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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19 17:20:00 | 移动端:代履行决定书

篇一:代履行决定书样板

X X X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执 法 局

代履行决定书

xx执( )代决字[ ]第 号

住址(所):代履行事项:代履行地点: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本局作出的决定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本局于年 月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湖执( )强催行字[ ]第 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 日内履行相应义务,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因你(单位)的违法行

为 ,根据 的规定,本局现决定:

于 年 月 日由上述代

履行事项予以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所需费用共计 元(大写)由你(单位)

银行(帐号: )缴纳。对代履行费用,逾期拒不缴纳的,每日按代履行费用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 事 人: 承担,并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州市吴兴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篇二:行政强制执行文书格式(共11件)

行政强制执行文书之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第 号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编号第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你(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履行上述。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你(单位)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代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

行政强制执行文书之二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 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第 号的义务。经我单位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在催告期间有转移或隐匿财物迹象的,□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单位将□立即□于 年 月 日开始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行政强制中止(终止)执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地址: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

□中止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我单位将恢复执行。 □终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代履行(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单位第 号 的义务。

□因需要立即清理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理的。

□经我单位第 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单位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代履行。

代履行的方式为: 代履行的时间为:代履行人为: 代履行的标的为:代履行的费用预算为: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三日前,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恢复原状、退还财物、赔偿决定书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恢复原状: □退还以下财物:□赔偿损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签章及时间:

送达人签章及时间: 执法证号: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第一份归档(白),一份送达(红)。□为选择框,用时打√,不用时打×。

篇三:履行交通行政代履行决定催告书

履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催告书

我所于 年月日依法作出的《交通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决定书》(豫鹤淇滨路政强拆代履字〔〕第 号),已于年 月 日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我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日内( 年 月 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我所将按照代履行决定书依法强制执行,实施代履行。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印章)

年月 日

执法机关地址: 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九州路办事处五楼 执法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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