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篇二: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确保7月1日前及时足额兑现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构成基数为:1、基本离休费;2、增发离休费;3、职务补贴;4、物价补贴(不含40元);5、生活补贴(不含140元);6、教护龄津贴;7、警衔津贴。
二、1985年工改前行政十五级、享受厅局级乘车待遇的县处职离休干部(鲁老[1988]9号文件)的乘车费差额(20元/月),纳入此次增发生活补贴项目(其他1),补发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今后在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时也应一并考虑。
三、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为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基本、增发离休费)和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鲁人退[1998]4号文件)为准。
四、省直各主管单位认真核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基数后,速报我处审批。其中,纸制材料为:本系统2011年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花名册(见附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
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或复印件;电子材料可通过工资库上报“离退休人员待遇其他变动”业务。
五、省直各统发单位请务必于5月25日前、非统发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完成这项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在建党90周年前全部领到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通知,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具体规定: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月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基本离休费;4.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省里的相关部门正在印发该文,各单位可以提前做好准备,统发单位要在本月25号前做完业务,非统发单位在6月25号前做完业务。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增发的生活补贴,必须在今年7月
1日前全部兑现到位。
发放的基数还是按鲁人退(1998)4号文件规范的项目。
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篇三: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