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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7 12:35:56 | 移动端: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篇一: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类型(财税[2002]208号)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二、登记方面:

下岗工人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应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国办发[2002]57号)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2]208号)

(一)凡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当年安置上述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次性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从业人员60%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上述优惠税收政策期满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继续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当年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以及私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并妥善安置原国有企业安置原国有企业员工占合并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的,享受本通知第一大点的第1、2点规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四)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五)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六)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梅市财法字[2003]1号、粤财法[2003]7号、财税[2002]208号)

五、营业税方面(财税[2002]208号)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国税发[2002]160号)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审核程序

1、具有上述证明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篇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

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内的保洁服务、绿化服务、就业咨询服务、清洗服务活动所得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3、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的,卫生许可证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

4、对下岗职工在就医时,有关医疗机构应当在挂号、治疗、住院等费用方面给予适当减免。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经企业、街道出具证明,学校应根据

实际情况减免杂费。

5、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60%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安政[2000]39号

1、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明办理卫生许可证手续时,卫生许可证费和健康体验费减收50%,免收卫生知识培训费,对录用下岗职工超过职工总人数医疗机构给予减免照顾:免收挂号费;减收专家挂号费50%,减收治疗费 10%,减收辅助检查费10%,减收往院床位费10%。

2、城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对在其辖区范围内各类集贸市场和早市、夜市摊群点内经营的下岗职工,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卫生费收费标准,减收30%。

3、对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或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部门也要为其办理下岗证明,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4、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啬对在本行(社)开户中小企业的贷款;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和吸纳下岗职工占本单位职工人数30%以上企业的新增贷款,对这些企业要优先支持。

5、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困难下岗职工子女就学,经企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并向校方提交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证,由校方根据其家庭困难情况,减收50%的杂费。

6、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篇三: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内容提示: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文、教、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一)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1. 社区就业税收优惠

(见:一、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2. 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见:湘发[19]12号)

3.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1年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见:湘发[19]12号)。

4.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二)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1. 可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介三次。

2.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收培训费、职介费。

3. 办理劳动事务时,免收代理服务费。

(三)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半或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见:湘发[19]12号)。

2.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要优先办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 经批准后,可从事临时经营。

4.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见:工商个字[19]120号)。

5.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开业登记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四)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1. 财政部门。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或占用费(见:湘发[19]12号)。

2. 物价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验资、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2)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以上两项见:湘价费字[19]99号)。

3. 金融机构

(1)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给予贷款支持(湘发[19]12号)。

(2) 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见:银行[19]278号)。

(五)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1. 公安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驾驶证"、"非机动车牌照"的工本费,减半征收。

(2) 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时,考试费用减半征收(见:湘价费字[19]99号)。

2. 交通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业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六) 文、教、卫、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1. 文化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2. 教育部门。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见湘发[19]12号)。

3. 卫生部门。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4. 新闻出版机构。需依法办理的"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七)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1. 环保部门。从事饮食加工、印刷等行业,排污费免缴,只缴超标准排污费。

2. 人防部门。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以上两项见:湘价

转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贯彻落

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2002-10-21 并地税征发[2002]第1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晋地税征发[2002]18号《关于严格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贯彻,继续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务必于10月28日前,将《税收优惠政策受惠职工总人数统计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减让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征管科。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严格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晋地税征发[2002]1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从1997年起,省政府及省局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发各地贯彻执行。近来,省委、省政府对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十分关注,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

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要求对涉及下岗职工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

为了切实作好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要求各市、地作好以下几项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维护下岗职工的权益,减轻下岗职工负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和执行省政府、省局制定的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税收减免政策,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调研,作好税收优惠政策受惠人口和税负减让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并针对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税收政策或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的建议。

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晋地税所发[1999]38号);

2、《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晋地税流发[1999]14号);

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晋国税征发[1999]29号);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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