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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机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8 08:11:57 | 移动端:股票交易机制

篇一:股票交易机制详解

股票交易机制详解

股票交易机制是证券市场具体交易制度设计的基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其设计依据就是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的不同机制;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中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双边报价,就采用了报价驱动的机制。

(一)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

从交易时间的连续特点划分,有定期交易和连续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时点是不连续的。在某一段时间到达的投资者的委托订单并不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储起来,然后在某一约定的时刻加以匹配。在连续交易中,并非意味着交易一定是连续的,而是指在营业时间里订单匹配可以连续不断地进行。因此,两个投资者下达的买卖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条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时间定期成交。这两种交易机制有着不同的特点。定期交易的特点有: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价格的稳定性;第二,指令执行和结算的成本相对比较低。连续交易的特点有:第一,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时性;第二,交易过程中可以提供更多的市场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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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

从交易价格的决定特点划分,有指令驱动和报价驱动。指令驱动是一种竞价市场,也称 为“订单驱动市场”。在竞价市场中,股票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上的买方订单和卖方订单共同驱动的。如果采用经纪商制度,投资者在竞价市场中将自己的买卖指令报给自己的经纪商,然后经纪商持买卖订单进入市场,市场交易中心以买卖双向价格为基准进行撮合。报价驱动是一种连续交易商市场,或称“做市商市场”。在这一市场中,股票交易的买价和卖价都由做市商给出,做市商将根据市场的买卖力量和自身情况进行证券的双向报价。投资者之间并不直接成交,而是从做市商手中买进证券或向做市商卖出证券。做市商在其所报的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与投资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来源是买卖证券的差价。这两种交易机制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指令驱动的特点有:第一,股票交易价格由买方和卖方的力量直接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对手是其他投资者。报价驱动的特点有:第一,证券成交价格的形成由做市商决定;第二,投资者买卖证券都以做市商为对手,与其他投资者不发生直接关系。

篇二:股票交易规则_详细版

证券交易规则—详细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股票的分红(配股)的结算日期是怎么算的?

股权(息)登记日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利或进行配股时规定一个日期,在此日期收盘前的股票为"含权股票"或"含息股票"。在该日收盘后持有该股股票的投资者享受分红配股的权利,通常该日称为登记日或R日。之所以称为登记日,是因为交易所在该日收盘之后将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对享受分红配股权利的投资者进行核对后登记,全部过程均由交易所主机自动完成,而不需要投资者去办理登记手续,这也是证券无纸化交易的一个优点。

除权(息)基准日,是相对于股权(息)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R+1日,在该日及以后交易日交易的股票称为"除权股票"或"除息股票",买入该股票的投资者也就不再享受此次分红配股的权利,而在股权(息)登记日收盘后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在除权(息)基准

日及以后卖出该股票后,其所享受的分红配股的权利不受影响。

篇三:股票交易规则

股票交易规则

一、基本交易规则

(一)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二)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在这两个“优先”中,价格优先于时间。

(三)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时间顺序成交。

(四)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份为报价单位。

(五)价格变化档位:A股为0.01元;沪市B股为0.001美元;深市B股为0.01港元;

(六)交易竞价:

1、沪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5:00进行连续竞价。

2、深市:每个交易日 9:15~9:25进行开盘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 9:30~11:30、13:00~14:57进行连续竞价;14:57~15:00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七)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八)收盘价:

1、沪市: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市: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九)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幅度不得超过10%,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票)涨跌幅度限制为5%,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涨跌幅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

(2)增发上市的股票;(深交所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行价格涨跌制度)

(3)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4)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沪市:

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深市:

A、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

B、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沪市:

A、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或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B、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C、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D、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2)深市:

A、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a、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个小时。

b、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B、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C、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沪市: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

深圳: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的±10%;ST与*ST为前收盘价的±5%(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二、委托申报规则

(一)委托单位:委托买卖单位为股,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应当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委托买进零股。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二)委托方式:

1、限价委托:

即按限定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进行委托申报。

2、市价委托:(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交易)

沪市:

(1)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深市: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是指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的市价申报方式。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是指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的市价申报方式。

注意:对申报价格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或对手方无申报的情况,明确规定申报自动撤销。(上交所对此项没做规定)

三、委托撤单

沪市:每个交易日9:20~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9:25~9:30不接受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深市:每个交易日9:20~9:25、14:57~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沪市停牌期间不接受申报,申报后提示废单。深市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四、成交

(一)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沪市: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深市: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三)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四)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五)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五、交收制度

A股:交易实行的是“T+1”的交收制度。“T+1”交收制度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之后的第二天(或成交当日收盘之后)完成与交易有关的证券、款项收付工作,买方收到证券、卖方收到款项。在实际操作上,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将被暂时冻结,当日不能卖出,只有到第二天方可卖出;当天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其委托一旦成交,成交的资金将会马上回到投资者的资金账户上,投资者即可再买入股票,而不用等到第二天,但是投资者若想要从资金账户上提取当天卖出股票返回的资金,就必须等到“T+1”交收完成后,也就是第二天才能提取。

B股:交易实行T+1交易,T+3交收制度。所谓“T+3交收”指实际清算交割时间在B股买卖的第三个交易日,不到T+3日,投资者不能提取卖出股票款。

六、配股缴款 :

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1)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2)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七、除权与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八、挂牌、摘牌、停牌、复牌

挂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行挂牌交易。

摘牌: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停、复牌: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有信息未公告需要公告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后复牌。

(一)正常情况停牌

(二)异常情况停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股票停牌或临时停市:

1、不可抗力;

2、意外事件;

3、技术故障;

4、交易涨跌异常;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三)深交所盘中停牌后复牌规定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以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规则

(一)深交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2、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一小时.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二)沪市股票在上交所上市首日规则

1、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2、实施盘中停牌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1)首次盘中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2)首次停牌时间超过收盘时间的,在当日收盘前五分钟复牌

(3)因第(2)、(3)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收盘前5分钟

3、投资者可以于盘中临时停牌期间撤销未成交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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