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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信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6 13:50:19 | 移动端:旅游投诉信范文

篇一:旅游局投诉信格式

旅游投诉信

致广*市旅游局:

本人与广**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CGZL15************)2015年03月9日的—3月17日(埃及经典8天 天猫双11的特价),订单号:10067******** ,共4位,网上支付*****元。在埃及旅游期间,地陪导游把旅游合同的6天(不计来回飞机2日)内的5日行程随意更改,让客人掏钱自费,不让客人休息,与客人吵架,敷衍讲解,多次强迫客人签名更改行程等等,态度十分恶劣!

现在旅游局监督下,请广**旅行社(广东的朋友们肯定知道是哪个旅行社,你们懂的!)按照相关规定赔偿部分旅游款项、自费款项并作出书面道歉,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旅游合同被强行更改

本人收到的网上天猫电子版行程、门店纸质行程和出团前(集合地)派发的行程表均为一致,清楚列明埃及8日全程旅游线路和参观时间。但是,地陪导游在没有不可抗力因素下,全程强行性、临时性地更改多日行程,属于严重毁约行为。

行程第一天,在经历长达12小时飞机,客人已十分疲倦,刚上大巴车还未够五分钟,地陪导游就让司机把车停靠一旁并开始半小时的游说亚历山大行程,怂恿客人自费75美金/人,必须让全部客人交齐款项签名后才开车!亚历山大行程从来没有出现在广**任何纸质文本中,并不是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而当天参观亚历山大图书馆外观(不要钱的)、还在维修的夏宫花园外观(不要钱的)。地陪导游强迫性地更改

行程,借用亚历山大名气,利用广**的正规行程去欺骗消费者(正规行程参观景点为庞贝之柱和古希腊罗马圆形剧场),参观内容完全不符,严重损害广**品牌形象,领队(张**)在地陪导游更改行程时,没有告知客人相关权利,只顾着收钱。“如有一名客人不去,都需按照原行程执行,而且你们是在纸上签名的。”这是她在行程第四天晚上才跟我说的话。行程第1、2日客人集体交款所签名(不是每个人都有签)的纸质文件,签名时并没有填写行程内容、收款价钱、人数、时间,事后客人想看纸质文件,领队拒绝!索取发票,领队、导游拒绝!(其他客人可作证、有录音)。根据《旅游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条,导游强迫变相更改旅游合同,不收钱不开车的恶劣行为,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二),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75美金/人。

第二:关于自费项目与合同不符

行程第二天,凌晨6点出发坐6小时车程前往红海,途中地陪导游又要更改行程,在几名客人据理力争的情况下才让他按照原来行程进行(有录音)。然后他又游说我们自由活动当天的自费项目要按照人数多才能参加,太少人就不作安排。为此他把沙漠游安排在当天下午,让客人一到红海的酒店就要狼吞虎咽吃午饭,接着就出发沙漠游。因为导游连续更改行程时间,让客人连续三天没有休息。旅行社合同清楚写明沙漠游时间1:30-18:30(约5小时),他却说沙漠热,要我们3:30出发,但是6:30点就回到酒店吃晚餐(约3小时,有录音)!自费项目时间

出入太大!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40美金/人)。

此期间,我在入住酒店的信息处问价沙漠游,报价仅为60埃磅(大约为57元人民币),广**收取我们70美金/人,收费差异令我们对广**十分失望。这个本是旅行社和酒店报价高低的问题,哪知地陪导游还居责问我为什么要去问酒店!不准我告诉其他人!还在大巴车公然与我吵架!最后导游把所有行程压缩在最后一天半内完成,敷衍讲解,黑脸对客人,有客人问他为何不高兴不讲解(有录音)。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九条,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费用总额5%(即350元/人)。

一向以来,广**作为广东旅行社的优秀代表,我和家人多次参加旅游并且很满意的。这次,旅行社精心安排的行程路线让他毁于一旦,狮身人面像更是最后一天的最后一个景点才能看到,一个完全背光黑脸的狮身人面像毁了我所有照片,更是这次恶劣旅行的真实写照!

