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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5 15:47:16 | 移动端:物业管理基础知识

篇一: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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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特指正在使用中和已经可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相关场地等组成的单宗房地产以及依托于该实体上的权益。 各类建筑物分为:住宅小区的房屋,也可以是写字楼、商业大厦、综合商住楼宇、公寓、别墅、工业厂房、仓库、体育场馆等; 配套设施、设备分为:市政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交通设施等;

场地分为:庭院、绿地、道路等。

物业侧重于使用、服务和管理角度。

物业的特征:1、固定性(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的规划范围内,进行精心策划,在施工中,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新建的物业,要和周围环境协调一致,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2、耐久性(“精心设计,百年大计”,说明建筑物)3、多样性(物业的多样性构成了城市乡村的不同风格,更加显示物业区域的风采)4、高值性(为业主的物业保值、增值,自然就成了物业管理企业的重要职责)

5、权益性(《房地产业基本术语标准》特别强调不动产、房地产、物业都不仅包括相关物质实体,而且包括依托于物业实体上的权益。物业的法律属性集中反映在物权的关系上,在我国,房地产物权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

物业管理(proerty managment):是指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迄今为止,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市的朝阳产业。20世纪80年代,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有关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奠定了基础。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并于

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者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物业管理的特性:1、覆盖面广(从地域上看,管理面广,从管理对像上看,包括的范围也比较宽。从服务对象来看,由于各种物业归属于不同的业主或由各种各样的使用人使用)2、服务性强(物业管理人员属于社会服务人员,服务是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3、专业性强4、业主处于主导地位(业主是物业的主人,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实践中,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物业企业的服务,只有被业主接受,企业才会有生命力,才能取得合法收入,得到良好的效益)5、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

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物业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根据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的接管验收方案,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物业的接管验收。

(二)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的制定:(1)建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相关管理部门,确定人员编制(2)在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中对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质量等提出合理建议(3)根据委托服务合同制定物业管理方案(4)制定各项物业管理制度(5)制定物业再开发利用方案(6)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计划,并控制预算(7)制定房屋租赁方案,提供房屋租赁服务

(三)客户管理服务:(1)提供业主或使用人入住服务(2)有计划地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3)接待客户日常来电、来信、来访,处理客户投诉(4)拟写物业管理的常用文书(5)建立与管理物业管理档案(6)测算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用(7)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8)在管区内组织和管理各种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服务:(1)向业主和使用人说明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功能和使用注意事项,进行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2

制定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计划(3)对房屋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4)管理监督业主或使用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5)对房屋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6)运用智能化物业管理系统进行管理(7)对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管理(8)编制房屋维修预算方案和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预算方案

(五)安全服务:(1)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方案,正确设置消防器材(2)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服务(3)进行消防安全管理(4)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的行使和停放进行管理(5)预防和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六)环境保洁与绿化美化管理:(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治(2)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共用、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提供卫生保洁服务(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进行绿化美化

(七)综合经营服务:综合经营服务是多种经营性质的有偿服务,综合经营服务中的特约性服务,是具有委托和代理性质的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在接管物业之前,就参与物业规划、设计和建设,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物业管理早期介入越早越好。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早期介入是前期物业管理的重要铺垫,前期物业管理又是后期物业管理的基础,后期物业管理是前期物业管理的工作延续,二者一脉相承。

物业管理的过程

(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验收接管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立接管验收小组,对物业的共同部门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接管手续。

(三)履行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

(四)终止合同,做好交接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六)收费合理原则:物业管理的经费是搞好物业管理的物质基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的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收缴的费用要让业主和使用人能够接受并感到质价相符,物有所值。物业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和开展多种经营来增加收入。

(七)公平竞争原则:物业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应当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委托方发标,一般要有3个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招标要公开,揭标要公正。

(八)依法行事原则:物业管理遇到的问题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非常广泛,整个物业管理过程中时时刻刻离不开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文书,是物业管理的基本依据。

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标准

一、建设部制定的《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总的来说提高物业价值和在法律允许前提下让业主和使用人满意是物业服务质量的根本标准。2000年5月25日以建住房物第008号文发布了新的标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见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建设部。凡是上报建设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对复验不达标的,取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如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中物协[2004]1号),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依据。该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该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服务标准越高。 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其他服务质量要求:《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已于

四、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二)工作认真,尽职尽责;(三)城市守信,热情服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一)具有现代物业管理专业知识(二)具有物业管理专业技能(三)掌握现代管理手段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

(一)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个人形象(三)拥有健康的体魄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专门进行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务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的分类

(一)按投资主体分类:全民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民营物业管理企业;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合资、合作、外资物业管理企业。

