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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审计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09-29 08:04:51 | 移动端:烟草审计

篇一:烟草行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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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内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作者:杨迎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年第06期

[摘 要]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给我国烟草行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烟草行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越来越多的烟草行业管理者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本文从内部审计对烟草行业的重要性出发,分析烟草行业内部审计问题,并提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烟草行业;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6.003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6-0007-021 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审计的重要性

1.1 内部审计概述

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在部门、单位内部专门执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不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它直接隶属于部门、单位最高管理当局,并在部门、单位内部保持组织上的独立地位,在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时,内部各级组织不得干预。但是,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独立性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

1.2 内部审计在烟草行业中的重要作用

1.2.1 促进作用

烟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企业的内部结构,它的主要职能是服务于企业,它不仅要及时发现烟草企业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还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对策。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及时为烟草企业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促进烟草行业的发展。

1.2.2 制约作用

篇二: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09]14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科研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批复以后,各级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

改造项目以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低于以上限额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工作,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竣工(结)决算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凡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 受托方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受托进行审计时,必须提供咨询服务。要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洽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受托中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七通一平”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

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

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 对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审核;为防止不平衡报价,必须进行清标。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

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第二十二条 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是否存在超进度付款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篇三:中国烟草审计报告

四川都江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审 计 报 告

2014年度

1、审计报告 ·························································· 2、资

产负债表······················································ 3、利润

表 ·························································· 4、现金流量

表 ····················································· 5、所有者权益

表 ·················································· 6、财务报表附

注···················································· 7、审计情况说

明··················································· 8、审计差异调整

表················································ 9、审计差异汇总

表················································ 1 2 3 4 5 6 7 8 9 审 计 报 告 红审2015字第[011]号 四川都江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四川都江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

括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责任 编制和公允列报合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使其实现公允反映;(2)设计、执行和维

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合并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

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和公允列报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

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

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篇二:审计署报告 中新网6月20日电据审计署网站消息,中国烟草总公司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

示,2012年至2013年4月,所属湖南中烟、红塔烟草等6家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非公益

单位捐赠2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2013年对中国烟草总公司2012年度财

务收支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国烟草总公司总部及所属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

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红塔

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上海烟草、云南中烟、湖南中烟、广东中烟和红塔烟

草)等7 个企业,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于1982年1月,注册资本570亿元,拥有全资和控股二级子公司

61家,主要从事卷烟、烟叶、烟机、烟叶复烤加工及其他烟草制品制造等业务。 据中国烟草总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反映,2012年底资产总额为12580.10 亿元,负债总额

为1881.4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698.68 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0547.42 亿元,净利润

1650.03亿元,资产负债率14.96%,净资产收益率16.49%。 北京国嘉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该集团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国烟草总公司能够较好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

政策,重大经济决策事项较为规范,2012年度财务报表总体上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审计也发现,该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对下属单位管控不到位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1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编制报表不准确,所属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单

位存在未按规定核算销售收入及成本、少计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问题,多计收入共4.53亿元,

多计成本费用共0.17亿元,导致利润多计4.36亿元。

2.201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不完整导致当年少计资产5579.07万元,少计

负债1843.17万元,少计所有者权益3735.9万元。

3.至2012年底,所属广东中烟等3家企业有6.32亿元投资收益长期未收回,也未收取

资金占用利息895.70万元。

4.2012年,所属广东中烟烟草展销有限公司在批发销售卷烟时累计漏缴消费税32.56万

元。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1.至2012年底,所属红塔烟草和云南红河投资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0年投资6.81亿

元建成的高尔夫球场仍未按规定清理处置,上述高尔夫球场共占地1728.45亩。

2.2005年至2013年,所属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等9家企业存在未经中国烟草总

公司审批即投资建设项目或调整建设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涉及金额61.06亿元。

3.2012年至2013年4月,所属湖南中烟、红塔烟草等6家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非公

益单位捐赠2300万元。

(三)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12年至2013年,所属湖南中烟等6家企业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存在未

按规定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或监管不严导致一些项目被转包、违规分包等

问题,涉及金额3.81亿元。

2.2012年,所属湖南中烟等38家企业存在超缴住房公积金和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

性支出等问题,涉及金额2.56亿元。

3.至2013年5月,所属湖南中烟2008 年为职工团购房项目垫付的资金尚有1.02亿元

未收回。

4.2012年至2013年,所属红塔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山西省公司等9家单位存在会议