第三:关于购物点

首先,本人并没有签名同意增加购物点。在网上收到确认书内显示:“旅游行程安排的自由活动时间,客人同意选择前往购物场所莎纸草画和香精店,全部时间约2小时。”但我们导游和领队根本不按照时间规定,让我们逗留足足停了3个小时多,多次要求离开无果,必须等团里面的客人买够了数量才能走!完全取代了客人自由活动的时间,要知道看狮身人面才2个小时而已!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三),旅行社需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即700元/人)。

第三: 关于午饭

行程写明含12正餐5早餐,红海6小时回程的午饭是在酒店提前打包的所谓餐盒,只有三个小面包和一罐饮料!面包过期,坚硬如石头根本无法下咽!行程里也多次吃不饱!全部人在车上都很有意见。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旅行社需承担3次餐标的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即180元/人)。

经以上种种,广**与本人签订的旅游合同已经严重毁约,导游更改行程让客人生病、遭受白眼、经历吵架,伪造确认书等事件。本人要求:广*市旅游局对广之旅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广**退回215美金/人、人民币1230元/人。

投诉人:***

日 期:2015年5月12日

篇二:旅游投诉书

关于8月1-8日甘肃青海湖-敦煌8日游5家11人团投诉申请

经5家人共同商议一致就8日行程中出现的不符合合同条款及8月2-3日青海湖段导游缺乏

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如下投诉:

1、 导游方面:青海湖段安排的苗导为本团导游,但对本团行程基本上一无所知(因为他向

本团团员索要行程单),其一路上不主动对行程进行讲解,基本不主动介绍景点基本慨况,

在团员提问后也不给予相应正面回答。8月2日入住青海湖景区后,苗导通知团员说3日我

们要折返西宁火车前往下一个景点,与之前直接汽车送至张掖的约定不符,与苗导沟通后,

后通知同意按原约定汽车前往,但8月3日导游安排驱车前往茶卡盐湖时间稍晚(团员已上

车坐好,苗导迟迟不上车),遇道路堵车(早走半小时的团都顺利抵达了茶卡盐湖,回西宁

后地接社领导交涉时其也承认说之前跟司机交涉过让通过汽车方式送我们抵达茶卡盐湖,遭

到拒绝,故此怀疑是导游人为拖延时间造成出现拥堵折返),无奈只能折返西宁,在回西宁

途中,本团人员多次向导游询问后续行程及车票问题、要求乘坐动车尽快抵达等均为给予正

面答复,在即将抵达西宁火车站时团员自行查询西宁-张掖6点半左右动车车票紧张(剩余

18张)要求自行网上订票确保如期出行时,遭到导游阻拦,团员尝试购买车票被提示已经

预定此行程的车票无法重复购买(说明导游在返回西宁之前已经提前购买了车票,但并未告

知团员)。由于导游的不及时反馈情况、自作主张等因素造成本团滞留西宁未能如期赶往下

一日景点造成茶卡盐湖和门源两处景点未能如期参观。造成整个旅游行程拖后。另外刚折返

西宁火车站本团还未能如期前往下一个行程时,苗导就开始处理其他团的事务,抛下我们不

予理睬,多次与其联系退票等事宜不予处理,态度恶劣(详见相关短信),只能由本团人员

自行排队办理退改签等手续,致使本团在西宁火车站滞留4个小时。9点半后经多次投诉,

苗导折返回来让我们由一名酒店前台人员带领打车前往安排的西宁酒店暂住。

2、 车辆问题:西宁-塔尔寺-青海湖-西宁段车辆虽为15座车,但其中4个座位为后来改装

增加的座位,座位拥挤没有活动空间,最后一排人和行李紧紧挨着。行车时间长严重影响出

行舒适度,途中已多次申请更换车辆均未予以解决。

3、 住宿问题:合同规定住宿标准均为挂三标间,但整个行程均没履行合同规定,住宿条件

较差没有电梯,需要自行提行李上楼,还有出现早上无水洗漱的情况,特别是在青海湖住宿

卫生较差,多间房屋出现蚊虫、蟑螂、房间漏水等状况,敦煌住宿非常偏僻左右均为汽车修

理店铺。(详见图片)

