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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4 15:52:17 | 移动端: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篇一: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1.目的

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项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采取隐患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标准化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因素,而采取的隐患整改措施的制订实施等控制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对整改措施计划的审批、监督及验证;

3.2安全员、技术人员、班组长负责编制整改措施计划的方案;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时机;

4.1.1当某一不符合因素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时;

4.1.2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时;

4.1.3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时;

4.1.4安全标准化自评和考评中发现不符合项时;

4.1.5公司组织各专业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基建管理、电气管理等)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项时;

4.1.6相关方投诉时;

4.1.7其它不符合方针、目标要求的情况;

4.2不合格项的填写、原因分析、措施的制定、实施和验证

4.2.1在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由安全部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中的“不符合事实描述”和“完成时间”栏,传至各相关部门。

4.2.2专业性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由各专业小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中的“不符合项”,“隐患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传至各相关部门。

4.2.3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单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对不符合事实确认,并组织人员要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原因分析,确定纠正措施、确定责任人、确定资金来源、进行整改实施。

4.2.4当隐患和不符合事实发现现场不是责任部门现场时,由责任部门按4.2.3进行纠正措施实施。

4.2.5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4.2.6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2.7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部汇总并存档。

4.2.8各级检查人员负责对实施后效果进行验证。

4.2.9各责任部门进行隐患整改后要从中总结经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3 纠正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

4.3.1在隐患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总经理负责调配必要的资源以协助分析原因或确定责任部门,并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

4.3.2有关记录由安全部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各部门单位有关记录由各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

篇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机器设备、防护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环境、使用工具、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行以及管理等受到种种影响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

第三条

公司生产过程中事故隐患的发现源于各级安全检查和职工对事故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司职工有及时如实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

第二章 事故隐患的分级

第五条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事故损失严重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级别。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属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落实整改,部门负责任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发现事故隐患应严格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

“三定四不推”: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个人能整改的不推向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向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

第八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紧急撤离作业人员。公司总经理和安全管理员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隐患部门有关人员研究落实整改方案,并按“三定”原则落实整改。由安全管理员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隐患备案制度并上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员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至隐患所在部门负责整改,隐患整改通知书需经隐患整改部门负责人签收。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任人在收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安全管理员并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员在接到申请验收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对验收不合格项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应在反馈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隐患整改通知书共三联,生产安全部存根一联,隐患整改单位二联,其中有一联为反馈联。

事故隐患整改登记表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篇三: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和所在车间部室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

1、公司建立隐患自查制度,全公司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班检查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2、公司建立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由工艺、设备、电气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外聘安全技术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组名单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专家排查应采用表格式(检查表式另行印发),对照企业现状逐项如实记录,检查结束后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并及时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3、重点部位“十必查”制度,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一是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供电、供水、供气、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六是公司防雷、防汛、防火、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八是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4、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车间、公司以及安环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公司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

公司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排查依据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

第六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三定四不推”( “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工段;工段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公司

里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公司。)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司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车间部室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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