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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京人社职发〔2010〕113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2010年
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民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高法,各区县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从基层选拔优秀公务员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建立来自基层一线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链,不断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10个市级机关面向各区县开展公开遴选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单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遴选的职务层次为市级机关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共
57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成本调查队1名、北京市节能监察大队1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名;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2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名;
北京市卫生局3名;
北京市司法局5名;
北京市审计局5名;
北京市财政局6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6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4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名。
各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详见《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并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进行查询。
各遴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于5月14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5月15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和各遴选单位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二、报考条件
本次公开遴选的对象为区县及以下机关正科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具有在区县及以下机关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六)具有与遴选职位要求相当的任职经历和能力水平;
(七)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时间安排
本次遴选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通过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确定推荐人选,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提交报名信息并填写推荐意见,每人限报一个职位,于5月2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各遴选单位通过北京市人事系统电子政务信息平台(http://172.24.14.5/)对推荐人选进行确认,并于7月10日前完成本单位的公开遴选工作。
四、组织实施
各遴选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开遴选的组织实施工作,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遴
选方式。遴选工作结束后,将遴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动员部署,积极组织实施,鼓励符合遴选条件的公务员自荐报名,组织各相关单位做好推荐工作,确保本次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北京市2010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公开遴选公务员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
篇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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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
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10元,二级伤残390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5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43元的,调整到35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834.4元的,调整到2834.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125.8元的,调整到2125.8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六、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9日
来源: http:///fg/detail2025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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