(二)按资本组合方式及出资人承担的责任分类:公司式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物业管理股份合作公司是自愿组织、自愿合作、自愿参股、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一般又是企业的职工。(3)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由5个或5个以上发起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持股数额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

组建条件:企业名称的确定、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人员

企业名称的确定: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所在地、具体名称、经营类别、企业性质。

企业出所:物业管理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企业的住所。

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与30万元人民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人员:资质一级企业为30人;资质二级企业为20人;资质三级企业为8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并且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监事和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主要职能:总经理室、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综合服务部、市场开发部、各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环境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保障部)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6)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7)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8)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9)经业主大会的允许,可实行多种经营。

义务:(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制度。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实力、规模、业绩和诚信的综合反映,是国家对物业管理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包括: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物业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一定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业绩。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极、三级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

资质一级企业:(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具有中级一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岗位证书(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

50万平方米。(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类型以上物业(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资质三级企业:(1)注册资本50万元(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5)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临时资质: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年。

资质等级的管理:(一)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⑤物业管理业绩材料⑥企业上一年财务审计表(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三)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一次。(五)《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六)关于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反有关资质管理制度的物业管理企业作粗了明确的处罚规定。①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②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7)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3、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

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4.临时资质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技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期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随着物业管理行业形势的发展,建设部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

(二)资质等级的管理 (1)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⑤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⑥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2)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区)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5)《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6)关于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对违反有关资质管理制度的物业管理企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①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贡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②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于2001年通过了第一批40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的评审,2003年1月2日又公布了第二批38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即房屋的所有权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业主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和参与物业管理、要求物业管

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业主可以依据物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的规定,依法请求或者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一如请求分配建筑物公共部分应得的利益;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的事务;请求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行为的权利。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提出起草和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物业管理制度建议的权利。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业主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以及行使对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投票权利。“投票权”是指业主作为投票人的权利。投票权是按照每一位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来确定的。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行使权利的主要代表就是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通过参加业主大会,行使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的权利。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篇二: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一、物业服务费的概念及构成

(一)、物业服务费的概念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的构成

依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9方面: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向所聘用的管理、服务人员按月发放的工资和按工资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基金、保险金、服装费及其他补贴等,不含奖金。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

主要是指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室外墙面、屋面、供水管道、排水管道、照明灯具、电梯、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道路、绿地、停车场库、化粪池、垃圾箱等的维修养护费用及公共照明费等。

3.清洁卫生服务费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费,包括清洁用具、垃圾清理、水池清洁、消毒灭虫等费用,有时还包括单项对外承包费,如化粪池清淘等。

4.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的养护费用及开展此类工作所购置的绿化工具及绿化用水、农药、化肥、杂草清运、补苗等费用。

5.安全防范服务、秩序维护费用

是指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费。包括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器材的日常养护费等。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和社区活动费用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常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低值易耗办公用品费、节日装饰费、公共关系费及宣传广告费。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是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各类固定资产如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程维修设备等按其总额每月分摊提取的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为从经济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电梯等设施遭受灾害事故后能及时进行修复和对伤员进行经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这些建筑物及设备设施投财产保险和相关责任保险,对于险种的选择是由所管物业的类型、性质来决定的,但必须考虑业主的意愿和承受力。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经与业主协商,其同意包括在物业服务费中的内容。

应当注意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二、何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加以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律师提醒:《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都是由开发商自己拟定的,然后到房产局备案。

一般来说,两书只是告诉你如何使用房屋、应该注意什么、保修时间等,并不代表开发商承诺了责任。由于大部分两书都不写明违约责任,业主一旦与开发商有相关纠纷,告上法庭,法庭判案基本会以合同为主,两书仅作参考使用。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把与质量相关的问题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以免上当受骗。

三、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

建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明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指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这个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明确分摊办法

办法指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水电维修等不得从专项资金列支

办法明确,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四、什么是双方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是指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两个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个所有权同时归属两个主体享有的权属状态。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

(1)处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双方均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任何一方不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房屋,且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获得权。

(2)处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者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均属无效。当这种关系终止时,按照友好、协商的原则对房屋产权进行处理。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无协议的,根据等分的原则进行处理,并考虑共有人 对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处理。

五、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谁来承担?

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这部分能源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费用。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

六、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另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七、物业管理的正确定位

长期以来,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方与住户(业主)之间的矛盾就常有发生,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矛盾根源分析

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齐、不配套而致。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在实务操作中,物业管理双方对某些问题看法不一,当涉及某一具体事务时,双方因观点不同难免会有磕磕碰碰。

物业管理双方在自身定位上的错误。物业管理一方认为,自己是物业管理方,顾名思义,当然自己是处在管理一方,住户应接受管理;而住户呢,又认为自己是花钱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就应该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

其他原因:如物业管理方的个别员工素质不高、管理不善,或个别住户态度不好等。

篇三:物业管理基础知识100题(含答案)

物业管理知识问答(100题)

1、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履行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应对对哪些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答: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约定。

3、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什么权利?

