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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5 13:46:09 | 移动端: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

篇一: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通常所说的“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期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自20世纪30年代,首次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发生以后,国际社会开始直面国际恐怖主义的暴行,并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惩治。但是随着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手段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态势。透过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可见,现代社会的恐怖活动已从绑架、暗杀、劫机、扣留人质等小规模袭击,发展成为一种有组织的并拥有现代化手段的大规模攻击模式。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组织和宗教极端势力也在不时地制造各种恐怖事件,破坏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恐怖行为的实施方式、方法不断变换,犯罪手段从最早的恐怖暗杀逐渐发展为劫持航空器、绑架、毒气、爆炸、利用电子或有线通讯系统以及网络实施犯罪,甚至是核领域的犯罪;犯罪方式从单纯的实行犯,发展到为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金、鼓励、培训、策划、煽动或其它支持的非实行犯;犯罪侵害范围,从国内、跨国,发展到国际范畴;犯罪主体,从个人、小规模组织发展为恐怖主义组织,甚至包括国家的参与;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要求也逐渐从作为犯罪发展到不作为犯罪,从实害犯发展为危险犯。这种现实状况迫使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对策上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应对不断翻新的犯罪现象。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破坏和威胁,国际社会在世界范围内逐步形成打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共识,而且大有加强国际合作的趋势。自1994年至2000年的历次联合国大会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了一系列消除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宣言和公约,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国际性文件充分发挥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效能。然而,结合目前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现象分析,静态的国际性禁止法律范或宣言只是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前提基础,国家之间的动态协作才能真正形成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罪行的严密法网。概言之,只有将两者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最强有力的惩治措施。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恐怖主义被认为是一种公害,“可以与战争、国家债务、人口膨胀、饥饿、贸易逆差、疾病等相提并论”,甚至有人称之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还有人认为恐怖主义应该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一起列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但是,由于恐怖主义涉及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种族、宗教等多种深层次因素,也涉及到各国的不同利益,使得大家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千差万别,莫衷一是。美国学者本杰明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跨国界的、蓄意的、有组织的谋杀,用以威胁和残害无辜者,使其感到恐惧,以此达到政治目的。美国联邦调查局则认为,国际恐怖主义是在国际社会非法采用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目的在于恐吓或给政府、公民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政治或社会目的。我国有学者认为,某个国际政治团体,脱离群众地,不进行其它形式的斗争,单一地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以达到政治目的,就是国际恐怖主义。结合学界的理解和现行的犯罪现象,国际社会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1)从事、组织、赞助、指使、便利、资

助、鼓励或容忍针对另一国家个人或财产的暴力行为,其性质是在知名人士、人群、公众或群体的精神上制造恐怖、恐惧和不安全感,无论提出何种政治的、哲学的、意识形态、种族的、族裔的、宗教的或其他此种性质的考虑和宗旨来为这些行动辩护;(2)《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中规定的行为:(3)利用火器、武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作为滥施暴力的手段,造成个人、人群或群体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重大损害的罪行。以上列举的罪行反映了彼此相互关联的国际犯罪要素,这些要素包拥有:(1)侵害了重要的国际利益(包括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对全社会共同分享的价值过分侵犯的行为(包括震撼人类社会良知的行为);(3)行为计划不止侵害一个国家(跨国关系),预备或实施行为涉及多国籍行为人或被害者,或者使用的方法跨越国境;(4)行为没有产生(1)或(2)中侵害的国际保护利益,但不将其国际犯罪化此类犯罪便难以预防和控制。

笔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非由某种单一性质的实施行为构成,而是一种具有共性特征的暴力行为的集合体。因此,不能简单地就其中某一种行为特征片面概括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采用列举的表述方式更能直接触及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内容,个中原因有二:一是宽泛的外延会导致法律条文缺乏严谨性而界限模糊;二是过于详尽的界定容易忽略法律条文制定的前瞻性,特别是不断变化的犯罪模式,会因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而放纵罪犯,因而介于两者之间适当界定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尺度则难以把握。从国际社会惩治其他严重国际犯罪公约的内容上看,进一步说明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外延相当广泛。一方面,国际强行法中的部分罪行均可视为恐怖主义顺行的广义外延,如危害人类罪、战争罪、酷刑和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待遇或者处罚中的部分行为;另一方面,非强行法上的犯罪也逐渐涉及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如盗窃核材料罪。盗窃核材料罪因其潜在的破坏性和杀伤性而成为国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核材料一旦落到人个的控制之下,极容易产生未经授权或者毫无节制地使用,进而发生危及人类安全的恐怖主义事件。即使作为国际犯罪起源的海盗罪也可以说是“恐怖主义”的行为方式之一,随着惩治海盗罪的国际司法实践延伸到“劫持航空器和危及国际民用航空安全行为”、“危及海上航行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等犯罪之后,更足以证明恐怖主义犯罪内涵的复杂性和外延的广泛性。

因此,恐怖主义的的界定不能违背单一及普遍接受的定义原则,“恐怖主义”一词应包含可以接受的武装冲突规约或公约规定的外在野蛮和残忍行为,无论是因政治、宗教、社会、经济、民族或种族冲突所引起,恐怖主义的目的都旨在使公众对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产生恐慌。恐怖主义行为的性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唯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唯一可预测的结果是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恐慌与震撼。(二)国际恐怖主义的基本类型

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的类型主要有四类:

