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配套资

金,与中央核拨的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按照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及时偿还债务,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和支出范围

第五条 准备下一年度取消收费的省份,其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30日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情况以及其提交的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制定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由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通知相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七条 根据资金分配办法不同,补助资金可分为“偿还债务阶段”和“未来发展阶段”,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 偿还债务阶段。

中央财政对各地安排的补助资金实行封顶控制。

1.补助资金封顶总额=锁定的债务余额×补助比例,其中:

“锁定的债务余额”指各地经审计锁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余额。

“补助比例”:东部地区为40%,中部地区为50%,西部地区为60%。

2.某省份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全国补助资金总额(不含特殊地区)×该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当年分配补助资金的所有省份综合分配系数之和。

某省份当年综合分配系数=(该省份收费金额占比×50%+该省份取消收费里程占比×20%+该省份所在地区系数占比×30%)×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其中:

“收费金额”指《2007年收费公路情况汇总表》中反映的该省份2007年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金额。

“收费里程”指各地经审计确定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里程。

“地区系数”:东部地区为3,中部地区为4,西部地区为5。

某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比例=该省份累计取消收费里程÷该省份应取消的收费公路里程合计;若该省份是一次性全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该系数为1。

某省份取消收费时间调整系数:若该省份于1月1日起取消收费,该系数为1;若该省份于年度中间取消收费,则根据实际取消收费时间进行调整。

(二)未来发展阶段。

对补助偿债资金安排达到封顶总额的省份,中央财政从次年起从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公路养护和建设发展资金。具体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偿还债务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偿还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承担的银行贷款本息等债务

支出。

(二)人员安置经费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工资、保险和部分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安置补偿经费等。

(三)公路养护补助支出: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大中修等养护支出。

(四)公路建设发展支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普通公路新建、改造工程等支出。

第三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的补助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对取消收费的省份拨付资金。年初预拨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条 省级以下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方式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要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上一年度补助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补助资金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情况和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数据、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考虑到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情况,中央从补助资金中对上述五省(区、市)适当安排补助,具体分配原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确定,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国办发(2009)10号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制订的《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是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着力解决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偿还等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沟通,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2月17日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为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收费桥隧和在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下同)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原则

按照“国家鼓励、地方为主;确定目标、有序推进;锁定债务、逐年偿还;安置人员、确保稳定”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下原则:

——促进发展。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完善收费公路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普通公路网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分级负责。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取消本行政区域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时间表,负责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及取消后的人员安置、债务偿还、公路养护和后续发展等工作。国家以“撤销收费站点”为主导目标,对按规定时限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省(区、市),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按照“先停止收费,后偿还债务”的方式进行。各地可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也可由各省(区、市)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分期分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对经营性二级收费公路,仍按现行政策,在批准收费限期内由企业继续经营。

——依法推进。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依法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收费公路的相关政策,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东部地区已从2004年11月起停止发展二级收费公路;中部地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西部地区的省(区、市)如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从决定取消之日起,同步停止审批新的二级收费公路项目。

(二)从2009年起到2012年年底前,东、中部地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使全国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里程和收费站点总量减少约60%。西部地区是否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三、工作措施与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引导。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意向,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确定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作为全国的试点。试点省(区、市)经核定后宣布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其他地区也可分期分批开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试点工作,探索撤销站点、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二)锁定债务余额。由各省(区、市)审计厅(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本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收费公路全面进行审计、核实,锁定债务余额和里程,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项审计报告。试点省(区、市)审计工作要在2009年上半年完成;其他省(区、市)原则上在2009年内完成。中央有关部门将对其审计结果进行核查。

(三)制定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与要求,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取消收费的时限,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报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四)签订还贷协议。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各有关债务人,与有关银行签订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还贷协议。新签订的协议须对有关银行债权提供保障。

(五)商定补助资金。为确保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逐步有序开展,各省(区、市)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实施方案、债务余额及专项审计报告、还贷协议等有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审核,并听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意见后确认,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员安置措施、债务余额及偿还能力等因素,共同商定停止收费工作及中央补助资金安排。

(六)限时取消收费。各地要按照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部委审核确认的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逐年偿还债务。按照“国家鼓励,地方为主”的原则,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债务偿还等问题。国家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中安排260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债务偿还、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

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年度资金额度,由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综合考虑2007年各省(区、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额和里程、地区差异等因素定额测算,并按照“先撤先补、多撤多补、不撤不补”的原则,每年全额分配各地,实行包干补助。未取消收费的省(区、市)不予补助。在债务偿还期间中央补助各省(区、市)的资金总量,以其锁定的债务余额为基数,按照东部地区不超过40%、中部地区不超过50%、西部地区不超过60%的比例进行封顶控制。对试点省(区、市),按照“鼓励先撤站、后定补助资金”的办法进行处理。中央财政按2007年实际收费额为基数预拨资金,确保平稳过渡。2009年上半年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债务审计、签订偿还债务协议、确定中央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全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债务偿还完成后,专项资金仍用于支持地方非收费公路的养护及建设发展。

(八)妥善安置人员。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人员安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力争在三年内完成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可在系统内部转岗到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属于合同制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期内可转岗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或者充实到现有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养单位。上述需接收转岗人员的单位,在改革期间的新增岗位,原则上从待安置的人员中选用。相关人员在未妥善安置前,按照2008年底实际发放的标准保留其合理合规的工资待遇。

(九)明确配套措施。加强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一级收费公路规模。取消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非因交通量增长需求、未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不得改造成一级公路继续收费。加快实现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积极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进一步提高收费公路的通行效率和通行能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全面加强停止收费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做好公路养护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研究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促进普通公路发展的投融资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抓好具体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协调组织,指导相关政策的落实。

(二)加强监督,明确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稳妥地做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舆论正面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注:本方案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篇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山东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山东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09年2月28日零时起,停止山东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为便于社会各

界监督,对普通路桥中继续收费的站点同时予以公示。

特此通告。

附件:1.山东省停止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名单

2.山东省普通路桥继续收费站点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山东省停止收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名单

附件二

山东省普通路桥继续收费站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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