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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笔记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6 15:02:08 | 移动端:学法笔记

篇一:2015学法笔记

谢启初2015学法笔记

第一部分 法治理念(一)

一、依宪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依宪治国的内涵与意义

1.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和法律制度;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各项国家权力的界限及其行使程序。同时,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依宪治国,这是因为:

第一,依宪治国决定了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和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权”,即规范公权力的运行,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限权”政府。我国宪法为各类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开列了“权力清单”,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宪法自身的根本法性质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性,决定了宪法是对公权力行使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制度,无论是行政权、司法权的行使,还是立法权的行使,都应受到宪法的监督制约。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进程中,宪法就是这一“制度的笼子”的基本骨架。因此,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说,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权”。

第二,依宪治国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公权力可能恣意妄为带来的侵害。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也同样开列了公民的“权利清单”,即在宪法中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最高法律地位的特性彰显这些公民基本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先要依宪“保权(权利)”。

第三,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法治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即良法以及良法的良好执行。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在这一问题上,

“依宪治国”的特殊意义就在于保障了依法治国所依之“法”是体系完备、内在统一、科学合理、合乎宪法的“良法”。这是因为,宪法作为根本法、最高法,是其他一切法律规范制定的依据,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仅在具体的条文内容上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且在立法精神、价值取向方面也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

2.依宪治国是党的宪治历史经验的继承与发展

近代以来,中国立宪政治期间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清末的仿行宪政,从考察国外宪政开始,以《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年)的颁行为主要标志,是近代国人对立宪政治的初步尝试。但是,清末仿行宪政囿于时代的局限性并没有对中国立宪政治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二个阶段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先生领导下的国民党人的宪法实践,以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行为始,历经北洋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虽出台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宪法文本,但与实质意义上民主法治的立宪政治仍相差甚远。第三个阶段是革命政权的立宪政治及其实践,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开端,至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和通过《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再至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展现了革命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毫不例外地对制定和实施宪法的重视。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逐渐确立了一些核心的宪法原则和制度,例如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原则,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原则以及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宪法文件对新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政权,制定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制定代表了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人在宪法制定和实践方面的进一步探索。此后,受政治领域“左倾”错误的影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人民和国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直至1982年现行宪法的颁行,我们才又重新回到了正确的宪治道路上。回顾历史,不难发现,无论是在革命战争时期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都有以制宪、行宪来领导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优良传统,期间虽有教训也依然是从反面印证制宪、行宪的重要性。今天,党中央再次提出“依宪治国”,既是延续百年来中国追寻立宪政治的历史进程,更是对执政党自身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二)依宪治国的实施方略

1.树立宪法权威

树立宪法权威,需要理顺党的领导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在十八大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还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又提出“执政党要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根据上述表述,在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上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依宪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宪治国。这首先体现在宪法的制定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贯彻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党的领导是制定“良宪”的根本保证。其次,宪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党的领导,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的引领作用。

第二,党领导制定宪法,但这一过程不是任意的,是按照一定的机制,经由特定的方式、程序把符合人民共同意志的党的政策、方针和治国理政方略上升为宪法的规定。

第三,必须明确“党在法下”,特别是在宪法之下。执政党和所有其他政党一样,也要受到由其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制约,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得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也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同时,党的领导的合法性也需要宪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予以强化。

2.培养宪法意识

(1)加强宪法教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法治宣传教育是维护法律权威,促使民众自觉守法的基础。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宪法教育又是重中之重,这是由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决定的。但长期以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中,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并没有被突出出来,这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之重要是不相称的。

(2)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与完善。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宪法日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的在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激发公民责任,增进国家认同。纵观当代世界设立宪法日的有关国家的做法,主要有:宪法日的选择一般以现行宪法颁行日为主;宪法日通常也是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宪法日以庆祝宪法颁行,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举行政治活动等为常见活动内容。我国2014年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以隆重纪念现行宪法颁行三十周年和宪法宣传、教育为主要活动内容,极大地普及了宪法知识,提升了全民的宪

法意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宪法日活动向全社会释放了强烈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信号。实践表明,以立法形式设立国家宪法日,必将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全民宪法观念。当然,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宪法日的作用,也应进一步对宪法日进行制度层面的规范,使此后每年的宪法日“做什么”“怎么做”都有章可循,避免使宪法日流于形式。

(3)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当今世界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任职必须进行宪法宣誓的有近百个。尽管各国在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各方面做法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在有关国家公职人员正式就职这一特殊时刻举行宣誓。宪法宣誓尽管只是一项仪式,但却能促进宣誓人对宪法的内心认同进而形成内在约束,不仅有利于激发宣誓人的荣誉感、责任感,同时也经由这一特定的仪式彰显宪法的神圣与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对于培养我国国家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一些地方,如北京市海淀区,早在2009年就已经在公职人员任命程序中举行了宪法宣誓,但目前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尚缺乏全国统一、详细、规范化的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在地方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

3.完善宪法实施

(1)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是宪法发展的主要方式。宪法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宪法诉讼制度确立之后,宪法在诉讼中就像其他部门法一样,也可能面临着对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解释的问题。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已经明确,但当下的问题是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从而使宪法解释制度难以有效运作。通常,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应包括:宪法解释案的提起,即解决由谁提起、如何提起的问题;宪法解释案的受理,包括受理机构、受理时限、对不予受理的救济等;宪法解释案的审议,包括审议方式、时限等;宪法解释的决定,包括决定的形式和决定作出的表决方式等;此外,还包括宪法解释的公布等问题。凡此种种,都仍是需要进行精细化制度设计的工作。