1、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主要是指为实现民族独立、自治权或因为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而引起的恐怖主义,如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宗教型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往往带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或者因为宗教矛盾激化而采取极端暴力的手段,如“穆斯林兄弟会”和哈马斯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组织。

3、极端恐怖主义,主要是指极“左”派和极右派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在极端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意识形态上持不同政见者,如德国的新法西斯组织和意大利的“红色旅”。

4、国家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某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如本·拉登领导的恐怖组织曾受到阿富汗塔利班政府的支持。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和特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

“一般来说,当恐怖主义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时,恐怖主义便具有国际性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1)从犯罪地点上看,当犯罪预备地、实施地或损害发生地三者中有一个是在某一外国(包括该国的使领馆或国家航空器、国家船舶)时,便具有了“国际性”;

(2)从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上看,最常见的是,罪犯与受害者属于不同国家的公民,即受害者的国籍不同于恐怖主义者,或者犯罪对象为外国财产。另外,恐怖主义犯罪为外国人共谋所为或属于不同国家的恐怖主义组织的合作也会构成国际恐怖主义;

(3)从该犯罪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而具有国际性。

2、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国际犯罪,但不属于政治犯罪。理论界公认的政治犯罪,应当是指政治敌对者或政治异己分子,出于政治性的动机,或为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更为确切的说,是指行为人因其政治理想或信念而形成确信,认为必须以其行动实现其理念,并因其实践政治确信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例如,政治偏激者(包括极左或极右派)出于盲目的政治狂热以及纳粹信徒的军官出于盲目的服从命令而产生的政治确信。这些“盲目的确信”必然导致丧尽天良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国际刑法理论一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含有某种政治动机或政治目的,从而使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犯罪的界限变得难以区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决定其犯罪性质的必备要件。恐怖主义犯罪主观上无疑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其目的和动机则具有多样性特征,既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也存在种族、民族、宗教、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甚至是出于寻求公正待遇而采取的暴力反抗方式。单纯分析这些因素产生的动机或形成的目的似乎易于获得同情和理解,因而会产生非否定性的评价。但实质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恐怖主义分子虽然寻求令人尊敬,但他们并不是“自由战士”。当他们实施暴行的既定目标直接指向执政政权时,其暴行可能含有革命性的一面;但如果他们实施暴行针对的目标是平民或平民财产,那么其暴行就是地地道道的恐怖主义。因此,恐怖主义分子不能以组成为自由而战的游击队来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不论是由于多变的国际格局,还是人群的贫富分化或政治信仰滋生的暴力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多么看似合理,只要其行为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平民财产,就构成国际法上确认的恐怖主义罪行。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文件中,出现了“为了政治目的”的修饰语,但从联合国认可的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上分析,政治目的只是其中之一,国际社会并没有强调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实施恐怖主义罪行的目的还有出于哲学、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其他性质的原因。这表明,政治目的只是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是故意犯罪的灵魂,它们的形式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而非说明行为性质的本身。如1998年美国起诉本·拉登及其同伙的主要罪行是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以及阴谋在美国境外杀害美国国民,并没有提及其犯罪行为的政治目的或动机。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2000)号决议进一步指出,这类事件对国家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关注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怀有政治目的,并不影响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及其应受到的惩罚。

3、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非政治性

从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场出发,国际社会始终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于政治犯罪范畴之外。勿庸置疑,某些恐怖主义犯罪确实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和明显的政治动机。但是,政治犯罪除了国内法规范的文化国家安全犯罪以外,还可以表现为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或政变。自1970年以来,非洲境内爆发了30多场战争,其中绝大多数起源于国内,其中一些国内冲突虽然损害了非洲各国人民致力于长期稳定、繁荣与和平所进行的努力,但由于其仅属于国内性质的冲突,故此不能视为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国际社会公约或习惯中的限制性规定,使政治犯在某种程度上通常获得免予处罚、免受特定刑种的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庇护。如果恐怖主义罪行被冠以如此头衔,享受相同的待遇,那么便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

国际社会一贯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整个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联合国会员国庄严重申,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和方法,包括那些危害国家间和民族间友好关系及威胁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现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攻击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犯罪,劫机及危及国际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侵害航海安全及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威胁及使用武力侵犯受国际保护人员,劫持及使用武力侵犯人质行为,均属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我们看来,尽管巴西奥尼教授认为这些国际刑法所调整的独立个罪不是国际强制法的规则,但这些个罪恰恰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行为、方法和做法”。既然是典型的国际犯罪,特别攻击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罪,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对该类犯罪的起诉与惩罚成为国际社会的特别责任。1994年补充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的宣言》积极响应了这种责任,并指出在确认各国引渡事项主权权利的同时,鼓励各国在缔结和适用引渡协定时,不要将危及或对他人身安全构成实际威胁有关的恐怖主义罪行视为引渡协定范围以外的政治罪行,“政治犯例外的情况不应妨碍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犯罪实行引渡,除非被请求国着手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进行检控或转移给另一个国家进行检控。”这规定既从程序上顺应了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显示了国际社会排斥那些以政治犯罪为借口而逃避制裁的恐怖主义犯罪。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应当使某些性质严重的恐怖主义行为“非政治化”,以便将其作为普通罪行惩罚。在18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规则,正是这种非政治化努力的集中体现。这两个公约除明确承认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等几种管辖权外,还规定,如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不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为了方便引渡,两个公约还规定了有关罪行,即“在各缔约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罪行”。由此可见,这两个公约通过使有关罪行成为“可引渡”之罪,间接地使之非政治化。随后制定的一系列反恐怖公约大都沿袭了这种表述方式。不过,采用这种间接表述的公约几乎都对引渡规定了“遵照被要求引渡国规定的条件”等限制,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有不引渡政治犯的规定,这使得恐怖主义罪行的非政治化很不彻底。直到1997年《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制爆公约》)通过后,对恐怖主义罪行这种非政治化的不彻底性才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该公约总体继承了“或引渡或起诉”的机制,但对有关罪行非政治化的表述更为直接。首先,该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

