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苏州市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2 22:27:50 | 移动端:苏州市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篇一: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篇二:高职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全套)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顶岗实习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关键教学环节,是培养和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及xx省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顶岗实习基本要求

(一)顶岗实习是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环节,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合格方能毕业。

(二)在教学计划安排上,要保证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学制内的最后一学期。

(三)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岗位要有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要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条件。

(四)学生顶岗实习期间,要接受实习单位与学院的双重管理。

(五)其它要求详见《学生顶岗实习保证书》。

二、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及各部门分工

(一)顶岗实习由学院、企业、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校企共同管理,学校居于主导地位。学生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两级领导。学院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教学副院长担任,教务处长、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主任组成。各系部主任为本系部顶岗实习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学院的统筹下,全面负责本系部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联系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各系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的顶岗实习指导、管理、跟踪、考核工作。各单位具体分工职责如下。

1、教务处职责:起草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相关文件,明确顶岗实习工作要求,审批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协调安排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对各系部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2、就业指导中心职责:负责联系顶岗实习单位和与实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协调学院和学生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组织签订学生《顶岗实习保证书》(附件3),参与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协助或参与各系部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巡回检查。

3、各系职责:

(1)制定学生顶岗实习计划(附件1);

(2)为顶岗实习的学生安排指导教师;

(3)学生离校前,对学生进行为期半天到一天的顶岗实习教育动员,明确学生顶岗实习的目的、任务、要求和实习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法制与安全意识教育。

(4)组织学生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

(5)走访和跟踪实习单位及顶岗实习学生,收集用人信息,了解实习单位对我院实习学生的意见和对我院的建议,了解学生实习状况,处理协调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考核;

(7)负责顶岗实习校内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对顶岗实习的学生实行双重指导。各系在安排校内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的同时,还要聘请企业技术骨干为兼职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技能训练等工作。

(四)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校内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原则上同一单位实习学生人数超过30人或实习单位有要求的,学院依据实习学生人数安排一名或一名以上专职校外实习指导教师,一般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少于30人;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学院采取巡回走访及电话跟踪等方式进行指导和管理。学院根据需要聘请学生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为学院的兼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指导和

管理。

三、相关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指导教师的职责

1、组织管理。包括学生实习前动员、组织学习《顶岗实习手册》(附件八)、明确实习目的、实习纪律;对学生进行现场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经常性地与企业指导教师、学生进行沟通、交流,掌握学生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及时向系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采取现场管理、巡回走访、电话跟踪、在线服务等管理方式,做好对每一个学生的跟踪指导并做好指导记录,及时掌握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各种情况,随时向系部汇报并及时处理。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原则上,除走访外每月至少通过电话或网络与负责指导的学生及实习单位各联系一次,特殊情况另行掌握。

2、实习指导:

(1)督促学生做好实习记录,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附件5)并做好检查、评价工作。

(2)结合学生实习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学生集中授课或会议,解决学生实习中具有共性的问题。

(3)充分发挥顶岗实习环节的作用,做好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工作。

(4)注重过程管理,做好实习过程中的检查和记录。实习结束前,与实习有关人员共同对学生实习成绩进行评定,写好实习指导工作总结。

3、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的同时,应深入学生实习单位,与学生共同进行实习锻炼,积累岗位实践工作经验,提高实践技能。

4、收集顶岗实习单位对我院实习学生的意见和对我院的建议。

(二)顶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负责所指导学生的安全管理与教育、企业文化与企业规章制度教育、职业道德与养成教育等工作。

2、指导学生完成实习生产任务,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

(三)对顶岗实习学生的要求

1、顶岗实习学生须从系部领取《顶岗实习手册》,并通过就业指导中心签订《顶岗实习保证书》(附件3)。

2、学生离校实习前,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附件2、附件4)。

3、认真做好实习纪录(附件9),写好实习报告(附件5)。要求实习期间至少应有10篇实习纪录,实习纪录、实习报告将作为过程考核的重要依据。

4、自觉维护学院和企业的集体荣誉。

5、其它要求详见《顶岗实习保证书》。

四、考核与评价

(一)成绩评定

1、学生的考核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指导教师共同完成。双方指导教师共同对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填写“学生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附件6),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要注意将实习学生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与素养、劳动态度与纪律以及实习过程中的技术成果等内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2、考核结果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的评价占总成绩的70%;校内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的评价占总成绩的30%。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顶岗实习成绩评定表”装入学生档案。

4、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不予毕业。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随下届学生重新实习。

五、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有关费用结算规定

1、我院派出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在外地指导学生期间,其费用按学院xx号《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费用实行包干制,但必须提供住宿费单据,顶岗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2、学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校外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各系(部)提供外聘实习指导教师名单并填写审批表(附件7),报教务处考查批准并报人力资源处备案,学院为实习指导教师发放聘书,相关费用由学院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

3、本院教师系列人员担任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在校外指导实习期间,每人每天按2.5标准课时计算课时量,并以此为依据发放课时工资,校内其他人员担任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按管理或行政人员兼课处理,即在校外指导实习期间,每人每天按2.5标准课时的80%计算课时量,校内其他工作津贴或岗位工资不再计发。

六、其它

(一)各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职责,要加强与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共同为学生搭建一个良好的顶岗实习平台。

(二)各单位要加强服务意识,关心爱护顶岗实习学生,积极为学生协调解决好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的思想、生活及工作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各单位要同时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七、其它在校外进行的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认识实习等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计划

附件2:学生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

附件3:学生顶岗实习保证书

附件4:顶岗实习学生离校返校手续办理规定

篇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是指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稳定就业。

第四条 顶岗实习应当按照育人为本、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组织与计划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学校举办方进行管理,其中行业部门举办的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行业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举办方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条 职业学校原则上应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学生要求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顶岗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并经学校备案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七条 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 并共同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实习计划包括:实习教学所要达到的总目标、各实习环节、课题内容、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实习岗位、考核要求及方式方法等。

第八条 学校要明确管理顶岗实习的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都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安排思想品德好、经验丰富的教学或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学生学习的最后一学年进行。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安排学生学习的最后半年进行,实习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多种形式。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改革创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习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并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十三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 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结果(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顶岗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顶岗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

育,开展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健康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中职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实习报酬提成和其它形式的实习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顶岗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学校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要定期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顶岗实习情况,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未成年学生要求在学校、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有正当理由,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并自理住宿及其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学校应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顶岗实习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顶岗实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建立学生顶岗实习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为学生顶岗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共同考核制度,共同制定实习评价标准,共同考核学生实习效果。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校应将考核要求提前告知学生。对中职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中职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记入毕业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其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档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报告;(4)学生顶岗实习成绩;(5)顶岗实习周志;(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7)顶岗实习考核表、实习经历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积极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中职学生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

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第三十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职业大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5105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