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小学校常规管理制度
小学校常规管理制度
一、升国旗制度
1、为了增加师生的国家观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全日制学校除寒暑假和星期六、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2、各校必须在每周星期一早自习举行升国旗仪式。星期五下午放学后降旗。遇到恶劣天气时,将国旗降下。
3、举行升旗仪式时,全体师生必须列队参加,并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升旗过程中奏国歌或唱国歌,升旗仪式完备后,小学生背诵“三字歌”,然后进行国旗下的讲话。
4、国旗下的讲话,必须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并保存好讲话稿。
5、国旗升起时,必须升至杆顶。
6、对已经用旧了的国旗应做好保存工作,不得做它用。
二、教师学习制度
1、为了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素质好,具有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安心山区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各校必须加强教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
2、政治学习,各完全小学、中学必须保证每周两小时的集
中学习和两小时的个人自学(具体时间由各校自定)。
3、业务学习除主要文章或规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外,其余均由个人自学为主。
4、各教学点的政治业务学习主要以自学为主。
5、教师的政治学习内容主要以学区规定的为主,业务学习内容由教师自定。
6、无论是政治学习还是业务学习教师要有正规的笔记。政治学习笔记的字数在八千以上,业务学习笔记在一万以上。
7、对于经常不参加学习或无笔记,或字数达不到要求的教师在考核时视其情况扣分。
三、教师考勤制度
1、教师有病有事离开学校或不能上课时必须向领导说明并请假。
2、请假时必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校长签字后生效。
3、教师因事未到校,而需要请假时到校后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4、教职工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由本校领导批准,三天以内由学区批准,三天以上由教育局批准,教学点教师请假
必须由学区批准。
5、婚、丧、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学区同意后,到教育局办理有关手续。
6、教师的考勤要如实反映在考勤表上,做到公开、公正、准确,不讲私情,实事求是。各校做到日考,周结、月公布,并作为档案妥善保存,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迟到或早退一次扣考核分0.2分;迟到两节课按旷工半天计算;旷职一天考核为基本职称,旷职两天以上为不称职。校长不务实考勤,经学区发现后,扣校长考核分2分。若发现迟进课堂或早出课堂,一次扣考核分0.3分。
四、财产、财务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使其更好地为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财产、财务的管理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校长充分行使监督权及审批权。但校长不得担任会计或保管员。
3、会计人员对学校的收费、支出情况,必须做到帐目日清月结,按时完成报表,掌握经费的各项技术标准,并定期向校长汇报有关收支情况,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学期末会计必须向大家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4、保管员要负责好校舍、家具及教学、办公、生活用品等的分配、管理和维修。健全校产的保管使用、借用等手续,固定和消费性的校产均要见帐。
5、教师调动时,必须办理财产、财务手续,并由学校出示证明,否则不办理任何调动手续。
6、校长变更时,上届校长须向下届校长办理财产、财务交接手续,并由校长、会计、保管员签字的财产、财务清单,否则,出现问题由上下届校长共同负责。
7、对教师借用的家具、办公及生活用品如丢失或损坏,必须按价赔偿。
8、由于管理员的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9、在节假日或星期六、星期天由于守校人员不负责造成的校产被盗,被损由守校人员负责赔偿。如学校领导未安排则由校长负责。
10、在正常上课时间如发生校产被盗,保管员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组织有关人员清点被盗物品,否则由保管员负责。
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一、备课制度
1、教师必须熟悉课程标准,钻研教材、备出符合学生实际和要求的教案。
2、开学前,教师在统览教材、了解学生实际,钻研课程标准要点的基础上,制定出一学期的教学计划,并用表格形式列出进度计划。
3、教师在教学设计时,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材内容,写出目标、重难点,教具、学具的准备、课时设计、教学设计必须做到“三维目标的统一”课后写出教后记。
4、教学设计要重视过程和方法,注重全体,积极鼓励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5、作文教学必须要有教案且备好写作指导和讲评等环节。
6、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要有随堂记录。
7、担任复式教学的教师,对所担任的副课可备在教材上。
8、教师必须正确运用和参照教学参考书,不得照搬照抄教学参考书,不得用旧教案上课。
9、必须做到逐节、超周备课。其课时数必须与原进度几乎相符,总课时数与课程规定的周时数一致,全学期总课时数按
篇二: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 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第七条 校长实行退职制度。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 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审定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选择地方课程教材的自主权,并负责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受工作调动或安排的教职工,按有关规定予以待聘、解聘。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
处分需听取学校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二条 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措施,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第十三条 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学校工作以教学为主,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严格执行国家、省颁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安全、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重视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实践小组的建设与管理。建好用好学生劳动技术教育基地。
第十五条 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负责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坚持总务工作为师生服务、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原则,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发展资金。加强校产管理,提高资金和教育装备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
第十六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校长能胜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村小校长应代好一门主课。积极参加学科教研活动和校本研修,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节,认真记好校长《工作日志》。积极参加县教育局安排的各种培训。按规定履行报告和请示义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向教育局报告或请示:(一)离开县境一天以上(村小校长向学区或中心
校请示);(二)中层干部的任免或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本人生活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组织教师政治学习和研修业务,不断提高教职工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教学骨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副校长的助手作用,明确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加强管理,团结协调,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校长的培训
校长培训以在职学习、短期集中培训、脱产培训、远程培训和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高级研修,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以争取尽早培养出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管理经验丰富、办学卓有成效的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
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今后新聘任的校长,应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通过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思想、教育教学业务和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通过结对子、组织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方式,促使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开展培训要与对校长任用、考核、奖惩、绩效工资紧密结合,中小学校长参加岗位培训的成绩应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小学校长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培训,期间其职务、工资和有关福利待遇不变。
篇三:中小学校长管理办法
中小学校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专业化水平高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高中小学管理水平,推进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川教[2006]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校长是根据中小学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的学校领导岗位。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由教文局归口管理。
第二章中小学校长的条件和职责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
第五条初任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具有初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或中学一级及以上的教师职务;高级中学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四)身心健康。
第六条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教育、教学等研究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推荐副校长建议人选,由教育行政部门考察聘用。
(四)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聘任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五)依照有关规定行使经费使用、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校长是学校安全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应当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中小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校长应充分尊重和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校长的培训和待遇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主要包括: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有关专项培训。
第九条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必须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其工资和
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中小学校长的选拔和聘任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长选拔工作按照“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长选拔聘用实行归口管理,由教文局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长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自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在此基础上,实行公开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校长选拔聘用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可以个人报名,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招聘人选。
(四)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竞聘演讲,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面试答辩。
(五)民主推荐:由主管部门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推荐。
(六)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由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和中小学校长的任命权
限,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聘用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在选拔聘用校长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伪造学历、学位、培训、奖励等证书。
(二)诽谤、诬告其他竞聘人选。
(三)拉拢、贿赂或威胁、恐吓考核人员和教职工。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中小学校长的任期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后,重新进行聘任。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期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章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长的工作业绩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实行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