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因素的考虑成为合法,应受到与其严重性质一致的刑事惩罚。”其次,该公约第11条要求,为引渡过或司法协助之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对这些罪行的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不能以此为由而予以拒绝。与以往的反恐怖公约相比,这种直接表述能够从立法上有效地防止缔约国援引国内法拒绝向他国引渡过罪犯的漏洞,从而显著地缩小了政治犯不引渡这一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整个公约的合作机制。

4、国际惩治恐怖主义的普遍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决定了该类犯罪应受惩治的普遍性。从各国学者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观点分析,尽管部分学者承认这类犯罪具有某些政治目的(目标)和动机,但在界定其行为性质时,则更多强调恐怖主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非政治性。法国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活动是指运用一切犯罪手段引起人们的心理恐惧或者威胁恫吓他人,并由此企图达到犯罪分子预期的目标。中国有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而经常进行暴力恐怖行为,它具有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危害的特点。上述两种代表性的界定都没有把恐怖主义犯罪锁定为“为了政治目的”而实施的犯罪。但是,上述两种概念都还不足以准确界定恐怖主义行为的实质含义。

在国际法律文件中,除了在部分联合国文件中可以见到“政治目的”和“政治动机”外,多数涉及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法律文件均未强调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与动机。有学者将国际社会界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方式评价为,“为了防止各国因某些概念上的分歧而牺牲共同的实际需要??因而各国在开创恐怖主义犯罪‘非政治化’进程时,宁愿先不去探究恐怖主义的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指出应当予以共同打击的恐怖主义犯罪罪状。” 1971年《美洲防恐公约》和1977年《欧洲防恐公约》都只是明确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方式,而未说明其政治性。

在国际社会面临各种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之危害,制定防止、惩治和消灭一切形式恐怖主义犯罪迫切需要全面的法律框架之时,联合国大会于 1997年11月2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符合本公约规定的罪行,是指任何人非法和故意在公用场所、国家或政府设施投掷、放置、发射或引爆爆炸性或其他致死装置:(1)故意致人死亡或重伤;(2)故意对这类场所设施或系统造成巨大毁损,从而带来或可能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笔者认为,不去探究恐怖主义的定义并不等于它不存在,那些针对个别国家、个别人士其中包括国家元首、外交人员和受国际保护人员实施的杀害、劫持,以及对特定建筑物进行的爆炸犯罪行为,多少带有一些政治色彩。但这种政治色彩毕竟只是某些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非本质性特征,而不是本质。恐怖主义犯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如果仅从目标的单一性上分析,可以说通过爆炸方法谋杀国家元首,确实存在因政治见解分歧或其它因素产生的政治犯罪问题;但从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和国际性上分析,就很难说谋杀国家元首的行为是政治犯罪,从而否定其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质。因此,不能仅以某些恐怖行为带有政治色彩的特殊现象而认定恐怖主义行为必然具有政治性。从对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一般性上分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应受到广泛处罚的国际性犯罪,不能以恐怖主义犯罪的特殊性而否定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性。

(二)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纵观20世纪以来的国际恐怖主义,特别是近期的恐怖主义活动,我们可以归纳出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

1、恐怖主义活动日趋国际化。与历史上各恐怖组织单独行动的方式不同,当代恐怖主义组织经常组织跨国恐怖活动。恐怖主义分子常来自不同的国家,为着共同的目标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法国总统希拉克在联合国大会

篇二:恐怖主义主要的危害有

主要的危害有:影响周边国家的安全;严重破坏了各国的民族和睦,引发社会动荡;极大地阻碍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一些国家世俗政府形象,造成政局动荡、社会不安;破坏世界的和平与发

[摘 要]恐怖主义作为危害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毒瘤,经常在世界各地兴风作浪.我们过去曾受到过恐怖分子的袭击,但无法担保今天和未来能够免受其害。为了更好的打击恐怖主义,消除恐怖主义对我国的现实危害,我们必须对其的根源、理论基础进行全面的分析,提出反击恐怖主义的学理依据,为我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反恐斗争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恐怖主义 起源 危害

我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大国,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过去我们曾受到过恐怖主义分子的袭击,但今天和未来我们无法担保免除这种公害的威胁,所以,我们不仅对包括反恐斗争在内的整个国际安全负有重要责任,更对建立公正合理的新秩序和建立防止恐怖主义的深层次基础负有重要责任。当我们国家的外交部发言人反复宣誓“中国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时,我们确实应该仔细斟酌一下,到底什么是“恐怖主义”,它是在哪里产生、哪里发展、哪里繁荣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又是什么,它对于我国的现实危害到底在哪里,如何挖掘出这一范畴的各种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充分的学理依据,使我们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发出我们的声音,为中国更好的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以及在这一斗争中维护自身的国家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在确定这一范畴时我们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恐怖主义以及它的起源。

