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件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此处如何填写电话联系)决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月(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日
篇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制作与规范
2009年6月13日 中国医药报2009.06.13
一、概念及适用依据
1.概念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属于书写式文书,既要叙述申请人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还要阐述理由,如果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结论。本文书还可适用于不予变更、不予延续等行政许可决定。
2.适用依据
本文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二、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构成。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申请人基本情况。
文书标题——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书编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应当写明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2)正文 由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同,事实、依据差异较大,一般包括申请事项名称,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事实和依据,不予该项行政许可的理由,结论或决定,救济途径等。
(3)尾部 文书签发时间,并盖上发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体的公章。
三、制作注意事项
(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但目前,仍有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申请的,不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而将申请材料直接退还申请人。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很难证明行政机关拒绝行政许可这一行政行为的存在,显然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制作本文书,一是必须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在查证属实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事实的基础上阐述理由,注意避免出现理由与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事实脱钩的现象。二是应当明确、具体地告知申请人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即何时、向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宜简单地以“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付了事。
四、文书范例(见下表)
本篇文章来自<A href=''>百拇医药网</a> 原文链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许可示范文书(17)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食药许不决[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申请,因(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 年 月日
本通知书已于 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卷备查,第二联送申请人。)
使用指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能准予许可情形的,不批准其从事特定行政许可活动的法律文书。
篇三: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2015)第004号
:(负责人:地址: ) 本机关对你单位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不符合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款之 规定。根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博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博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博爱县 人民法院起诉。
签收: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