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什么?

答:物业管理用房。

5、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独立的法人资格。

6、按照国家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执有物业管理职职业资格证书。

7、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最多应由几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答:一个。

8、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什么?

答: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证的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哪些具体内容? 答::应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蔚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10、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可以自主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必须得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1 1、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1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谁收取有关费用?

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13、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4、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内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怎样做?

答: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15、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约定,但不得违反哪些规定?

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16、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房地产行政幸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哪些人或单位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17、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什么费用? 答:物业服务费用和物业维修资金。。

18、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或者物业维修资金应由谁怎样交纳?

答: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9、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答:物业小区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

20、业主室内墙皮脱落,是否应该由物业企业维修,为什么?

答:不应该。因为室内墙体属业主的自用.部位,但是物业企业可以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

21、无等级小区和散栋楼房收取的物业费都用于什么地方?

答:用于房屋公共部位的维修。

22、二次加压泵水收费标准是多少?由哪些单位收取?

答:二次加压费按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元。由供水单位按规定收取。

23、物业管理一般采取哪两种形式?

答: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企业管理

24、毗连房屋、设施、场地确需维修的,有关业主可以阻碍施工吗? 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

25、维修基金收取办法是在什么文件中规定的,收缴比例是如何明确的? 答:是在齐齐哈尔人民政府令《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收缴比例是: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集资建房以及其它方式建设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按购房款的3 %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的购者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纳。

26、由权属单位整栋或者整单元自管的房屋应如何交纳费用?

答:由权属单位按每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环境配套维修改造费。

27、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房屋因拆迁或者其他自然因素造成住房灭失的,应将号项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纳比例退还给业主。

28、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如何办理?

答: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管房单位组织,按产权人占用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产权人续筹。

29、单元电子防盗门的维修养护由谁承担?

答:按市政府(1999)15号文件规定,其管理由物业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所需维修费用由业主按比例承担。

30、楼道公用照明灯的安装有什么要求?

答:一律使用“声光自熄节能灯”,并不得超过25瓦。

31、室内共用设备损环时应如何处理?

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责任报修。延误报修时间或人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2、对利用物业设施设置广告有哪些规定?

答:《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中规定:设置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支付设置费用。该项费用列入物业管理维修费用

33、在业主装饰装修过程中要禁止哪些行为?

答:齐建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禁止下列行为:(1)将现有阳台改成保温阳台;(2)楼房屋面或室内搭建阁楼;(3)二楼以上平或屋面不准安装护栏.搭设其他建筑物;4)窗户安装防护网不准超过五公分;(5)不准安装吊栏。

34、物业管理企业对装饰装修活动中的违规现象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制止,责令停工。对不服从管理的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到市房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由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责令其改正或进行行政处罚。

35、房屋拆扒保证金是如何规定的?

答:齐建发(2004)42号文件中规定:对于新建楼房,产权人在与物在与物业企业办理办理物业管理合同的同时要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并由物业企业予收每平方米10元的房屋装饰修拆扒保证金,最低500元。》待装修人装修活动结束,经认定无违规行为后退还。如违规,保证金将抵作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实收多退少补,并依据相关法规实施处罚

36什么叫物业管理?

答: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37、如何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答: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38、如何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

答: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新技术、新方法,依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39、39由哪个行政机关监督全国物业管理工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40、什么人可以作为业主?

答: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4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

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一个物业小区可以成立几个业主委员会?

答:一个物业小区只可以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44、业主大会主要由哪些人组成?

答: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45、怎样成立业主大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

46、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7、业主大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換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48、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

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49、业主大会召开参加业主人数占全体业主人数的比例最少不应低于多少? 答:不应低于50%,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必须要有1/2以上的持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大会。

50、业主可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答: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

5 1、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多少可以通过? 答: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可以通过

52、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要经过少业主的同意?

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票权2/3以上通过。

5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什么人决定?

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

54、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答: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55、定期业主大会应如何召开?

答:应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

56、临时业主大会如何召开?

答: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57、如何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答:召开业主大会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58、由什么部门监督地方物业管理工作?

答: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59、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告知谁?

答: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会议,应当同时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60.业主委员会应履行那些职责?

答:(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权人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61、业主公约的职责是什么?

答: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依法做出约定。

62、业主公约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答: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6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哪些事项做约定?

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做出约定。

6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否就与物业无关的事情做出决定?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做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65、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如何解决?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66、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居民委员会间如何开展工作? 答:物业管理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6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如何搞好小区社会治安和相关工作?

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68、物业管理专项维护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由谁监督?

答:由业主大会监督实施。

69、在什么情况下,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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