一、我们对“恐怖主义”进行一下概念的界定

对于“恐怖主义”这个概念的界定,不同的政治倾向和不同的视角有着不同的看法,当然,也产生不同的概念界定。

英国1974年的反恐法案对恐怖主义是这样说明的:基于政治目的使用暴力,旨在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处于恐怖之中。

美国国务院2004年4月公布的报告《全球恐怖主义模式1999年》提出了这样的恐怖主义界定:“恐怖主义”一词意指亚国家集团或秘密代理人攻击非战斗人员的蓄谋的、具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影响公众。

号称是“反恐怖大师”的以色列前总理内塔尼亚胡在其《与恐怖主义战斗》一书中指出:恐怖主义是精心策划的、有系统地对公民的攻击,是为了政治目的制造恐怖气氛。

《新韦伯斯特国际英语词典》认为恐怖主义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令人极端恐惧与害怕的行动;二是指通过恫吓来实施(政治)统治的政府制度;三是指企图推翻政府的有组织的非法暴力。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恐怖主义是指“对各国政府、公民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空中劫机、绑架、爆炸建筑物、向人群投掷手榴弹、用机枪扫射航空终点站的旅客、扣押人质以及袭击大使馆等等都是恐怖主义者使用的伎俩??宣传机构的报道,特别是电视,它把发生的事情直接传送到家家户户,使观众感受到恐怖主义的威胁。”

《辞海》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主要通过对无辜平民采取暴力手段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和宗教目的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较多采用制造爆炸事件、劫机、扣押或屠杀人质等方式造成社会恐怖、打击有关政府和组织,以满足其某些要求或扩大其影响。

英国学者F·哈利戴指出:“恐怖主义是指战争或内战以外,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个别的暴力行为。”

美国兰德公司的詹金斯将国际恐怖主义界定为:“个人或团体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使用的国际暴力。”

德国宪法保卫局(1985年)给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了政治目的而持续袭击人们(生命)和其他财产的行为,特别是暗杀、杀人、敲诈勒索、纵火、爆炸或其他旨在准备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暴力行为。 俄罗斯联邦犯罪法案的定义是:旨在侵犯公共安全、恐吓公众或强迫政府改变决定的爆炸、纵火、枪击,或其他造成人员危险或丧生、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其他社会危险后果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威胁行为。

恐怖主义事件主要是由极左翼和极右翼的恐怖主义团体,以及极端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的组织和派别所组织策划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看到并存着三种形态的恐怖组织。一个是国别性质的,当然有时候我们这个划分主要是从它的打击和威胁的目标来看,它的活动当然都是跨国性的,这是一种。这一类仍然是当前很多国家所面临的主要威胁。

第二类是区域性的,就是它主要是为了寻求在一个地区的几个国家寻求一种共同的目标,区域的利益。所以这个我们称它为区域性的恐怖组织。

最后是以基地为核心的国际恐怖势力,它是一个真正意义上在全球可以对国际社会利益构成威胁的恐怖组织。反恐实际上早也有之,60年代一直提反恐,但是没有“9.11”以后,它仍然没有上升到国际社会这么高一个高度或者说这么大的一个范围,或者说各国重视的程度都没有像今天这么一个重视的程度。

信仰差别,政治和经济利益驱使,观念不同。

国际恐怖主义,是国际政治斗争中因为实力不平衡而产生的怪胎。冷战后,在苏东剧变和西方“民主化”浪潮的冲击下,一些第三世界国家政局动荡。与此同时,西方国家的内部凝聚力大大减弱,各种社会矛盾突显。中东、中亚、拉美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恐怖主义的发展,与其经济贫困、政局动乱、政治腐败相辅相成。西方发达国家遭受恐怖活动袭击愈益频繁,则与其社会危机深化、裂痕加大、主流规范缺失相伴相随。从根本上说,恐怖主义是一国范围内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世界范围内南北发展不平衡这两者相互作用而生成的恶性肿瘤。 两极格局消弭与矛盾释放:民族(种族)主义、宗教意识形态

冷战时期,世界受两极格局的支配,东西矛盾掩盖和简化了民族(种族)和宗教矛盾,整个世界在冷战的阴影下、在美苏对峙中保持着压抑的和平。冷战结束后,世界一下子从美苏争霸的罗网中挣脱出来,国际制约力和控制力下降,原先被东西矛盾压制着的各种次要或局部冲突,都像从潘多拉的魔盒中释放了出来。

第一,民族矛盾和种族冲突是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猖獗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冷战以后,许多国家内部和国家间的民族和种族矛盾得以释放,并泛化为狭隘的民族主义。中东地区的阿以民族矛盾、东欧及巴尔干的武装冲突等都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历史问题,冷战的终结使这些矛盾更加激化,成为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导火线。同时,最早由西方大国为演变前苏东国家而助长的民族分离浪潮,在冷战后却猛烈地冲击着他们自己。美国黑白种族之间矛盾的加深,加拿大魁北克独立运动的兴起,西班牙、法国、英国、意大利潜伏的民族危机,无疑为恐怖组织的壮大提供了社会基础。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近30%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是由极端民族主义者组成的。1991年,这类恐怖活动就占全部恐怖活动的约36%,比1990年增加了一倍多。

