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各种结算方式
1、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又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款项的票据。
适用:先收款后发货或钱货两清的商品交易,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适用
2、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凭以办理转账或提取现金的一种票据。
适用: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分类:按照金额是否固定可以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
3、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使用商业汇票必须要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商业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分类:按承兑人划分,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特点:
(1)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只适用于企业之间由于先发货后收款或双方约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2)使用对象相对较少:使用对象条件:一是在银行开立账户,二是具有法人资格。
(3) 必须经过承兑。
(4)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可以到银行办理贴现。
(5)同城、异地都可以使用,而且没有结算起点的限制。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分类: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功能:现金支票只能提取现金,转账支票不能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
5、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信汇和电汇。
6、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适用:有合法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7、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分类:邮寄和电报划回。
适用:同城和异地结算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银行汇票样本及说明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为了方便申请人的使用,银行汇票还专门设置了实际结算金额栏,在交易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出票金额以内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受到法律保护。其票样见下图:
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的收账通知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应在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后,根据“银行汇票委托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时,应根据银行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采用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以请求出票银行付款。银行汇票见票即付。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或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但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
② 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③ 银行汇票的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背面
银行本票的账务处理方法是:
收款单位按照规定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企业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进账单经银行审核盖章后,根据进账单第一联编制收款凭证。采用银行本票结算方式,应注意下列问题:
①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千元、5千元、1万元和5万元。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②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二个月,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经出具证明后,仍可请求出票银行付款。③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资金转账速度是所有票据中最快最及时的。可以背书转让,不予挂失,对银行本票应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商业承兑汇票样本及说明
2009-10-20 9: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签发,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按双方约定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经本人承兑。付款人须在商业承兑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后,将商业承兑汇票交
给收款人。在实务中,一般以由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居多。其票样如下图所示:
商业承兑汇票
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篇二:供应商货款结算方式
供应商货款结算方式
一. 付款方式分为以下4种:
针对供应商及物料的不同可按实际情况选择以下4种方式的任意一种进行支付,但必须得到部门主管/总经理的承认。
1. 60天月结(所有供应商都采用的支付方式)
2. 30天月结(所有供应商都采用的支付方式)
3. 预付款 (特殊物料/设备/特殊订单)
4. 现金 (不经常使用物料/现场购买)
二.结算方式
A、 结算要求:结算截止日为每月的30日,即上月30日至本月30日送货为本月的月
结款项。
如:1月份的货款为12月30日至1月30日所送物料为1月份的结款项目。
B、 对帐期限:供应商 每月21日前将月结单提交到财务处(如遇周末可提前提供),
财务在每月24日前确认及回复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发票必须在每月31日前提供,方可算当月的月结单工作已完成。
C、 付款条件:财务付款日期规定为每月22日,但一定要满足 A / B项条件(账目核
对完成、发票到位),22日以后不做付款安排。
三.延期付款说明:
当月的月结工作因供应商原因导致未满足A和B两项条件的,则按实际核对完成月份作为结算月份进行支付。
示例:如1月份月结单/发票在2月份提供,则视为2月份的月结单处理,30天月结支付日期应为3月30日。
篇三:销售结算管理方式01
销售结算管理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销售结算管理,规范销售结算工作流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希望公司)。
第二条 结算人员的主要职责是销售货款的结算、监督销售价格执行、督促销售资金回笼以及销售出货和资金回收情况的统计、分析与报表报送。
第二章 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销售合同管理遵照《鑫龙希望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结算工作流程
第四条 所有销售业务必须由销售部门开具提单,业务人员办理会签手续后(具体按〈鑫龙希望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执行),结算人员对提单的准确性进行核对。
第五条 销售部门依据审核无误的订单开业务单据,单据上应当注明购货单位、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并注明付款方式,内勤人员依据单据安排业务。
第六条 结算人员对单据内容逐项审核,办理货款结算。
(一) 属于合同销售的,结算人员应根据本单位销售信用政策严格审核客户的销售信用政策执行的正确性,坚决杜绝超越本单位销售信用政策的销售行为;
(二)属于临时客户的,结算人员应坚持“款到发货”的原则,确保回款资金安全。
第七条 结算部门每日归集业务单据,统计当日业务收入,与业务日报表核对监督数据的准确性。月末将订单分类归档。
第四章 货款回收管理
第八条 结算部门收到款项后,应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时办理入账。
(一)现金结算 对现金结算的客户应在当面清点,开具收款收据,并及时将货款存入本单位指定账户。
(二)支票结算 结算部门收到业务员及客户交来的支票后,应准确填写支票与
进账单,及时安排人员进账。收到期票,要及时填写单位抬头,并登记期票记录本,到期安排进账并做收款处理。
(三)承兑汇票结算 收到承兑汇票应做好登记并第一时间交财务部,财务部及时确认承兑汇票的真实性,结算人员在财务部确认无误后作收款处理。
(四)汇款结算 及时查询客户汇款到账情况,确认款项到账后作收款处理并通知销售部门开单发货。
(五)对每笔款项应及时跟踪其进账情况,并到银行索取进账单,每日盘点货款现金,每月定期核对客户余额,如有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第九条 预收款退款的处理:结算部门根据业务员及客户要求填写退款凭证,注明退款方式并做退款处理。退款单据会签手续参照《鑫龙希望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临时欠款及超合同限额的,结算部门根据业务员及客户申请填制申请单,详细列明欠款金额、付款方式、还款时间,报相关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欠款的管理要本着“谁经办、谁追收,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跟踪进行货款清收。对客户已拿支票、自汇形式付款的当天不能进到本单位账的,由业务员注明、部门经理签字即可放行,第二天必须尽快将支票进账或查收自汇款进账情况。
第十二条 对赊欠没按交款时间回款的客户要收取滞纳金,并暂停业务。由于业务人员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销售发票及销售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三条 结算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开具和保管销售发票,并对发票的安全性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必须提供加盖了购货单位公司的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发票开具的时限:
(一) 以现金支付货款,可以即时开出发票;
(二) 以支票付款或客户自汇的,只有确保款到本单位账后才能开具发票;
(三) 以承兑汇票付款的,确认票据真实性后开具销售发票;
(四) 业务员带发票收款的需由业务员担保。
第十五条 所有发票领取必须详细登记领取时间、单位、发票号码、金额、领取
人并签收。对发票的领用结存情况需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按时交税务局审核。
第十六条 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有关销售统计报表报送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