4、 部分景点就餐环境差,苍蝇乱飞,致使本团孩子和部分家长肠胃不适,呕吐生病等现象

出现。 5、景点门票:全程景点本团5个孩子均享受

半价优惠,门票差价地接团未予退还给本团人员;茶卡、门源两个景点取消,门票也未退还。

6、由于改汽车为火车前往张掖,当晚滞留西宁火车站餐费及次日早由酒店前往火车站自行

打车费用均应由旅行社支付。

篇三:旅游投诉书

旅游纠纷投诉书

事件起因:我们一共两人,参加由重庆市旅游百事通公司2014年1月15日至20日的广州深圳珠海5日游,两人团费4560元,外加自费项目380元,共计4940元。合同行程单与实际行程不符,私自更改行程增加自费项目。

这种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使我们即产生了经济损失、物质消耗,也遭受了精神打击,因此投诉旅游百事通公司,投诉内容及理由如下:

1.投诉内容:第三日行程更改,与行程单严重不符,增加自费项目,住宿酒店不是指定酒店。

具体情况:第三日行程是广州-珠海,合同行程单上景点为:【孙中山故居】、【圆明新园】、【石博园】3个景点,但是在导游接我们到旅游车上后,却被告知行程单不同,当日景点是【梅溪牌坊+农科奇观景区】、【香港环岛游】、【石景山】3个景点,于是要求我们补交门票加自费项目每人570元。我们只好联系了旅游百事通,旅游百事通告知我们当地带团人员不是旅游百事通公司而是中青旅,并要求我们坚持不更改行程,但是中青旅带团人员坚持称,不可能按照我们原定行程单走,为了保证人身安全,本着破财免灾的原则,我们交了自费项目:【石景山】缆车票每人60元,合计120元。当日【梅溪牌坊+农科奇观景区】作为补偿免去门票,但是因为我们拒交【香港环岛游】门票,所以这个景点我们被留在旅游大巴上,白白浪费了时间,几乎毁了我们一天行程。

要求:退还当日团费,及自费门票,并依据中国旅游法,进行相应赔偿。

2.第四日行程单更改,与行程单严重不符,增加自费项目,住宿酒店不是指定酒店。

具体情况:第四日行程是珠海-深圳,合同行程单景点上为:【中英街】、【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但是导游告诉我们的景点为:【中英街】、【明斯克航空母舰】、中青旅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依旧不能更改行程,所以为了保证人身安全,本着破财免灾的原则,我们补交了【明斯克航空母舰】门票每人130元,两人共计260元,虽然游玩了航母但导游未给门票。之后因为我们拒交【澳门环岛游】门票,所以再次被留在旅游大巴上,这使我们十分气愤。

要求:退还当日团费,及自费门票,并依据中国旅游法,进行相应赔偿。

3.投诉内容:未入住指定酒店。

具体情况:在广州和深圳未入住行程单指定酒店,住宿环境糟糕,尤其是深圳,楼下是ktv,半夜两点还在唱歌,非常影响睡眠,酒店根本达不到旅游百事通承诺的住宿条件。(广州实际入住酒店为伍福酒店,深圳实际入住酒店为天富酒店)。 要求:赔偿住宿费及精神损失费,并依据中国旅游法,进行相应赔偿。

4.投诉内容:旅行社私自增加购物景点。

具体情况:深圳旅游当天导游到我们去了一处购物景点,主要是推销玉器,这让我们很愤怒,因为行程单并未标明还有购物景点,导游称这是公司规定,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下车进去看一看,迫于无奈我们都在购物景点下了车,并逗留将近3个小时,这非常浪费我们的时间。

要求:退还团费及导游费,并依据中国旅游法,进行相应赔偿。

总结以上四点,我深深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旅游投诉大队核实情况,帮助我们进行维权,并要求旅游百事通全额退还团费4560,自费门票380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共计5940元并当面道歉。

附件1:旅游合同书

2:旅游百事通公司行程单

3:同团人员行程单

4:导游手写证明2张

5:门票收据若干

投诉人:

联系电话:

投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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