第二,宗教矛盾是国际恐怖主义的又一主要根源。世界主要宗教之间的文化分歧和意识形态差异,构成了孕育国际恐怖主义的文明冲突的大背景。不平等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和一些宗教势力内部的派别纷争,使这一冲突更加复杂化。20世纪90年代,大约有25%的恐怖主义起源于宗教目的。在各类恐怖主义活动中,冷战后发展最快、影响最大的要属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原教旨主义主张恢复伊斯兰教原始形式,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在西亚北非地区再度崛起。在这一地区,穆斯林占人口多数,因此原教旨主义的主张极易得到人们的共鸣。与此同时,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迅速向中亚、东南亚、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以及欧美扩散,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恐怖宗教力量。这种现象不仅反映出饱受贫困之苦的下层群众对社会现实的强烈不满,而且也说明,作为非同一般的宗教信仰和政治运动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其反美、反西方、均贫富的主张具有极大的感召力。同时也应看到,世界形势剧变,原有的价值规范被冲破,宗教作为一种超自然的神灵崇拜,满足了人们寻求精神寄托的要求。一些伊斯兰极端组织已具备了高度组织化的特征(如哈马斯),其资金来源也显得十分隐秘而难于查实,它们远比先前一些革命性恐怖组织来得棘手。

国家间竞争与冲突

冷战后国际恐怖主义的泛滥,反映了主权国家在增进相互合作的同时,彼此间以利益为核心的竞争和冲突尖锐化。在从冷战的“正战论(正义战争论)”时代向冷战后的“脱正战论”时代的过渡时期,国家间因利益冲突而爆发战争的可能性逐渐趋小。国际恐怖主义作为战争的一种转化形式或辅助形式,将会被更多地运用。大战爆发可能性的降低和战争的弱化,会导致恐怖主义的强化,以释放国家间日益膨胀的各种矛盾。

具体表现在:(1)对大国来讲,核恐怖使现代战争的代价越来越高昂;对小国而言,参与常规战争也有可能升级为一场难以承受的灾难。利用恐怖活动往往既能达到政治或经济目的,又不用承担太大的风险。因此,某些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外交目的,在口头上反对恐怖主义同时,暗中却纵容、支持一批国际恐怖组织。这一支持主要通过提供金钱、庇护、技术专家、训练营地、武器以及为其辩护的意识形态等得以实现。当然,在冷战后时代,国际恐怖组织获取国家支持的难度将不断增大,原先极力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将不愿再冒受国际社会制裁的危险,所以国家对恐怖主义的支持将趋向减少。(2)少数发达国家继续冷战思维,为了争夺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培植利已势力,对他国内部反政府恐怖活动加以支持。为了推翻萨达姆、肢解伊拉克,美国每年向伊拉克民间恐怖组织提供1500万美元的活动经费,以推进其在巴格达等大城市的恐怖活动。(3)除了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和组织恐怖主义活动外,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一些非政府团体或个人——主要指处在国际竞争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也会基于爱国主义情绪而发动对于他国政府或民众的恐怖袭击,包括日益增多的网上侵犯。

高科技的普及与先进武器技术的扩散

冷战后,现代科技知识的普及以及核生化武器技术的扩散,使恐怖分子的作案工具越来越先进、手段越来越高超。发达的电脑信息技术、国际互联网络和种种传媒为恐怖分子搜猎情报和传递信息提供了便利。一些高学历、高智商的知识分子也加入到恐怖集团中,他们更多地采用高科技手段为恐怖活动服务,并且把袭击的对象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由于冷战后国际社会缺乏有效控制核生化武器及其制造技术的能力,恐怖分子通过黑市购买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技术的危险性进一步增大。对恐怖分子来说,生化武器是比核武器更容易得到、使用更方便、对平民威胁更大的恐怖工具。日本东京奥姆真理教的毒气案也许算不上一次成功的袭击,因为他们原打算要制造更大的伤亡,警察事后在其总部所在地发现了足以使成千上万人丧命的沙林。这一组织还曾在俄罗斯武器市场上从事采购活动,购买了包括一架直升机在内的设备,以播撒致命的化学物质。

大众传媒系统的负效应

现代大众传媒系统对国际恐怖主义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新闻媒介无意中成为传播恐怖主义的环节和工具,扮演了恐怖主义主张代言人的角色。大众传媒往往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报道恐怖主义事件以求吸引听众和观众,这就容易为恐怖主义用来宣扬他们的“事业”和“使命”,扩大了恐怖效应。发达的现代大众传媒使地球各个角落里的人都能目睹某个地点上演的恐怖剧,这恰好满足了恐怖主义扩大其影响、宣传其主张的欲望。同时,电视、报刊常常充当遇难者家属的代言人,给政府施加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干扰政府作出周密的反恐怖主义行动。所幸传媒机构已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美国反恐怖主义专家皮尔在谈到对付恐怖主义的工具时,提出了“传媒自我约束”的设想。《芝加哥太阳时报》和《每日新闻》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例如禁止记者与恐怖主义进行谈判,改写恐怖分子提出的主张以避免不加约束的宣传,必要时可停止或推迟对恐怖活动的报道,等等。但这些规则能否被广为接受,还需要大众传媒系统自身的协调。而且,在当今新闻行业竞争激烈的时代,难免会有人打破这些规则。

现代化的异化因素

冷战后时代,现代化伴生了自身的异化因素,生态不平衡、人口爆炸、粮食短缺、规范缺失等日益成为全球性的问题。与此相应的是恐怖主义动因和类型的多样化,当今世界上出现了许多五花八门的组织,它们不再是那种具有崇高“理想”或“主义”的派别,大开杀戒只是为了发泄成员内心累积已久的痛苦和受挫的情感,或者仅仅是为了证明他们自身的存在。1996年,美国破获了一起积年邮包炸弹案,使警方感到头痛的是,这个自称“校园航空杀手”的恐怖分子的动机只是反对科学进步。1997年,美国接连发生多起堕胎诊所被炸事件,这是一些反对人工流产的人所进行的攻击。此外,还有人因环境保护和爱护动物而发动恐怖袭击。这样的“自由恐怖主义”比传统的政治恐怖主义显得更为可怕。另外,现代化所引发的社会危机深化,包括贫富悬殊、社会不公、失业率居高不下等使社会不满有增无减,这些都成为恐怖主义泛滥的社会温床。

