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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事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07 12:11:45 | 移动端:群体性突发事件

篇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原因及对策

提要: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考验政府执政能力的关键指标。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实质是处于相对弱势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不满的外在表现和维权行为。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防范控制机制,是确保社会平稳运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

关键词:社会转型 突发性群体事件 成因与对策

作者徐若晨,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邮政编码 200241)。

群体性事件,即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程度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1]。随着中国进入转型期,社会矛盾逐渐尖锐起来,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从_993年到2003年,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_7%[2],1997年至2004年间的年平均增长率甚至高达25.5%。群体性事件数量由_993年的0.87万起激增到2003年的6万起,2005年为8.7万起,2006年已超过9万大关,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参与人数也由_993年的73万多人增加到2003年的307万多人[3]。虽然说每一个处于转型期利益结构重组的国家都会经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但是面对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引起重视。

群体性事件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运动,它是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形式,占到总量的80%;另一种多为因社会心理失衡引发的泄愤事件,如震惊全国的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性事件,相比群体性的维权抗争突发性群体行为更具不确定性[4]。它与维权运动不同,参与者大多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只是因某次偶然事件引爆了人群的积怨,也因此比维权运动更难以把握和控制;又由于参与者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因此缺乏组织性和规则意识,非常容易失控,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如湘西非法集资事件最后演变成针对无辜目标的社会骚乱。可以说,突发性群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特点

(一)时间特点:事发突然,演变迅速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形成过程或长或短,但发生一般都非常突然,而且演变迅速,当事人为了扩大声势,往往相互鼓动,组织串联,采取大规模行动,人数众多,规模快速扩大,在数小时至数日内引起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参与。如2004年_0月_8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从一般的争执到上万人的群体冲击政府仅仅几个小时的时间。

(二)行为特点:情绪激动,行为过激

突发性群体事件一旦形成,群众的情绪相对比较激动,甚至失去理智。主要表现为大声呼喊、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拉标语、挂横幅、堵塞交通要道,甚至毁坏公物、打伤机关工作人员。

(三)主体特点:对象复杂,动机多元

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初期,参与人的性质比较单一,一般都是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但随着事件的发展、时间的延续和人员的增多,参与人就会变得愈益复杂。如,有的是事件的引发者,有的是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骨干,有的是对事件扩大和恶化起推波助澜作用的附和者,还有的是因为事件扩大而滞留的人员。群体性事件虽由群体共同完成,但他们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观心态是不同的,如,有的故意制造事端,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浑水摸鱼,趁火打劫;有的是不明真相,随大流而参与其中;有的则是出于好奇,参与围观、凑热闹。

(四)结构特点:组织松散,层次多元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主体,在初始阶段大多是偶然集合而成的不特定人群,少数也可能存在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一定的社会关系。但都是由于某种动因或某种利害关系,凭一时的激情临时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成的。他们之间没有牢固的组织关系,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密的行为规约,这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非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本质区别。因此,在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或部分人员的基本要求、愿望已经得到适当满足的时候,有些人便很容易发生动摇、彷徨,进而走向分裂;有的人则会悄悄离去。随着时间的延续,前景的暗淡,这种状态则更加明显,以至达到事件难以继续而自行终止的境地。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

大部分学者将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原因归于转型期利益重新分配的不公平以及贫富差距。的确,数据也显示,自_984年社会改革重点转移到城市后,城乡差距逐渐拉大,2005年已达到3.2倍,若将城市独享的各种社会福利和社会援助因素考虑在内,中国的城乡差距将达到6倍以上,成为全世界最不平等的社会[5]。利益分配不公导致了社会分化为两个利益矛盾尖锐对立的阶层,加之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导致群体与政府的对立。但是,将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原因仅归因于经济层面是远远不够的,其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性根源。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

在社会转型期,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结构、社会区域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及社会身份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追求同一性和超稳定性的传统社会控制机制失去了基础。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社会分化的加速也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文化关怀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从而使人们无所适从,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二)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

(三)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目前突发性群体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

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尽管如此,群体性事件爆发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

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企业停产、倒闭、被兼并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过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发生率呈上升趋势。

三、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防范与控制

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法治定性有利于政府理智地寻求法治的解决途径,有效地避免事件的升级和扩大,有效地消除民众的敌对心理,有效地预防别有用心者的“政治”暗示,从而减少社会的震荡,维护来自不易的稳定局面。

如何防范与控制突发性群体事件,其根本途径在于法治机制的打造和完善,即建立健全一套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具体包括,法律防范机制、法律化解机制、法律控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突然爆发。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即法律防范机制。

(一)弘扬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般说来,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表现在:第一,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有所提高。社会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关系到社会成员内心的平衡,关系到社会和市场环境的优劣,关系到社会成员对未来的预期。因此,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公平正义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都应当大力地宣扬,以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增强公民对社会、政府和法治的信心。

