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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9 17:19:47 | 移动端:确认决定书

篇一: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书格式样本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1)调确字第 号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现年46岁,某某村人,农民。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现年40岁,某某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1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因邻里纠纷,于2011年2月25日经宁县盘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赔偿王某某洗衣机价值五百四十元整。

2、王某某在本月月底前挪掉自家房屋电表方便李某某安装电表。

3、双方当事人应互相忍让,和平相处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经审查,上述协议内容从形式到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据此,本院特作出如下决定:

对前述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

应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

本确认决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

书记员

日 月

篇二:询 问 笔 录(司法确认案件)

询 问 笔 录

(适用于司法确认案件)

时 间: 2012 年 月 日

地 点:询 问 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 问:关于 一案,本院已决定受理,并指定(即本人)对调解(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听清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答: 听清楚,不申请。答: 听清楚,不申请。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协议内容文字表述错误、不明确的情况?是否还有修改完善的内容?

答: 是真实意思,没有修改了。

答: 是真实意思,没有修改了。 问:是否是双方自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和解)协议?

答:自愿申请。 答:自愿申请。

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是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无损害社会公序良俗、无内容不明确、以及无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情形的,我院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并作出确认决定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听清了没有?

答: 听清楚。答: 听清楚。问:我们现在再核对一下你们提交的协议以及今天修改完善的协议内容,如无误,即进行司法确认,并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听清了吗?

答:听清楚。答:听清楚。 问: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 问:谢谢各方当事人给予我们的支持配合,今后有不明确的事项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在工作中有服务不周到、不妥当之处请给予谅解,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审判员(签名):书记员(签名):被询问人(签名): 被询问人(签名):

2012年 月 日

篇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 地方法规8篇 裁判文书10篇 相关论文28篇 英

文译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

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

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

民法院管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

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

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

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9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

协议效力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

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

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文书样式附后)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 (调解组织)主

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

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

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年 月 日

(院印)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

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纠纷,于年 月日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

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

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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