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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7 17:18:15 | 移动端:北京知产法院

篇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报讯 (记者 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特别提出了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据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本月上旬挂牌,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也将于年内成立。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闯介绍,《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包括三类: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此外,《规定》还指出相关案件可以跨区域管辖。“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实行跨区域管辖,由其统一审理广东省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王闯说,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后,广东省其他中院都不能再审理这类案件,这样既可以统一裁判尺度,也能够避免案件重叠。

《规定》还特别提出,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

《规定》一大亮点是,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这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王闯说道:“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除了加快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外,法院系统还会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王闯举例说,要加强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动漫游戏等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新兴产业实现创新发展;加强传统知识、遗传资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积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商业开发利用,促进我国丰富的文化资源转化为强大的文化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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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应具备什么条件?

最高法院印发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在从事知识产权及相关审判工作的优秀审判人员中选任,也可在具备同等资格和条件的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专业人员中选任。同时,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级高级法官任职资格;具有6年以上相关审判工作经验;具有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较强的主持庭审及撰写裁判文书能力。

2、如何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王闯介绍,目前审判实践中主要通过三个方法来解决。第一个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通过专家辅助人就技术事实和技术要点进行说明,但是专家证人为各方说话,所以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第二个方法是司法鉴定,但司法成本较高、时间较长,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进行鉴定;还有一些法院设立了技术专家库,向专家咨询,但是有一个局限,专家的参与度受到时间等因素的限制。

目前,法院系统正在摸索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的一个技术顾问、技术助手,他没有审判权,但是法官指派他把这个案件的技术问题搞清楚,向法官提供一些建议,弥补法官技术知识的不足。针对技术调查官,法院还要设立一些规则,例如对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的方式、出庭规则和行使职权方面进行一些限制,既要充分发挥他技术调查顾问的作用,同时又不能让法官对他过度依赖

篇二: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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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京市市法法院院十十大大知知识识产产权权创创新新案案例例

案例一: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搜狗科技公司与搜狗信息公司是搜狗浏览器和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相关著作权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奇虎软件公司同为“360安全卫士”安全软件的开发者、权利人和运营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奇虎软件公司利用360安全卫士软件,阻碍用户正常安装和使用搜狗浏览器,阻碍用户主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捏造、散布 “搜狗输入法捆绑浏览器、搜狗浏览器无360安全卫士无法卸载”等事实。搜狗科技公司和搜狗信息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360安全卫士软件对搜狗浏览器在安装、设置默认浏览器过程中进行弹窗提示和直接干预,使用了“木马防火墙提醒您-风险”、“威胁”、“快速清除残余木马”等用语,构成对于搜狗浏览器软件的虚假描述;360安全卫士不经弹窗提示,直接阻止用户手动将搜狗浏览器设置为默认浏览器,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搜狗浏览器正常的设置;360安全卫士对待不同企业的浏览器产品未作到一视同仁,对360浏览器和IE浏 1

览器的相关安装与设置不作任何提示;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发表“捆绑”等不实言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综上,二被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数额,法院参考了搜狗科技公司损和搜狗信息公司在自行监测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提出的以被动用户数量损失来推算实际损失的方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10万元。

【创新性评价】

本案系安全软件不当干预、评价、阻止浏览器软件的典型案例,安全企业同时经营非安全类软件产品或服务时,既是裁判者,又是直接竞争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小特权”原则,在对其他软件进行干预时须以“实现其功能所必需”为前提,干预方式和程度应与被监督事项的安全程度相匹配,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充分保证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能有意阻碍竞争对手或代替用户做出选择。二是“一视同仁”原则,要对自身产品施以与竞争产品相同的审查标准和监督方式,不得采取歧视政策。本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探索。适用法定赔偿应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事实为客观依据。对于实际损失的计算,法官可综合参考行业惯例、第三方统计数据、当事人自行统计数据等在案证据材料,并利用经济学、统计学等科学方法和常识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应当考虑到被控行为给原告预期的正常经济利益、市场声誉和市场扩张进度等方面造成的阻力和损失。 2

酌定赔偿数额应当与被控侵权行为的规模、范围、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相匹配,必要时应当考虑被告的市场地位、影响力及以及制止其重复侵权的可能效果。

案例二:“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爱奇艺公司经营的爱奇艺网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在播放视频前播放广告,收取广告费获取商业利益。极科极客公司是“极路由”路由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其经营的极路由云平台上向用户提供其开发、上传的“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用户下载安装该插件后,通过“极路由”上网,可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爱奇艺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主营业务是视频播放服务,极科极客公司主营业务是硬件设备生产销售,双方貌似没有竞争关系。但是,极科极客公司综合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和“极路由”屏蔽爱奇艺网站视频的片前广告,此行为必将吸引爱奇艺网站的用户采用上述方法屏蔽该站视频片前广告,从而增加极科极客公司的商业利益,减少爱奇艺公司的视频广告收入,导致爱奇艺公司和极科极客公司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使本不存在竞争关系的爱奇艺公司与极科极客公司因此形成了竞争关系。爱奇艺公司提供在线视频播放服务并以片前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一合法商业模式产生的商业利益依法应予保护。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和商 3

