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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开庭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1:12:39 | 移动端:浙江法院开庭公告查询

篇一:律师办案必备网站最新汇总

律师办案必备网站最新汇总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gsxt.saic.gov.cn/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

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qyxy.baic.gov.cn/、浙江企业信用网.cn/

网址:.cn/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6、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cn/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

除国土资源部(http:///)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该网站无需注册。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

网址:http:///zljs/

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9.通过法院网站等载体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

10.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执行人员名单、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事项,也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12.实施重大的执行行为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现场监督。

13.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实行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考评淘汰制。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探索利用市场交易平台或者互联网竞价拍卖,确保司法拍卖的公正、公开、公平。

14.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建立全省法院执行未结案件信息库,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提供给政府监管、金融和招投标等部门,并统一在信用浙江网上发布,供公众查询。

15.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四、听证公开

16.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17.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和涉及人数较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8.对申请司法赔偿案件中侵权损害后果、赔偿方式、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或赔偿数额巨大、社会各界关注等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9.对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或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等事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20.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职务犯罪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等进行减刑、假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五、文书公开

21.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阐明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还可以视情以附表、图示等方式,便于当事人理解。

22.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23.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事项。

六、审务公开

24.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等基本情况。公开非涉密审判工作情况、重要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重要研究成果等信息。

25.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座谈会或研讨会。

26.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27.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比例。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送达、涉诉信访等工作,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范围。

28.在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审判指导意见时,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征询意见。

29.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咨询专家等制度以及法官与律师正常交往机制,增强司法公开、

接受监督的实效。

30.完善网络舆情研判、应对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利用网络、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加强与社会公众的对话与交流,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法院,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31.充分听取、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工作机制

32.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指定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长效机制。

33.建立阳光司法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

34.建立阳光司法物质保障机制。对立案大厅、法院网站、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庭审录音录像、直播设备等方面提供物质保障。

3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和举报投诉机制。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及时严肃查处。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由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36.本实施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fg/detail527350.html

篇三:民间借贷操作指南

民间借贷操作指南

程俊律师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借贷关系日趋增多,同时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人都因为亲戚朋友借钱不还而闹得关系破裂。那么,如果您作为出借人,应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债权的合法,并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呢?我们的处理经验是:

一、您在借钱给他人的时候,要初步调查一下借款方的资产、资信情况。

当亲戚朋友来借钱的时候,要留个心眼,不能光听他说的话,也不能光看他的排场有多大,开的车有多好,住的房有多么豪华。如果他是去投资、做生意,也许他会把项目前景说得天花乱坠,让人觉得很放心而把钱借给他。出借方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不会去核实一下借款方的真实资产情况或者他的项目情况,而到他该还钱的时候却还不出来的时候再去了解,才知道没有表面那么风光,此时为时已晚。因此,要适当的事先调查了解一下他的实际资产情况,打听一下他的资信情况,还有他准备投资的项目的基本情况。比如,去调查一下他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并且还要了解有没有被进行抵押、质押、查封,是否曾有欠款不还情况,有没有诉讼在身,有没有被强制执行,他所投资的项目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立项,以及项目公司的相应基本情况。

现在有一些公开的途径去了解个人或公司的财产、资信,比如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可以查询到被强制执行的信息;浙江信用网(http://person.zjcredit.gov.cn/)也有一些个人资信信息;百度一下“浙江法院开庭公告信息”,进去可以查询最近几个月的一些开庭信息,看看最近有没有涉及诉讼;工商局可以查借款人是否有某个公司的股权,及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有必要,也可以委托律师查询个人或公司的车辆、房产等资产情况,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其它可公开的公司信息。当然,也可以向一些了解借款方有关情况的人询问、了解,或者进行一些实地考察、观察。

经过上述初步调查之后,您再确定是否借钱,借款金额、期限,以及是否要求提供担保等,可以减少将来纠纷的产生。

二、让他人提供担保,防人之心不可无。

借款的担保一般有保证人、房地产抵押、车辆抵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在建工程抵押几种。

我们主要来说说保证担保,保证人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担保人。保证担保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如果不注明的话则认定为连带保证。对保证人,您也最好进行一下初步的资产、资信调查,另外您还要注意避免常见的保证无效或失效情形:

1、如果是公司为作为借款方的股东提供担保,或者借款方不是股东却是实际控制人,那么应要求提供同意公司为借款方提供本次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还有一种情况要注意,债务到期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您同意还款期展期,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会造成保证失效,比如借款人愿意提供财产抵押,于是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进行了借款展期,却没有同时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那么这时就有保证失效的风险了。

3、保证人是连带保证的情况下,您应在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过期则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下,您应在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或者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起诉或仲裁,如过期则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一定要保证人当面签署,并且最好按下指印,以避免签名的真假争议风险,因为笔迹鉴

定往往也是风险很大的。如果是企业提供担保,还要注意印章的真假问题,最好到相关部门进行验证,或者让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

5、如果除了保证人之外,还有抵押物、质押物的,则应先以这些担保物进行清偿,不能随意放弃担保物,否则保证人在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关于抵押担保,要注意抵押一般是要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有效的,比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抵押到车辆管理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而以一些个人的动产如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等进行抵押,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但是未办理登记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最好还是到公证处办理抵押登记。 关于质押,可能您接触得少一些,质押分为二种,一种是动产质押,一种是权利质押。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特点是交由债权人(借款中的出借人)占有质押物品。权利质押,是用股权、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作为质押物。其中股权质押最好去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则是必须去政府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才有效。

三、借款事项要合法才能受法律保护。

1、首先是合法的利息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法院审理时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本金按实际出借的金额来确定,如果借据是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要根据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基数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归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和拘留等。

四、借款人欠钱不还的,您要及时主张权利。

1、诉讼时效问题。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二年,从对方应还钱之日起算。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在诉讼时效之内,您如果向对方进行催讨,或者对方还过钱、重新确认过借款,都可以发生时效中断,则二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从而延长了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这些情形。

催讨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并保留好回单,寄件单和回单上要让邮局盖下邮戳确认。

3、您主张债权要尽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您还要保留好付款凭证,建议您付款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如果是由他人代为付款或收款的,则在主张权利比较麻烦些,因此建议用您自己的账号转出,并且转到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并去银行将详细付款记录打出来,让银行盖章确认。

4、如借款系借款人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用于对方夫妻共同生活,则由他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可以在起诉时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为了避免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最好在借钱之时就让夫妻双方都在借款凭据上作为借款人签名。

5、在起诉时,建议采取财产保全,避免对方在诉讼中转移财产。

6、还有一招在借款时可采用,即借款合同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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