(二)制定信息公开法,及时公开信息,加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性沟通

许多时候,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或者与政府矛盾的激化,并非是公民对政府固有的成见,而是来自于对真相的误解乃至于曲解。因此,政府要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树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形象。要有勇气面对由于政策、措施、行为的不规范、不妥当、不严肃所导致的不稳定。决不能刻意隐瞒、虚报、捏造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理解与沟通既是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因素,又是有效化解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关键。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弱者提供起码的生存空间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问题,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具体表现为:第一,完善养老立法,稳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继续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二,健全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巩固城镇医疗保险,启动农村医疗保险;第三,进一步完善以失业、下岗职工等贫困人口为主体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第四,加大工伤、生育保险改革力度,完善该项立法;第五,启动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救济改革工作。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社会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存在的生存危机,避免因利益结构失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维护社会稳定。

(四)依法行政,树立民主、秩序、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相比,行政权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力量,而且行政机关的活动与公民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也最容易引起公民的关注和不满。再加上公权力具有天然的自我膨胀性,因而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时,如果不是依法行事而是恣意妄为,极易成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导火索。所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有效约束行政权力,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是有效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根本。可以说,一个民主、秩序、廉洁、务实和高效的政府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而且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一环。

篇二: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北公司群体性事件的预防、预警及处置。

1.2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工协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主要由事发单位积极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事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到现场,直接参与指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防患未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快不宜慢、宜疏不宜激。要以教育疏导为主,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4)快速反应。形成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反应快速,应对正确,依法果断处置。

(5)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以劝阻为主、谨慎胜勇强制措施。本着事前预防为重点,以解释、宣传为手段。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到中油总部机关、西北公司及其各级信访接到场所群体上访,达到预警人数的;到重点地区聚集、堵

塞交通,造成较大影响的。

群体性事件等级的确认,主要根据群体性上访人员的规模以及行为的激烈程度、对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危害程度划分。

1.3.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在企业当地一次参与人数2000人以上的;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同志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聚集,上访人数200人以上的;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聚集的上访人数1000人以上的;出现全系统范围或跨企业、跨地区或跨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500人以上的;视情况需要作为Ⅰ级对待的其他事件。

1.3.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在企业当地一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同志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聚集的上访人数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聚集的上访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片、纠合、串联进京上访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1.3.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在企业当地一次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同志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区聚集的上访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聚集的上访人数200人以上、500

人以下的;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片、纠合、串联进京上访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

1.3.4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在企业当地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到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同志驻地、天安门广场等首都重点地聚集的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到中央国家机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机关、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聚集的上访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跨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联片、纠合、串联进京上访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在企业当地、集团公司总部以及首都重要场所聚集上访,人数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过激行为和负面影响已达到危及企业、社会稳定程度。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西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具体见《西北销售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维稳办

是西北公司群体性事件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应急准备、接受报告、信息传递、组织联络,在应急状态下沟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西北公司机关相关职能部门

应急状态下,机关相关部门在维稳办的组织协调下,成立接待组、联络通信组、维护秩序组、后勤保障组。

接待组负责现场接待、疏导上访人员。

联络通信组负责西北公司内部间、西北公司与外界间的通讯联络,收集,汇总并报告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4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具体见《西北销售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西北公司应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维稳办要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维稳办。

在重大节假日及国家重大会议期间,在集团公司、西北公司、各分公司重要活动前,得知所属单位有人策划、组织上访动向或计划时,西北公司有重大改制、改革、政策性调资、人员调动等工作,各方面情况显示有不稳定因素时,西北公司维稳办要加大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认真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需要时积极与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尽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工作情况上报西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3.2预警支持系统

西北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维稳情报信息工作十项规范要求(维稳办字

[2008]53号),建立上下连贯、纵横畅通、反应灵敏的应急信访稳定

信息网络,确保快速获得深层次、预警性信息。

3.3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的事件、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类别、起因等基本情况;

(2)人员情绪和行为程度

(3)提出和要求解决的主要问题

(4)事发单位采取的措施

(5)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见

(6)事态发展态势和预测

(7)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和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西北公司维稳办,维稳办向西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报送集团公司维稳办。西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集团公司也将启动应急预案,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4.1.2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响应:

较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西北公司应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公司维稳办,并启动地被公司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维稳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员赴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篇三:浅谈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受各种复杂矛盾因素的综合影响,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不少事件规模较大,突发性较强,对社会的危害及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给政法部门处置这方面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政法工作如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笔者认为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 深刻认识、准确掌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本质特征

深刻认识事件的本质特征,是采取对策与措施的先导。要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首先要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群体性、突发性、规模性、后果严重性和发展规律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了解和把握。只有这样,才能在摸清现场情况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制定正确的处置方案或者按照已有的预案正确实施处置。第一,了解掌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如事发的前因后果、时间、地点、目的、动机、组织者、参与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规模程度等基本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心中有数。