费开支不规范、违规购置超标车辆以及部分干部违规投资关联企业且未按规定退缴分红所得

等问题,涉及金额4097万元。

5.2012年,所属红塔烟草、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卷烟生产规定,无码

段生产评吸烟5.76万条。

6. 中国烟草总公司行业核心业务信息系统存在对卷烟生产环节部分节点控制无效、系统

时间可随意修改及系统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国烟草总公

司具体整改情况由其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有关人员涉嫌经济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

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中新网6月20日电据审计署网站消息,中国石油[0.53% 资金 研报]天然气集团公司

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显示,2006年11月至2013年7月,所属抚顺石化分公司等9

家单位部分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合同金额260.35亿元,其中工程建

设238.51亿元、物资采购21.84亿元。审计报告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2013年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中石油集团)2012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中石油集团总部及西南油气

田分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20 个所属企业,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中石油集团成立于1998年7月,注册资本3799亿元,拥有二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72

家、事业单位8家、社会团体1家,主要从事原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石油炼制、石

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储运及贸易,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及贸易;相关工程技术

研究与服务等。

据中石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其2012 年底资产总额34094.2亿元、负债总额15453.1

亿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8641.1 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26692.53亿元,净利润1391.75

亿元,资产负债率45.32%、净资产收益率7.2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该集团2012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审计署审计结果表明,中石油集团基本能贯彻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2012年度财

务报表总体上比较真实地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也发现,中石油集团在生产

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管理人员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2012年,中石油集团所属10家单位存在当期天然气销售收入计入次年、盘盈未冲减

管理费用等问题,由此造成收入少计0.32亿元,成本费用多计5.91亿元、少计0.2亿元,

导致2012年少计利润6.03亿元。

2.2012年,所属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等5家公司未按规定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导致少计资

产5.13亿元、负债2.2亿元、所有者权益2.93亿元。

3.至2012年底,中石油集团未按规定将3.52亿元国拨资本性财政资金,转为对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股份公司)的委托贷款。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1.2012年4月至12月,所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违反国家关于禁止以大、中型气田所产

天然气为原料建设lng(液化天然气)项目的规定,向华油天然气广安有限公司lng项目供应

天然气。

2.至2012年底,所属四川销售分公司2006年以来收购的55座加油站、吉林销售分公司

2011年9月租入的8座加油站证照不齐全。

3.2012年至2013年4月底,所属烟台等130家销售分公司超过发展改革委最高限价销

售成品油18.38万吨,价差总计0.36亿元。

4.2010年至2012年,所属抚顺石化分公司投资22.35亿元的热电厂扩建项目未经核准,

且使用工艺不成熟导致8751万元国有资产面临损失。

5.截至2013年5月,辽河油田分公司未经核准于2011年10月开工建设的“双6地下储

气库”项目完成投资21.3亿元。该项目2013年11月才获得核准。

6.所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龙岗天然气试采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在无法达到预期目

标的情况下继续追加投资,该项目2006年至2013年6月间产气量持续下降。

7.中石油股份公司于2007年12月与外方合作开发的川东北高含硫天然气项目至2013

年6 月仍未完工投产,一直未能实现2009年天然气首次投产的预期目标。

(三)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1)2011年6月,所属中石油北燃(锦州)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即

开工建设龙栖湾燃气工程,至2013年6月已完成投资686.42万元。

(2)至2012年底,所属四川销售分公司有9座由外单位代建的加油站,未按照中石油股

份公司规定解除代建协议。

(3)2006年11月至2013年7月,所属抚顺石化分公司等9家单位部分工程建设和物资

采购未按规定公开招标,涉及合同金额260.35亿元,其中工程建设238.51亿元、物资采购

21.84亿元。

(4)2009年至2012年,所属辽河油田分公司和吉林油田分公司有1.34万亩新增建设用

地未取得正式用地手续。

(5)2009年至2012年,所属吉林油田分公司下属新木采油厂和松原采气厂对施工监管不

到位,其安全生产科与民营施工方套用较高标准的土方工程定额,多支付工程款155.25万元。

(6)2009年至2012年11月,所属抚顺石化房地产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超资质开发房

