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最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14年11月27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装修设计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使用面积)。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室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申伯装饰设计师建议党政机关办公室装修设计,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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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表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并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第十一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级副职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备用房使用面积应根据地理位置、建设规模以及相关设备需求确定,宜按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之和的9%测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第十五条 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1、 食堂:食堂餐厅及厨房建筑面积按编制定员计算,编制定员100人及以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3.7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的,超出人员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6 平方米。
2、停车库:总停车位数应满足城乡规划建设要求,汽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40平方米/辆,超出200个车位以上部分为38平方米/辆,
可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自行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1.8平方米/辆;电动车、摩托车库建筑面积指标为2.5 平方米/辆。
3、警卫用房:宜按警卫编制定员及武警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计算,人均建筑面积为25平方米。
4、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本着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的原则,在平时可以兼作地下车库、物品仓库等。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得出:
S=[A+B+(A+B) ×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篇三: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 I 1 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总则 ................................................................ 2 4 建设范围与功能分类 .................................................. 2 5面积标准 ............................................................ 3 6布局与建设用地规定 .................................................. 6 7 建筑标准 ............................................................ 6 8 建筑装修与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 7 9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规定 .............................................. 8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10
前 言
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计划发展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达明、余文奇、郑外生、罗海华、庞邦凯。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Q/CSG215015-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相关人员和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Q/CSG221001-201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Q/CSG213002-2014)
3 总则
3.1公司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简约实用、注重质量,本着勤俭办企的原则,逐步实现标准化,体现电网企业的特点。
3.2公司办公用房建设严禁有以下行为:
(1)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 (2)严禁超投资建设办公用房。 (3)严禁超规模建设办公用房。 (4)严禁超面积标准建设办公用房。 (5)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假山、喷泉。 (6)严禁移栽大树、古树。
(7)严禁搞豪华装修。严禁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严禁配置豪华灯具,主入口严禁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严禁配备高档家具。
(8)不得使用进口电梯设备。
4 建设范围与功能分类
4.1 公司办公用房建设范围包括:项目土地购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室外环境工程(含绿化、室外道路、硬质铺地)、VI标识系统,办公家具和厨房设备、档案管理专业
设备(密集柜)等。本标准主要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办公家具等内容作出建设标准规定,其余内容的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及企业的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4.2 公司组织机构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办法》(Q/CSG215015-2013)分为四类,其适用组织机构见表1。
表1 办公用房所属组织机构类别划分
合表2的规定。
表2 办公用房范围和功能分类
5 面积标准
5.1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