第二,要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信息直接影响认识、判断和决策,信息不灵,工作被动。因此,在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无论是处置行动前,还是事中、事后,都要准确的掌握情报信息,尽早捕捉苗头,准确的分析事态的发展变化,科学的制定下步行动计划,也只有准确的掌握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才能预见性的分析事态发展变化,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三,要清楚应急工作任务。各参与处置的部门和力量要清楚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自己的职责位置或角色,是主力军,还是协同配合,是主力军就得承担主要职责,是协同配合就得积极主动配合。

二、正确把握处置行动的原则

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其群体性、突发性、情况复杂性和事态易变性的特点,处置难度比较大,稍有不慎,有可能导致性质演变,后果加重。为此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要把握如下原则:

一是坚持依靠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和难度较大的工作,公安机关和有关参战部门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各项重大方针和措施,要由党委、政府确定。二是坚持统一指挥、整体作战的原则。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要及时明确指挥人员,实行指挥首长负责制,避免多头指挥。政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命令、指示,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种警力、装备和武器,实施整体作战。要严格现场处置纪律,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坚持因情施策、区别对待的原则。要严格区别对待群体事件中的组织策划者与一般群众。对一般参与者,要本着“宜散不宜聚,宜顺不宜激,宜解不宜结”的原则,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劝阻工作;对组织策划者,要密切关注动态,把握有利时机,严密控制,妥善处理。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要根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

五是坚持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信息灵敏,闻警而动,快速反应,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力争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果断采取应急措施

针对事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选准突破口,把握机会,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果断进行处置是成功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中之重和关键。

(一)采取前期处置措施。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工作预案的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全力进行前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要迅速组织力量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和应急建议立即向上级报告。同时根据事态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明确具体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分别落实工作措施。

四、克服不良的心理和做法

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应该克服一些不良的心理和做法:

一是要克服心急浮躁、贸然行事的心理和做法。一方面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接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警情报告后,既要迅速进入高度紧张状态,快速对该警情进行复核确认,又不能忽视有关的程序和权限规定。另一方面,在处置过程中一定要冷静观察,科学判断,谨慎从事,沉着应对,力戒心急浮躁,不可贸然行事。

二是要克服瞻前顾后、犹豫不决、优柔寡断的心理和做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情况复杂、事态易变,对其处置既不能心急浮躁、贸然行事,但是也不能畏首畏尾,当断不断,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很可能会错失良机,导致不应有的损失,甚至新的后果。

三是要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群体性突发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在处置时必须克服逞强好胜、个人英雄主义的心理和做法,必须增强协作意识,注意搞好整体协调配合,特别要发挥各个部门、各参战力量、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和各种措施的整体优势和整体效能。

四是要克服善后处置工作无足轻重的心理和做法。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丝毫不可马虎,掉以轻心,更不可因应急结束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平安

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专门力量或组织有关部门清理现场,清理现场遗留的标语、传单和其他物品,撤除路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同时,要积极做好事件调查和总结工作,分析原因,查漏补缺,加强防范,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此基础上注意举一反三。

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难以预料、突然发生而又关系全局安危的重大事件,具有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危险性以及波及面广、影响大、处置难度大等特点。正确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把握“五个原则”、提高“四个能力”、养成“三个习惯”。

正确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遵循“五个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在预防上下大功夫、在源头上下大气力。要搞好预防,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决策理念,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制定政策、出台措施,都要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支持程度,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侵害群众利益。二是严格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要坚决贯彻落实到位;群众一时不理解的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切实理顺情绪,确保政策落实;地方制定出台一切不合时宜的甚至是有损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措施要视具体情况坚决予以完善、纠正、废除。三是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以及社会利益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责任管辖原则。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发生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上级党委、政府直接负责处置。引发事件的问题由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决不能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也不得把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向社会。要把预防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真正把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责任落到各级领导干部肩上。

(三)教育疏导原则。要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意愿和呼声,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主动办理。对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指导思想,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加以处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广大群众懂得即使诉求合理合法,表达方式不合法也属违法行为,也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依法办事原则。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必须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思考和处理问题,既不能不执行法律和政策,又不能突破法律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政法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但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有关纪律规定,不能轻易出动警力;现场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得携带和使用武器。

(五)果断及时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既不能简单粗暴、莽撞行事,也不能推委扯皮、听之任之。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雷厉风行的动作、积极稳妥的措施、扎实有效的工作,果断及时地加以处置。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立即赶赴现场,快速掌握情况,及时制定措施,果断应对处置。要区分不同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因情施策,因人制宜,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冲突,及时平息事态。

正确应对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提高“四个能力”

(一)见微知著能力。群体性突发事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都必然有一个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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