、正确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

虽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但由于恐怖活动所具有的特性,使它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暴力犯罪,并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各个领域。

(一)恐怖主义危害不因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减少而缩小。恐怖主义既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也不同于常规战争,它是一种“以小搏大”的极端不对称的暴力活动。这种“不对称”之所以极端,是因为它并不是

军事作战中的不对称,而是恐怖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毫无防范能力的平民进行袭击的不对称。这种“不对称”还体现在政府难以给予“受害群体”全面保护而防范这种袭击,也就是说,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像保护要人一样地保护起来,不可能把所有民用建筑、设施都像保护使领馆、军事基地、政府办公驻地一样地安装各种防恐设备。由此可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与各国军队相比是“弱者”,但与它们袭击对象相比则是“强者”。

虽然说恐怖组织不断遭到重创,许多恐怖分子不断落网,但残余的恐怖分子“以小搏大”的危害并没有减少。这种“以小搏大”,可以通过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或交通工具里放置炸弹、大规模劫持人质、使用汽车炸弹、用导弹袭击民用航空器等方式实现。在这些恐怖活动中,几个恐怖分子、几个炸弹、几枚导弹同它们所造成的伤害与影响可以说难以成比例。因此,我们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不能仅仅因其人员的减少而放松警惕。

(二)恐怖主义危害仍在不断扩大。常规恐怖活动已经显示了它的杀伤性与破坏力,每年死于恐怖活动的人数有增无减。与此同时,人们更加关注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出现的可能。恐怖主义无视人类的任何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因此,它追求最具轰动、最具血腥、最具影响的各种恐怖活动方式,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直是其寻求使用的手段之一。1995年造成10多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使人们更加警觉使用化学武器的恐怖主义;越来越多的放射性材料的走私活动,也使人们对包括“脏弹”在内的核恐怖主义的恐惧与日俱增;而在美国蔓延的炭疽恐慌更使人们忧虑生物恐怖主义的来临。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开放,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恐怖分子得到制造包括核、生、化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技术和制造材料的途径与方式也越来越多,亟需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与警惕。

“9·11”事件中,载满乘客和油料的大型客机撞向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恐怖举措表明,恐怖分子在使用常规武器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新的更具危害的恐怖活动方式。一些恐怖组织逐渐超越传统,尝试高科技带来的恐怖效应。它们在异地建立支持性网站,从事各种培训、宣传等活动;利用现代两用技术如全球定位系统、移动电话、寻呼机等进一步加强其恐怖活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非暴力恐怖主义的危害越来越大,信息恐怖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当人们在享受现代化传播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当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时,恐怖主义也把邪恶的目光瞄准这一领域。他们不仅利用互联网结成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组织,利用网络的便利条件获取和发送各种信息、交流经验,利用网络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同时,他们也把这种支撑现代化社会的系统作为攻击目标:瘫痪网络、干扰攻击通信卫星等。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设施也处在恐怖活动的威胁之下。

(三)恐怖主义危害还在于它造成大范围的心理恐慌,影响经济发展。恐怖主义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以滥杀无辜来追求更大规模的血腥效果;二是力图制造更大范围的恐慌效应。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与物质财产损失只是恐怖主义危害的一个方面,它的危害还表现在对人们心理的冲击。虽然恐怖活动最直接的受害者只局限于案件现场,但人们由此所产生的心理恐慌则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因心理恐慌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全方位的:一是对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有时甚至造成政府的更迭;二是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三是妨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一遇到事件便与恐怖活动相联系,造成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等状态。

而且,恐怖主义的危害还在于恐怖活动的放射性作用,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表现一,通过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增加社会安全成本。为防范恐怖袭击,各国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各种安保措施。这不仅使得人们工作生活的各种快捷途径大打折扣,而且这种安全成本也使其他经济活动的效益有所下降;表现二,直接对经济构成冲击。1997年埃及旅游胜地卢克索发生屠杀外国游客的恐怖事件后,世界各国纷纷取消原定去埃及的旅游计划,使埃及当年的旅游收入下降了30%;2001年印尼巴厘岛爆炸事件后,不仅已在该岛的游客匆匆离去,而且去该岛的人数也急剧下降。事发第二天,印尼股市开盘,综合指数下降了10%。“9·11”事件中,美国纽约在其地标性建筑物——100多层400多米高的世贸双子塔被两架

被劫民航客机撞击后轰然倒塌的同时,既造成了2800多人的死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美国笼罩在恐怖阴影之下,一时间草木皆兵。此次事件除对经济的直接影响外,间接影响造成的损失更是难以估计。

