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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处罚通知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3 06:41:48 | 移动端:偷水处罚通知书

篇一:广州首次对偷水者判刑

广州首次对偷水者判刑

来源:中国广播网作者:周羽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偷水在许多人看来或许是小事,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偷水行为触犯刑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近日,在广州,法院对偷水者判刑,这也是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案件。

有一位叫做周某潮的,自2002年起承包经营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自来水厂,他之前是一个厂长,谢某初是这个厂的员工。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从2011年起周某潮多次指使谢某初改小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该厂供水的水表的读数,从而减少应交的水费。

龙归自来水厂的售水数额持续异常变化引起了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注意和高度的重视,经过多次调查,基本掌握了对方盗窃供水的事实和手段。在12年2月21日下午5点多的时候,当被告人谢某初在被告人周某潮的指使下,再次更改在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工商所旁的水表读数的时候,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联合广州市刑警支队现场抓获,缴获了作案工具一批。被抓之后,谢某初对他更改水表进行盗窃的行为供认不讳,同时指认出他的行为是由周某潮所指使,第二天民警就拘传了周某潮到派出所来调查。

这次供水案件一共取水184万立方,经过鉴定价值人民币有近400万元,案件经过反复的核准,最终认为两人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该予以惩处。在13年的8月1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潮和谢某初涉嫌盗窃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以盗窃罪分别被判出有期徒刑14年,罚金50万元以及有期徒刑6年罚金2万元,这个案件也是广州市有史以来首次对偷水进行刑事处理的案件。

篇二:告村民通知书

双龙村关于加强供水管理的通知

各自来水用户:

因目前我村存在严重的漏水和部分用户偷水现象,造成了村上缴碚东水厂水费和用户实收水费10倍以上的差距。为确保供水畅通,杜绝上述现象再发生,特下发本告知书。

一、我村供水水源现状

2008.5.12地震前下一次雨我村沙湾蓄水源的蓄水可供全村饮用60天之久,但2008.5.12地震致使我村沙湾水源地下水系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蓄集水,现在下一次大雨最多可供水3天,加上近年来雨水较少,该水源几乎无水可供。为了确保大家的饮用水,通过镇、村多方努力协调,碚东水厂才同意免去每户1400元初装费,酌情收取5五万元后(已由镇、村共同分担)按总表2.5元/吨计费供水(因碚东水厂水量有限,我村不在其规划设计范围)。

二、我村水费收缴情况

碚东水厂不递属政府部门,系自负盈亏企业性质。他们对村的供水,实行一村一表按总表2.5/吨计费,维修费、管理员务工还均属村自行承担。2011年我村全年共计向用户收取水费11800元,而我村现在平均1月就要向碚东水厂缴纳水费12000元左右,实收水费和上交水费相差10倍之多(如村不每月不按时足额降水费缴纳给碚东水厂,碚东水厂将停止对我村供水)。照此下去,每年将产生10多万元的上缴税费和用户实收水费的差距,长此下去,村集体根本无力承受,

为确保我村供水畅通,我们必须强化供水管理。

三、供水管理制度

1、从2012年5月1日起我村水费收取标准将由原来的

1.5元/吨,上调至按成本价(碚东水厂总表计费标准)2.5元/吨收取,每户必须按要求按时足额缴纳。

2、用户之间应互相监督,有偷水者,一经查实,按本月村总用水吨位计费予以处罚,同时停止供水,在全村范围内采用广播、文字、会议等形式予以通报。

3、如有新增用户,必须在村办公室登记,并由村安排工作人员统一安装。

4、发现水管破裂或漏水,应及时向村委会或维修人员报告,避免造成水大量流失。

5、水管因人为因素破坏的,经查实,维修费材料、人工均由破坏者自行负责,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本方案试运行半年,水费如能控制在3元/吨内,按此价收取,如水费仍然不能控制,水费收取将实行以社为单位安装分表,按分表计费分摊收取水费。请各用户相互监督,节约用水,发现偷水、漏水及时报告,以确保我村供水畅通。

维修人员:张大鹏电话:15023121013

北碚区复兴镇双龙村村民委员会

2012年4月17日

篇三:偷盗水文章

水是生命之源,自来水更是一种与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不可替代的特殊商品。伴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由于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觉得水是公共资源,可以免费拿来使用;二是在私接乱偷过程中几乎不存在危险性,不会对人体和公众造成直接的危害;三是手法简单、隐蔽性强;四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偷盗水行为的处罚偏轻,有时处罚的罚金比盗用水的水费还少,使得很多盗水者偷水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更加大胆等原因,近年来一些利欲熏心的用户将自来水作为偷盗的对象,城市市区的偷盗水活动越来越猖獗。

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广大供水企业在处理偷水问题时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且相关法律保护支持力度不够等,导致处于被动局面。偷盗水不但造成水资源的流失,而且给供水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城市人民群众的安全优质用水。针对日益严重的偷盗水活动,十五期间,我国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形成机制。随着水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水价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现象将得以调整,水价有所提高,而且必将继续提高。但如果不加强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打击力度,此类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如何制止和预防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成为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一、对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认定

“城市公共供水”是法律上的称谓,我们一般俗语称之为“自来水”,它是供水企业向用户出售的产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合同法上的买卖关系,这个合同的“标的”就是“自来水”,其未出售前的权属责任属于

供水企业,是供水企业的财产,属于刑法第264条所表述的“公私财物”的范畴。

盗用城市供水,是指用水户包括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为达到不交或少交水费目的,采用隐蔽或者其他不正当非法手段不计或少计用水量的行为。长期以来,普通居民通过计量仪表盗水,企、事业单位及洗浴、餐饮业等通过破坏供水管道、动用公共消防用水的情况比较严重, 2000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中就有关盗用城市供水条款作出立法解释,具体包括:(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连接水管用水的;

(二)故意损毁用水计量装置,致使用水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而用水的;(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防栓用水的;(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供水的。这是我国省级政府首次对此现象作出专门解释。综合各省市依据《城市供水条例》而制定的地方性城市供用水法规,笔者认为,盗用城市供水行为主要有: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如不经过水表用水的;已停止用水,又擅自开启封口用水的;未办理过户手续,擅自转让用水权或者向其他用户供水的;擅自设立售水站或者用车辆、船只转售水的。

3、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侵占、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如未经申请装表私自接通水管用水的;私自扩大表径,改装表前管道的;擅自移动水表位置的等。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如用户水池或水塔落水管与自来水管直接连通的。

5、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6、私自拆除、伪造或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7、擅自动用、损坏消火栓,用于与消防无关活动的,如偷开消防龙头浇绿地等。

8、改变用水性质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9、采用技术或其他手段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者倒拨表针用水的;擅自拧松水表接口,使之漏水用水的;将水表整个拆下将指针退回原处,再重新安装等。

10、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

11、其他行为,如利用水表固有缺陷,用水后故意不拧紧水龙头,点滴偷水的。

二、盗用城市供水行为的违法性

用水户采用上述隐蔽或不正当手段盗用城市供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主观上是故意的,从行为上是违法的。

1、其行为扰乱了城市供水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

转供城市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害有毒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其行为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并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盗用供水行为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城市供水企业的合法财产和合法经营权造成了侵害。

3、其行为如情节严重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则触犯《刑法》构成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颁布实施《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两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

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浙江省三者具体数额标准分别为1000元、10000元和80000元。

4、全国各地对偷盗水的处罚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盗窃罪,同时符合其他有关犯罪构成的,从一重罪处罚;隐瞒真相,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费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盗用城市供水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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