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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壤质量标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3 06:42:49 | 移动端:中国土壤质量标淮

篇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

批准日期 1995-05-01

实施日期 1995-05-0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oils

GB 15618-199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达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旨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防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 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理标准值 mg/kg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 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5 监测

5.1 采样方法:土壤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的有关章节进行。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2 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续表2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国标外,其他项目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现暂采用下列方法: 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上海科技出版社。

6 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单位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家淇、蔡道基、夏增禄、王宏康、武玫玲、梁伟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篇二:中国土壤标准(汇总)

中国土壤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颁布于1995年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国家环保部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目前该标准正在修订中。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25-1999)于1999年6月9日发布,1999年8月1日起生效,属于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选址阶段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发生后界区内土壤的环境质量风险评价。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HJ 53-2000)于2000年5月22日发布,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鉴于我国目前核设施退役的迫切需要,本标准(暂行)参考国际上推荐的原则、方法和某些实例编制而成。在计算中,结合国情采用了我国的食谱,以及某些实际参数,同时在内照射剂量转换因子上,采用了国际上最近推荐的数值。为了必要时能查阅到本规定的主要推导中所用到的假定和条件,附录A中列出了有关的计算模式和参数。

土壤质量词汇

土壤质量词汇(GB/T 18834-2002)于2002年9月11日发布,2003年2月1日实施,包括土壤保护、土壤污染、土壤采样、和区域土壤修复等范畴的名词术语。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于2006年11月17日发布,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以土壤为基质种植的温室蔬菜产地温室内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控制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于2006年11月17日发布,2007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灌溉水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的各个项目及其浓度(含量)限值和监测、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农产品产地,不适用于温室蔬菜生产用地。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5日发布,2007年8月1日实施。标准按照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规定了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项目、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适用于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

篇三: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5618-199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指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深夜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阳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尖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溶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

注:①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5 监测

5.1 采样方法:土壤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的有关章节进行。国家有关方法标准颁布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5.2 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注:分析方法除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有国标外,其他项目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现暂采用下列方法:

①《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9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

②《土壤元素的近代分析方法》,1992,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③《土壤理化分析》,1978年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编,上海科技出版社。 6 标准的实施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划分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北京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等单位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家淇、蔡道基、夏增禄、王宏康、武玫玲、梁伟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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