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内部审计制度范本
《内部审计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的内部经济监督,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及所属部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有效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等组织机构、人员及其经营管理行为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权监察审计部根据本制度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所属部门和员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公司业务部门,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
计委员会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审计负责人不得兼管业务部门;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避免审计评价其上一年度负责审计过的工作和部门,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已审计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在舞弊的意识,特别要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该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后继教育时间,可通过参加专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或公司内部业务培训等,以保持专业的熟练性。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负责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四)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五)负责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含主要干部的离
任审计);
(六)负责对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状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算、重大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重大投资方案及其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违规违纪、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进行责任审计;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察审计部如下权限:
(一)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公司所属单位或特定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各种会议及各类事项,包括:
1.参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门)及分公司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必要时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 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其审查。
(五)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文件和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查阅的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等业务资料;
4、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工程预决算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六)在履行职责时,监察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对象
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按照公司有关制度向有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做出制止的决定,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1、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及拒绝提供资料行为;
2、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户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法违规,侵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行为。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部门(子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 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子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部门(子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部门(子公司)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部门(子公司)或个人违法违 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八)可以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常规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算审计等,涉及业务、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3、工程审计:对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裁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裁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裁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6.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篇二:某集团公司内审制度
**集团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六部委联合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即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活动,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大纲及各项规定、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提高公司运营的效果及效率。
本制度所称 “审计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监察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下属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与控股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为集团公司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及监督机构,在工作上直接向总经理报告,特别重大的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及监督工作。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审计部应促进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对外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可靠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二)对企业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节约并有所保障进行审查和评估;
(三)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了解和评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能性,并帮助公司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五)必要时,对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的案件进行调查;
(六)开展企业的反舞弊工作,对举报信息进行特别调查;
(七)确保内部审计、调查和检查报告的完整性、及时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八)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服务。
第八条 审计部行使内部审计职责时有如下权限:
(一)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
(三)在履行职责时,审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四)进行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部报送、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其复印件。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审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
(六)集团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的经营、财务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审计部;
(七)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八)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口头询问应作笔录,并由审计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签署;
(九)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十)审计部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
(十一)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审计部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
(十二)审计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虚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
(十四)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五)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任务包括:
篇三:集团公司财务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1)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1)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2)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3)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3)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3)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4)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5)
第十章 附则……………………………………………………………………………………(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暂定为财务审计部。由于财务审计部未设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业务需要,财务审计部随时指派2名以上具有一定政治素质、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的财会人员担任内部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指派人员参加,相关单位指派人员配合。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重审计证据,重调查研究,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九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职责: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集团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5、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7、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作业区和员工;
2、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及驻外机构;
3、总经理及公司领导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范围:
1、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对集团公司制定的方针、政策、目标、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4、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5、工程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6、单位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其他认定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3、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检查。
3、专项审计。① 管理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③ 离任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 报送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其指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财务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财务审计部派出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单位需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
2、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审计;
3、资产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4、财务收支、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及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8、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的项目投入资金、资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有关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报告的审阅;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5、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有关财经法规,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人员,有权向总经理及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审计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审计通知书,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4、出具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总经理。
5、公司财务审计部应依据审计报告, 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整改、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
6、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审计部提出,财务审计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7、公司财务审计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署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备案;
4、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制止。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