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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违纪通报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4 16:40:11 | 移动端:法院违纪通报范文

篇一: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关于赖晓军、杨建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新卫党发〔2011〕15号

2011年04月19日 16时27分

(点击: 2511)

新卫党发?2011?15号

关于赖晓军、杨建刚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通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2010年,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审理。鉴于该案件是我区第一起利用“统方”收受贿赂的案件,为强化教育,引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重视并引以为戒,经卫生厅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赖晓军,原系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计算机网络工程师。经查,赖晓军在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医院禁止泄漏的医生使用药品数量的统计信息(即统方数据),分别提供给北京京都医药有限公司泰德新抗生素注射液医药销售代表易某和贵州益佰药业有限公司艾迪注射液医药销售代表刘某,为医药公司牟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人民币16000元和32000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赖晓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0?新刑初字第387号)。

杨建刚,原系新疆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学工程部计算机室科员。经查,杨建刚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医院禁止泄漏的医生使用药品数量的统计信息(即统方数据),提供给北京红太阳医

药有限公司阿奇霉素医药销售代表庄某,并非法收受人民币8000元。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建刚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0?新刑初字第442号)。

赖晓军、杨建刚身为医院涉密部门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条规,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牟取利益,性质极其恶劣,影响极坏,受到国法严惩完全是咎由自取。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一定要从赖晓军、杨建刚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二、几点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各级医院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医务人员开展内容不同的廉洁从业教育。要结合卫生行业特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职业道德和纪律法制教育,要深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切实增强广大医务人员的纪律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加强对“统方”的管理

各级医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医院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医院其他部门或人员因工作需要了解用药和高值耗材用量的,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查询。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医院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管理,不断推动临床合理用

药,逐步建立医院合理用药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院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对医院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各级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〇一一

年四月十五日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6-04-22 作者: 陈小勤 部门:纪检监察部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通报了各地法院会同当地纪委查处的六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这六起典型问题是:

1.陕西省蓝田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刚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及违规使用超标公车案。2014年初,胡刚违规动用公款6万余元用于接待送礼以及为自己购买手机,事后还采取找人开具虚假发票等方法将上述费用交财务报销。同年3月,胡刚违规安排来院指导工作的法院人员就餐,用公款支付餐费1460元并安排免费游览。同年7月上旬,胡刚违规安排西安市某法院行政庭庭长石某等7人游玩并用公款支付餐费及温泉洗浴费共计2600元。同年10月,胡刚违规使用本院2.4排量的超标公务车长达一个月,后被他人拍照举报。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胡刚指使有关人员隐瞒真相,妨碍调查。案发后,胡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组书记、院长职务。

2.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巍违规配备公车、公款吃喝案。2014年6月,马巍在该院已为其配备了一辆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又通过区里有关部门为自己调配了一辆超标公务用车。同年11月和2015年2月,马巍先后两次带领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本院机关食堂用公款宴请来院检查工作的人员,参加宴请活动的人数分别为40余人和30余人,共花费公款12325.95元。案发后,马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海力参与高消费活动案。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张海力多次和2名与其职权行使有关联的企业负责人到高尔夫球场打球,并先后8次接受上述2人支付的打球费用;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张海力还多次参加“韶关市飞翔高尔夫球队”组织的打球活动。案发后,张海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泓等人公款旅游案。2015年7月5日至7月11日,李泓带领该院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孙峰,党组成员、审管办主任张连强,研究室主任王伟华等一行4人到北京和新疆的两个法院考察学习期间,先后到天山天池、喀纳斯湖、火焰山等景区游玩,事后将应由个人承担的8000元景区门票和就餐费用拿回单位财务报销。案发后,李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孙峰、张连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伟华被诫勉谈话。

5.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邹军公车私用案。2015年10月7日,邹军作为国庆节值班的带班领导在院内值班。13时许,邹军擅自取走值班用车的钥匙,并驾驶该车离开法院办理私事。案发后,邹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江苏省句容市法院民一庭庭长郭东升违规操办婚宴收受礼金案。2016年1月12日,郭东升经组织批准,在句容某酒店举办了婚宴。事后,郭东升又根据几位律师朋友的提议,于同年1月14日在句容另一酒店以结婚为由私下宴请了7名律师朋友,并收受礼金7000元。案发后,郭东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公司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上述案例为戒,毫不松懈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继续扭住“四风”问题不放,锲而不舍地狠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上率下”,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重庆市党员干部“八严禁”、“十二不准”规定。公司、事业部纪委要抓住“五一”、端午等重要时间节点,紧盯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滥发节日补贴、借婚丧喜庆敛财等违纪违规行为,切实做到言出纪随,寸土不让。同时,对于不收手、不知止和改头换面、隐形变异的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惩处,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公司纪检监察部摘录

2016年4月22日

篇三:2014年违纪案件通报第二批

2014年违纪案件通报第二批

北国公司张雷危险驾驶案

基本情况:张雷,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四平市,大学本科文化,1997年8月参加工作,200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至2014年5月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2013年10月至今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5月9日免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职务。

违法事实:2014年1月17日22时许,张雷酒后驾驶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京FF6099)行驶至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2号楼北侧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2014年2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雷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张雷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团公司纪委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给予张雷开除党籍处分。北国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剖析:张雷醉驾案件的发生,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也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广大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尤其正值全国上下倡导依法治国的大形势下,其行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应引起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通过张雷案警醒我们:

一、增强法制意识,带头遵纪守法。集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加大监管力度,有效防范酒驾、醉驾。各单位要加强与行保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一旦发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违法违纪人员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绝不能包庇纵容酒驾、醉驾人员,要树立对酒驾、醉驾人员的包庇纵容就是对他人生命财产漠视的理念,努力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三、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节假日等

重要时间段的宣传教育,规范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杜绝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负责的态度,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车,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共同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建集团王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案

基本情况:王勇,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1980年10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7年5月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2012年10月被选为六建集团党委委员,2013年6月28日被免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职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30日任六建集团专项工作领导,主管离退休中心。

违纪事实:在2011年、2013年、2014年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时,王勇没有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6号)、北京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转发中纪委、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组通[2010]141号)、中组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

[2013]25号)、北京市委组织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北京建工集团有关通知要求,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拥有产权的房产情况。

处理结果:王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北京建工集团通知要求,在担任六建集团总会计师、专项工作领导期间,没有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房产情况,隐瞒事实真相,已构成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调查过程中,王勇存在态度不端正,不配合的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王勇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王勇案主观上有其个人放松学习,缺乏政治意识和组织意识的原因,没能正确认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通过王勇案警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

一要强化政治意识。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必然要求,是组织上关心爱护领导干部的具体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年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意义,要始终把强化政治纪律作为根本点,切实做到政

治意识坚定,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执行到位。

二要强化组织意识。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有些领导干部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态度不端正、填报不严肃,存在瞒报、漏报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组织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要增强主动报告意识,切实做到该报告的如实报告,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不糊弄党组织,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三要强化自律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就要自觉接受监督。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贯彻实施是反腐倡廉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坚决维护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报告纪律的严肃性,要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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