(四)恐怖主义危害日益全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稳步发展。在此状态下,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性更是不断加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这也意味着各国的脆弱性增加了。这种脆弱性的实质,是指威胁国家安全的跨国因素增多,而恐怖主义就是其中最突出的因素之一。我们看到,尽管恐怖活动表现出一定的区域性热点,但恐怖主义的全球化使得其危害的全球化现象尽显。“9·11”事件虽只是针对美国的恐怖活动,但却对整个世界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据联合国估计,此次事件将使世界经济发展放慢1个百分点,损失高达3000多亿美元。在2800多死亡人员中,涉及的国家多达几十个。换言之,恐怖主义的全球化使世界各国人民都要承担恐怖风险与反恐成本。 评估恐怖主义的全球化不应只着眼于恐怖事件的发生,而应看到它的全部。恐怖主义既有极端理论作宣传,也有一定组织机构进行策划;既有募集资金网络,也有走私武器军火渠道;恐怖事件只是恐怖主义的一种最终表现形式。由此可见,虽然恐怖攻击主要针对特定国家和目标,但其他恐怖主义活动则有可能在世界各地进行。由于以往忽视这一点,使恐怖主义问题造成了许多国家之间的摩擦。这种摩擦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有,就是发达国家之间也有,而且这种摩擦现在仍然存在。

二、认清恐怖主义的本质

(一)恐怖主义披上的种种掩护外衣。恐怖主义使用恐怖暴力作为自己的旗帜,其理论基础之一就是“武装宣传”。纵观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恐怖组织,成立之初也只是由几个、十几个极端分子所组成。他们的极端主义思想与理论很难为现实社会所接受,更不为那些受“利益驱动”的媒体所关注。为了“引起”人们对他们主张的重视,为了“强迫”政府接受他们的“政见”,恐怖分子找到了这条让世界不安宁的极端之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虽然以民众的生命为代价进行“武装宣传”,但他们并不承认自己是恐怖主义。他们往往找到许多貌似正义的理论伪装自己:把屠杀民众称之为“暴力革命”;把分裂活动冠名为“争取民族解放”;把宗教矛盾大写为“宗教压迫”;把极端民族主义谎称为“争取民族独立”,如此等等。以此,他们蛊惑了一些人;以此,他们煽动了一些人;以此,他们吸收了一些人;以此,他们也迎合了某些别有用心的“第三势力”的需要。

(二)恐怖主义为自身发展制造的怪圈。恐怖主义沾满民众鲜血的“血路”之所以能够走下去,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制造的一个怪圈。因许多客观原因而形成的贫困、贫富差异,成为被他们利用的工具;而他们的恐怖暴力活动又大大阻碍了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这种落后状况转而再次成为他们所谓“正确主张”的有利“注脚”。这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恐怖怪圈。在世界上恐怖活动的高发区,我们都可以看到这种现象:从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法国的科西嘉,到斯里兰卡的泰米尔、菲律宾的棉兰佬岛,从非洲到美洲,大都如此。原因之二在于,恐怖活动不仅“引起”当地人民与政府的关注,更是“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别有用心的“第三势力”的介入。这也使得恐怖组织有了跨国活动的余地与资本,于是这块“乌云”越来越大。针对恐怖主义这种状况,发展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是打破这种怪圈的关键。

三、标本兼治全面防范打击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的发生发展有着十分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反恐斗争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的。反恐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严厉打击现存的恐怖主义;二是防止潜在恐怖主义的产生。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我们主张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要加强国际合作,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

(一)不断拓宽国际反恐斗争合作领域,使恐怖分子无处藏身。我们看到跨国活动是恐怖主义的主要活动方式之一,“一地策划,异地实施”的恐怖活动迫使国际社会必须进行反恐斗争合作。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国际反恐斗争合作的基础仍是双边合作。面对共同的恐怖主义威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采用双边合作方式较有成效。国际反恐斗争的多边合作正在蓬勃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地区性组织的反恐斗争合作上。基于一定的地缘与共同的利益,合作趋势良好。但这两种层面上的反恐合作仍有

篇三: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姓名:时立瞳

学号:20145621221

院系: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七年制

日期:2015年12月28日

论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在21世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9.11事件与伊斯兰人质危机,伦敦地铁爆炸事件与俄罗斯首都机场爆炸案,均牵动着世界各国的心弦。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预防成为了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议程,远东的中国也面临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恐怖主义威胁,西北边疆的“东突”恐怖势力已经危及到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中国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反恐策略与教训,掌握恐怖主义新动向,有效地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安全。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反恐对策;惩治理念

一、 恐怖主义的沿革趋势

恐怖主义最早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来源于雅各宾派在法国大革命中实施的“红色恐怖主义”政策。罗伯斯庇尔不仅第一次在法律文件中正式使用了“恐怖主义行为”,还在政治与法律上将国家恐怖主义正当化、合法化,并对其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20世纪以前,恐怖主义行为基本上以暗杀、投毒、爆炸为表现形式,均是恐怖主义者及其组织在没有群众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谋杀某一政府要员或者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现实潜在的威胁,从而达到向社会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与理想诉求。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战的导火索——刺杀奥匈帝国王储费迪南大公的萨拉热窝事件。20世纪60年代是恐怖主义真正形成的时期,这一期间恐怖主义活动主要集中在殖民地、附属国以及刚独立的民族国家。20世纪90年代,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恐怖主义活动开始向远东扩散。恐怖主义犯罪手段越渐多样化,其中以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尤为突出,而且袭击目标和活动范围早已超出一国国界,逐渐形成国际恐怖主义活动。21世纪初,恐怖主义有了明显变化,它们的活动与组织日益严密化、神秘化,淡化自身长远的政治目标,利用高科技实施恐怖活动,将袭击目标转向核设施、能源基地、电子信息网络以及具有地标性建筑物。

