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通知强调,《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把各项要求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心上。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通知指出,《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篇二:《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及答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姓名: 分数: 所属党组织:
一、填空题(共26题、每题2分)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5、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 从重处分 )。
6、党员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
到宽严相济。
9、党员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1、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 )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2、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5、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 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7、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8、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或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9、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1、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2、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处分。
25、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计15分)
1、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7分)
1、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什么?
答:1.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家吃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什么?
答:1.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2.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4.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5、党员犯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篇三:廉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答案
廉政准则、党员纪律处分条规条例
一:单项选择题(共99小题,204.0分)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2.0分)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答案:A
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分)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答案:C
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处分。(2.0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
答案:C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答案:B
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处分。(2.0分)
A: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B: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C: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答案:C
6.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2.0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C
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何种违纪行为?(2.0分)
A:贪污
B:索贿
C:私分
D:受贿
答案:D
8.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2.0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案:D
9.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分。(2.0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答案:C
10.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处分。(2.0分)
A:减轻
B:从重
C:加重
D:从重或加重
答案:C
11.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何种处分?()(2.0分)
A:留党察看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答案:C
12.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2.0分)
A:实事求是原则
B:民主集中制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答案:B
13.党员受到()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2.0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C
14.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2.0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D
1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2.0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B
16.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6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2.0分)
A:警告
B:开除党籍
C: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D:分别处理
答案:B
1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2.0分)
A:不追究其责任
B: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案:D
1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2.0分)
A:行政处分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B
1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
()。(2.0分)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B
20.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2.0分)
A:通报批评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答案:D
21.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2.0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答案:D
2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 )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2.0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D
23.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2.0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答案:C
24.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2.0分)A: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答案:C
2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2.0分)A:一周
B:十个工作日
C:二十个工作日
D:一个月
答案:D
2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2.0分)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答案:C
27.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2.0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D:留党察看
答案:C
2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2.0分)
A:十个工作日
B:一个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B
2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大纪律”。(2.0分)
A:五
B:六
C:七
D:八
答案:B
30.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2.0分)
A:党委
B:党组
C:党支部
D:党组织集体讨论
答案:D
31.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2.0分)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