业创新获取正当竞争优势,但非因公益必要,不得直接干预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极科极客公司为获取商业利益,利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直接干预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新性评价】

本案是首例硬件厂商屏蔽视频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在竞争关系认定和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分析上具有创新意义。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不应以身份为标准,而应着眼于行为;不应从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出发界定其身份,而应从具体行为出发,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竞争性。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呈现出超越国界、业界的特点。传统的行业界线变得模糊,跨界经营的难度明显降低,混业经营的现象明显增加。硬件厂商可以从事软件经营和网络服务行为,软件厂商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从事硬件经营行为。主营业务或所处行业不同的经营者,随时可能因业务拓展而产生竞争关系。技术革新应当鼓励,但对技术的使用不能突破法律限制。非因公益必要,经营者一般不得直接干预他人的经营行为。使用“屏蔽视频广告”插件看似符合消费者眼前利益,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视频网站经营者“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从而向收费模式转变,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案例三: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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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七色花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13年12月18日获得授权公告。该专利的名称为“积木”,专利号为ZL201330147666.6,该专利包括49个组件。2014年4月,七色花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购买了乐智林公司生产的积木。经比对,上述积木中均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七色花公司还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乐智林公司在其网站上实施了许诺销售上述主题积木的行为。

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虽然包括49个组件,但其中的49个组件并非各自独立的产品,而是需组合在一起才能发挥积木产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因此,涉案外观设计并非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而是由49个组件构成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此类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按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确定保护范围。乐智林公司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的三种被诉侵权产品均全部包含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49个组件相同的组件,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七色花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乐智林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七色花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

【创新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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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4月13日上午九点,北京高院召开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北京高院对外发布了北京法院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及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型案例。

《2015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例四:“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例六:《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七:“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八: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九:“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十: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

【案例一: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陈喆(笔名:琼瑶)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星瑞公司)

【案情】

陈喆,笔名琼瑶,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剧本《梅花烙》,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怡人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剧本《梅花烙》拍摄完成电视剧《梅花烙》,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内容与剧本高度一致。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陈喆。余征系剧本《宫锁连城》载明的作者,剧本共计20集,剧本创作完成时间为2012年7月17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4月8日。电视剧《宫锁连城》根据剧本《宫锁连城》拍摄。电视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余征,片尾出品公司依次署名为: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电视剧《宫锁连城》完成片共分为两个版本,网络播出的未删减版本共计44集,电视播映版本共计63集,电视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卫视首播。剧本《宫锁连城》与剧本《梅花烙》相比,人物关系更复杂,故事线索更多。陈喆主张侵权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剧本《宫锁连城》的前半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原告就《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宫锁连城》电视剧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各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是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其典型意义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明确了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区分标准。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

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确定文学作品保护的表达是不断抽象过滤的过程。第二,明确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著作权侵权需满足“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第三,引入专家辅助人。本案开启了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引入专家辅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契合行业特点和创作规律。

【案例二:“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纠纷案】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

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王老吉大健康公司)

被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加多宝公司)

【案情】

广药集团与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和使用权人,1995年“王老吉”商标曾授权给鸿道集团在红色灌装凉茶上使用,2012年经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该商标。鸿道集团投资设立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2012年5月开始在凉茶上使用“加多宝”商标并依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8年至2014年七份获奖证明“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王老吉饮料荣列2007、2008、2009、2010、2011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罐装饮料荣列2012

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及“据调查统计,贵企业生产的加多宝牌罐装饮料荣列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在各类媒体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六句近似广告用语。两原告据此诉至法院,主张两被告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认为: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由于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标。涉案广告语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人为选择编排后形成的表达为“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二原告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

【点评】

本案是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系列诉讼案件中第一起生效裁判,法院在判决中对虚假宣传的判断标准、原告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等问题予以了明确,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首先,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虚假宣传的判断不应局限于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即使相关广告宣传的内容有据可查、确有出处,但如果其表述内容、表达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则因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案例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

【案情】

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苹果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游戏功能是本专利实现拟人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并非拟人化的附加功能。游戏功能也应当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然而,本专利说明书仅仅记载了具有一个游戏服务器以及提到实现互动游戏的设想,而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此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教导,本专利的聊天机器人系统中,如果用户输入的是和游戏相关的语句,即使其能够由过滤器分析处理,其也只是被过滤器判断为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而送到人工智能服务器或查询服务器中,而根本不可能送到游戏服务器中。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游戏功能,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由于本专利说明书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未充分公开,而且说明书中仅仅在形式上记载了游戏服务器,未进一步说明游戏服务器的组成部分和工作机理,“游戏服务器”的有关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清楚限定将何种语句转发至游戏服务器,说明书也难以进行解释,过滤器与三个服务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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