二、 美、俄反恐策略研究—特种战争,常规战争与反恐立法 随着冷战结束,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被打破,长期被强权政治压迫下的各

种矛盾逐渐突显出水面,使各种矛盾表面化与公开化。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俄罗斯别斯兰人质危机、伦敦地铁爆炸案与莫斯科首都机场爆炸案相继发生,恐怖活动已经摆脱以往的那种区域性、偶发性的特点,逐步具备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地区组织大规模恐怖活动的战斗能力。

9·11事件后,布什总统在国会的授权下,通过并延长了《爱国者法》法案,不仅在国内进行了严密的反恐立法,建立了完整的反恐法律安全程序,还组织联军对支持“基地”组织恐怖势力的阿富汗塔利班政权进行了武装打击。在常规战争的同时,CIA特勤行动组潜入、渗透恐怖组织的后方实施打击,最成功的是在阿尔塔巴德击毙了本?拉登。美国以特种作战配合常规战争的方法,有效打击了中东、中亚地区的恐怖主义势力。可是这种联合打击的效果只是暂时的,拉登的死亡并不意味着恐怖主义的终结,“基地”组织并未土崩瓦解,反而开展更多的报复行动,恐怖主义愈演愈烈,大有“愈反愈恐”之势。

俄罗斯经历了别斯兰人质危机后,加大了反恐力度,增强本土防御。为适应复杂的国际反恐形势,俄罗斯在反恐立法方面紧跟现实需要,对恐怖主义势力予以坚决打击,并在反恐与指挥机制上做了重大调整,加强反恐部门的执法权力,将恐怖主义视作一种政治现象,不再作为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处理。完善一系列诸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的反恐法案,在政治与法律的层面对打击恐怖主义进行合法化。针对恐怖主义策源地进行一系列武装打击,利用特种部队突袭、渗透、黑色宣传,采用常规的大规模武装攻击行动对车臣地区的恐怖分子进行全面打击与定点清除。高压政策并没有维持相当长时间,反而迫使车臣恐怖分子与“基地”组织、 “东突”势力实现联合,增大了反恐的难度与强度。

三、 中国如何应对恐怖主义

美、俄两国在反恐过程中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供衡量,均是基于自身利益认定与恐怖组织势力,在实际中往往造成一国的恐怖分子是另一国家的“自由战士”,令反恐效果大打折扣。以武力作为解决恐怖主义的主要武器,试图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国内秩序,用自己的价值观去改造其他文明的价值取向,更加刺激了恐怖主义的发展。

两国反恐的经验与事实表明:仅靠武力镇压是绝对消灭不了恐怖主义的,这反而会滋生出更多的恐怖主义。无论是斩首行动、定点清除还是局部常规战争都

不能从源头上消灭恐怖主义的威胁。只有标本兼治,在武力打击的同时做好安抚工作,努力复苏恐怖主义策源地的经济,建立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和平、公正、合理、和谐的国际新秩序,才可以从根本上消灭国际恐怖主义。

①加强反恐立法,严打恐怖主义。打击恐怖主义不但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为其提供符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合法性依据,而且还需要形成系统化的反恐机制,全面提升中国的反恐能力。②中国的反恐立法仅仅体现在刑事实体法中,与美国反恐法案相比,中国反恐立法缺少机动性与灵活性,没有对和恐怖主义犯罪密切先关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而且对组织、领导、参加的规定过于广泛,不利于刑事司法追诉;与俄罗斯的反恐立法相比,中国反恐立法形式过于单一,只是以补充现行法律中关于恐怖主义的一系列条款为工具,用来修补现行法的缺陷,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反恐怖主义法案。只靠在实体法上不断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更正和补充,充分暴露了中国反恐立法的缺陷。③中国若要快速有效地进行反恐,必须学习美、俄两国完善反恐相关立法,使之形成一个系统化、专门化的反恐怖主义法,为中国反恐提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依据,断绝一些国家以民族自决的旗号攻击中国反恐的国家内部事务,防止他国利用反恐来干涉中国内政。 促进国际反恐合作,积极协助区域反恐

国际反恐合作最大的障碍就是没有形成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共识,这经常会导致一些国家假借“反恐”之名去支持另一拨分裂势力,干涉别国内政,令反恐形势越反越恐。9.11事件是国际反恐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国际社会关于恐怖主义的共识相对增加。由于区域性双边甚至多边合作具有可行性、及时性、特定性与灵活性等优点,从国际反恐合作层次上讲,积极参与区域性国际反恐协助在反恐行动中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效果更有效。单纯依靠武力与颁布严酷反恐法案是不可能消除恐怖主义根源的,这些措施都没有深层次地触及恐怖主义产生的历史与现实土壤。

恐怖主义能够在某些地区生根,主要是利用当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生活环境相对封闭,经济疲软穷困,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若要根除恐怖主义的生存基础,首先要实现这些地区的经济复苏,发展壮大当地经济,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缩小同其他地区的贫富差距,让当地人民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先进成果,瓦解恐怖主义的支持力量,分化恐怖主义势力,有理、有力、有节地维护民族团

结、地区稳定与国家统一, 增进政治宣传与渗透,揭露恐怖主义伪善面孔 面对风起云涌的国际恐怖主义威胁,中国既要对反恐形势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也要不断根据国际形势与国内反恐任务的发展变化而适时地做出调整,认真完善我国反恐怖主义立法,加强国际与区域间的反恐合作,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态势,确保人民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也要为世界和平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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