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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08 22:47:15 | 移动端:天津市住房公积金

篇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地址

和平管理部

23395270 和平区解放北路88号

河东管理部

24417633 河东区华兴道建行华兴支行

河西管理部

23262055 河西区广东路与永安道交口泰达园底商 南开管理部

27413007 南开区鞍山西道351号

河北管理部

24457395 河北区平安街68号

红桥管理部

87729935 红桥区芥园道康华里15号楼底商

塘沽管理部

25798581 塘沽新港二号路2-1259号

汉沽管理部

25666887 汉沽区新开路88号

大港管理部

63310076 万欣街与石化路交口

东丽管理部

24966285 东丽区先锋路27号

西青管理部

27917755 西青区西青道280号

津南管理部

28397065 津南区津沽路178号

北辰管理部

26912491 北辰区果园北道与果园东路交口

宁河管理部

69590013 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5号

武清管理部

29321715 杨村镇雍阳西道与新华路交口武清建行大楼 静海管理部

28911711 静海县静文路中部建行大厦

宝坻管理部

29223261宝坻区建设路110号

蓟县管理部 29120906蓟县中昌北路段路东

开发分中心 66224162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泰达市民文化广场 铁路分中 26183547河北区中山路22号

大港油田分中心 25926011大港区三号院油田集团建行后三楼A443 贷款业务管理部 23391040和平区睦南道149号

篇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个人账户查询操作手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个人账户查询操作手册

一、 功能简介

个人账户查询可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个人明细查询、贷款及还款情况查询、还款计划查询、龙卡办理进度查询、贷款办理进度查询、开户状态查询、短信定制等功能。

特别说明,用户注册前应先修改柜台业务办理密码(要求本人持卡和身份证去各地建行网点柜台办理初始密码变更);用户名登录方式只能使用三次,请尽快进行新用户注册。

二、 使用说明

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侧“个人住房资金明细账查询”,如下图:

弹出安全证书安装提示,如未安装,点击红字“下载安装”链接,如已安装,点击红字“继续”,如下图:

安装安全证书后,进入天津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

(一) 用户注册

点击“注册”按钮,弹出用户注册界面,如下图:

输入身份证号、12位公积金卡号、6位柜台业务办理密码、6位新查询密码、确认新查询密码、验证码,选中“已阅读并接受《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服(系统)网站用户注册协议》,点击注册按钮,验证通过后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界面,如下图:

(二) 用户登录

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后,点击首页右侧“个人住房资金明细账查询”,弹出天津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登录注册界面,如下图:

1.使用身份证号登录的,输入身份证号、查询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界面。

2.使用用户名登录的,点击“原有用户名登录”按钮,进入登录界面,如下图:

输入原先在APP或公积金网站注册过的用户名、查询密码、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界面。

(三) 开户状态查询

在登录界面右侧点击“开户状态查询”按钮,如下图:

输入身份证号,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开户状态和开户时间。 (四) 个人账户余额查询

用户通过身份验证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界面后,点击左侧“个人账户余额查询”按钮,并可进行打印,如下图:

(五) 个人明细查询

用户通过身份验证进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客户服务查询系统界面后,点击左侧“个人明细账查询”按钮,可查看明细,并可进行打印,如下图:

篇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附件5)2份。

(2)建修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2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3、质押担保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1)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认可的银行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复印件1份。

(2)借款人有配偶的,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2份。

第八条 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节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受理申请

借款人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提出贷款申请,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指导借款人填写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贷款申请表》),并由借款人确认。

第十条 贷款初审

中心应当时对《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申请的确认。

第十一条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谈话记录》(附件7),并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附件8)。

采取保证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抵押合同》、《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附件9)、《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贷款承办银行代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采取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还应签订《委托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授权书》、《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委托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授权书》(附件10)。贷款承办银行代收抵押和保险费用,并向借款人出具《银行进账单》。

第十二条 办理担保

1、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担保及反担保手续。

2、抵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3、质押担保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办理完毕质押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报批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将贷款资料报送至中心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复审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资料进行复审,做出准予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五条 资金划拨

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贷款承办银行。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

贷款承办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借款人账户。

第十七条 通知借款人领取资料

贷款承办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资料,并为借款人出具《退回资料清单》(附件11)。

第十八条 终止借款处理

借款人办理贷款过程中需终止借款的,应在《终止借款登记表》(附件12)上确认,承办银行填写《终止借款资料移交单》(附件13),并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人。如借款人已办理完担保手续,应同时办理担保注销手续。

第三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还款日

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发放日在当月的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为该月末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贷款偿还途径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贷款承办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贷款承办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一条 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采用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前还款。 第二十三条 罚息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对当期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挪用贷款罚息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承办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对挤占、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挤占、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清户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后,贷款承办银行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手续。借款人凭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清户资料办理担保、保险注销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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