地产项目,并用已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违规融资2.5亿元。

(7)至2013年6月,所属抚顺石化分公司已建成的石油二厂天然气利用改造和洗化厂天

然气利用改造项目,由于配套管道建设进度慢等无法投用,涉及投资1.38亿元;西北销售分

公司2011年接管的11个储油罐(容量26万立方米)一直闲置。

2.资金和金融业务管理方面。

(1)1999年至2011年,所属吉化集团公司未经中石油集团批准向其控股公司出借资金,

2012年5月形成损失1.52亿元。

(2)所属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分行因贷前审核不严、贷后管理不到位,发放给

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本息5.7亿元,至2013年7月全部面临损失风险。

3.资产、产权、股权管理方面。

(1)2010年至2013年,所属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与有关自然人和企业共同设立的

合伙企业的财务支出监管不到位,致使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虚列咨询费支出2700万元。

(2)2011年和2012年,所属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信托计划

所投资企业持续亏损的情况下,按原值受让了其中由15个自然人认购的信托计划,代为承担

了784.83万元投资损失风险。

(3)2009年11月,所属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未报经批准与沈阳德源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设立的合资企业,至2013年6月累计亏损1164万元。

(4)2012年10月,所属长春销售分公司在其所收购加油站的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变更加

油站用地性质、将土地使用权变更至本公司名下的情况下,支付收购尾款2400万元,至2013

年7月该土地仍在租赁经营。

(5)至2012年底,所属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未按规定清退职工持股企业的个人股份,涉及

金额1418.34万元。

4.油气销售方面。

(1)2007年至2012年,所属兰州石化分公司违反中石油股份公司油品统销管理规定,销

售油浆和重油等46.47万吨;计划外销售成品油4.05万吨。

(2)2010年至2013年4月,所属北京销售分公司等企业低于成本价或向无成品油批发资

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125.73万吨,吉林油田分公司所属吉港天然气公司将工业用气按民用气

低价销售天然气541.62万立方米。

(3)2012年,因产销管理脱节,所属大连海运分公司装载油品的船舶滞港336航次、总

运量240.96万吨,为此支付船舶滞期费1408.54万元。

5.油田对外合作及职工持股企业方面。

(1)2008年至2013年5月,所属吉林油田分公司在油田区块合作开发主体性质已变化的

情况下未及时相应变更油田区块合作项目分成方式、辽河油田分公司油田区块合作项目未按

合同约定向合作方收取未到位出资利息等,造成国有收益流失3761.07万元、面临流失698.91

万元。

(2)2010年至2013年3月,所属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二厂和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

厂将粉煤灰、凝析油等,无偿交由职工持股的集体企业或多种经营企业回收销售,涉及金额

5013.3万元。

(3)至2013年6月,所属辽河石油勘探局有2万亩农用地由辽海集团泰兴农业公司等8

家职工持股的多种经营企业无偿使用,用于种植水稻、养鱼等。

(4)2012年至2013年5月,所属兰州润滑油研究开发中心和东北销售抚顺分公司的职工

持股企业或关联单位,将所获利润3032.73万元以奖金、集体福利等名义发放给上述2 家单

位的职工或相关人员。

6.信息化建设管理方面。

(1)至2012年,所属吉林销售分公司使用的销售erp系统和加油站管理系统共有33个系

统用户权限不符合职责分离要求。

(2)由于加油站管理系统允许为个人记名加油卡的油品消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

2012 年8月中石油股份公司九台经营处共为员工记名加油卡开具433.5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最终去向不明。

(3)2011年至2012年,对两个个体工商户短期内以现金进行加油卡充值3.67亿元的异

常行为,中石油集团加油站管理系统未实现有效监控。

7.2012年,所属吉林销售分公司和吉林石化分公司以租赁方式超标准配置23辆公务用

车。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中石油集团具

体整改情况由其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的相关人员涉嫌经济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

一步调查处理。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2013年对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润集团)2012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华润集团总部及华润电力控股有

限公司、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华润水泥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润电力、华润金融、华润医药、华润水泥)等18个企业,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华润集团成立于1983年,注册资本122.37亿元,拥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522家,主要

从事消费品(含零售和啤酒、食品、饮料)、电力、地产、医药、水泥、燃气、金融等业务。据华润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其2012年底资产总额7305.21亿元、负债总额518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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