(2)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备案审查制度是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新制定的法律法规出现违背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应着重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程序立法,主要包括:有权提起审查建议的主体范围、提起审查建议的形式、审查建议的受理与审议、审查结果的发布及其效力,等等。

(3)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长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能力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既无专职机构也并非由专业、专职人员从事备案审查,以至于备案审查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该法规审查备案室不仅负责法规备案,更重要的是审查下位法和上位法尤其是与宪法的冲突和抵触。自法规审查备案室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善,初步实现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但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能力,应考虑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方面进行下一步的改革。就机构设置而言,诸如法规审查备案室是否需要升格为专门委员会,其职权的范围、行使方式和程序等问题都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就人员组成而言,一是确保法规审查备案室专职人员的配置足以应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现实需要;二是要不断提高法规审查备案室专职人员的专业能力,对其任职的专业素质要求应确立严格的标准;三是要在专职工作人员之外建立类似专家咨询的制度作为辅助。

第一部分 法治理念(二)

二、科学立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出了“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的规划和“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可视为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施政理念的具体写照。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

篇二:学法笔记

学法笔记之一---法的概念

一、法律职业: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1.专门的行业,专业化的工作。2.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3.由此可见,法律是独立的社会规范。

二、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特点——忠于法律:1.用说理的方式解决问题。2.以法律为依据。3.要通过法律程序。

三、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分为三类:1.从法的自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是规则、命令、判决或预测。2.从法的外部解释法律,归结为精神力量,神的意志、人的意志、正义的思想。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把握法律。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则是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才联系,是人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四、法的本质具有:1.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是国家公共权力机关通过一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官方文件公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2.阶级性,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律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立法者并非是在创造法律,而是表述法律,时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

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五、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具有特殊的强制性。2.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具有特定形式(成文的制定法,不成文的习惯法、判例法等形式)。3.普遍性,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普遍平等对待,与人类普遍要求相一致。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指引人的行为,以统一的秩序调节社会关系。5.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

六、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1.法由生产方式决定,反过来又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2.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3.法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具体分为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政治职能、社会职能)。

学法笔记之二---法的价值

一、含义:法这种规范体系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1.体现了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内容和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2.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3.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和对应然法的追

求。

二、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客观存在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更为理想。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和判断。二者区别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的不同;区别二者的意义在于明确认识、评价法律的角度,拓宽法学研究与法律分析的视野,利于协调事实与价值间的张力,从而使得法学研究能寻求事实与价值的固有平衡。

三、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利益、正义

四、冲突:个体、共同体之间价值的冲突,如何平衡?:

1.价值原则: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3.比例原则。

学法笔记之三---学法用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努力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

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迫切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在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将带动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普遍增强。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强,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做

自觉学习和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学习内容和基本要求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要求,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重点,扎实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有关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认真学习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家新颁布的重要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宪

篇三:14学法笔记

学法笔记:

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学习运用新消法有感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了。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因为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与以前的消法规定内容相比有很多的亮点,但在最基层执行的层面上,因为法律条款规定的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对相关消费纠纷采取直接地运用新消法的条款方法处理,造成投诉的消费者心理预期的巨大落差,从而加重了投诉处理的难度,加重了基层投诉处理的工作量。

新都工商分局2014年上半年共处理消费投诉180件,与去年同期的74件相比,增143 %;其中不服调解决定多次投诉的有3件,而去年同期一件没有。

新消法的亮点,在一定程度上却变成了基层执行的难点。譬如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过去该法的相关内容相比,新法一是增强了向消费者的赔偿金额,由货值的一倍为三倍;二是设定了赔偿的最低限额,至少赔偿500元;三是增强了消费者求偿的愿望。但新法没有对经营者赔偿的前提条件“有欺诈行为”的内容进行明确地、比较可操作的规定。一般理解,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4个要件:(I)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

为;(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查找相关证据确认、锁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因此在具体调解过程中难度大大增强,在七天内还要将投诉处理完毕的紧迫感是十分明显的。举两个在实际工作中的案例:

案例一:消费者在超市买一瓶饮料,标价是8.8元,结帐时营业员收了10元。

消费者诉求:按新消费法超市应退8.8元货款,另赔500元。 经营者辩称:营业员工作失误,未将过去促销的标价牌及时更换,超市不存在欺诈行为,因为消费者在结帐时超市给出小票,也标明了该种饮料的实际价格;另外在消费者提出疑问的现场,超市负责人承认失误,并承诺给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案例二:消费者在市场买了2kg冷冻猪肉,花费52元,到公平称复核时少了20g。

消费者诉求:按规定所购肉的重量误差不得大于5g,经营者短近少两,应退还肉款52元,并另外赔偿500元。

经营者辨称:冷冻猪肉在售出到复称期间,因气温的变化而部分融化,水份散失,致使肉的份量减少,超市非故意行为,可补足短少部分肉的价款0.52元。

以上这两个案例,我们都是在旧法赔偿一倍以上和新法最低500元以下调解成功。不按新法调处消费者不满意,甚至抱怨工商人员不依法、不作为;严格按新法处理经营者不配合,取证难,调处久拖不决。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诸如网络平台对网店的连带责任谁去追究,消费者按照什么流程投诉、向谁投诉;霸王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可以拒绝,但出现纠纷后行政部门如何制止和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对消费者提出由消协代为诉讼的是哪些范围、需要什么条件、消费者向哪一级消协提出等等。

学法,是为了知法,更是为了执好法和依好法。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框架下,一方面要全面、规范履职,另一方面又要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长路漫漫,只有负重而前行。

新都分局邓正兵

20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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