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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1:13:00 | 移动端:河南法院公告查询

篇一:积极推进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建设

建立法院公告送达统一平台之构想 发布:2014-4-3 10:56:22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作者:贾海雄

摘要: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机制的探讨,提出合理合法且具可操作性的公告方式改革方案,建立更加公正高效务实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法制建设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院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任务繁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把司法改革提到了重要位置,公报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为进一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为民司法”真正落到实处,法院应全方位、多角度地探索改革方案,为此,笔者从法院公告送达专题入手,就我国的现行法院公告送达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谈些粗浅的见解,以引起人们对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制度改革的讨论。

一、我国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基本理论

送达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关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或规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程序法设定公告送达的目的在于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裁判,以终结诉讼程序,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关于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运行机制的探讨

关于公告送达的作用,起初在部分农村地区,公告送达可以通过公告传递诉讼信息,促使部分采用了其它法定送达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当事人及时参加到诉讼中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起到这样作用的公告方式可以是在当事人住所地或住所地法院张贴公告等,这种方式同时承担着公示的职能;而在一些农村发达地区或城镇,采用更多的公告方式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报纸公告承担的主要是公示职能。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方式,报纸公告的送达方式被当前法院公认为比较稳妥的方式,具体操作方法是将公告在某一报纸上刊登,之后将公告部分从报纸上剪下附卷在案,但报纸上的公告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它只是流于形式,实效性极差,多年来从法院的调研结果来看,报纸公告送达后当事人到庭的情况极为罕见,即使有到庭情况发生,通过看到报纸上公告而到庭的情况也是少之又少。试想全国每天出版报纸约两千种,印刷约两亿份,这些报纸均可以刊登公告,当事

人看到公告的可能性比中五百万彩票的几率不知要小多少,虽然最高法曾发文只有人民法院报才成为合法唯一的公告刊登媒体,但司法现状却不是这种情况,当然假设是这种情况,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因为那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况且无论哪种报纸的公告字体都小得需要放大镜才能阅读得下去,甚至主办法官也常常在寄来的报纸上费了好大的劲才找到该公告,由上,我们又怎么可能奢望被公告当事人能够有亿分之一的可能性看到公告内容呢,至此,仍旧坚持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能够起到寻找当事人参加诉讼观点的专家学者应该猛醒了吧。

虽然,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包含利用公告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的目的,但是,如今报纸公告起到的只能是公示作用。公告送达的本质是一种推定送达,也称作拟制送达,不论当事人是否真正看到公告,均认为已经送达,这种推定送达的事实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但其产生的法律效力却与其它送达方式相同。本着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也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我们不能不说,公告送达尤其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送达,其作用更多起到的却是公示作用,在这里的公示作用不是指广告,公示本来是物权法上用的比较多的概念,为了说明问题,在这里暂且借用。因此,当法院已穷尽各种送达方式而无法送达时,作为补救措施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只能作为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这也是我们必须严格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之一。

三、我国当前法院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的数量有了较大程度的增加,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滥用程度越加严重,以致被适用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因未到庭应诉而不服裁判,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甚至上访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使得公告送达在诉讼实践中陷入诸多困境,法院工作受到诸多困扰。

在报纸上刊登法院公告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使得报纸公告也颇受非难。其一,报纸公告效率低下,公告登报在时间上不能保证,公告寄出后从快者几天内见报,到慢者几个月后未见报者均有,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完全依照报纸单方面的爱好,其中中央级政法大报也频频发生此种现象,这种现象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严重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其二、报纸公告收费混乱,费用较高,给法院方面带来了很多困惑,给当事人方面带来了经济负担。因为公告收费属于媒体,所以对于登报公告收费的乱象,法院部门无法控制,从对全国法院系统的多年调研现状来看,各大纸质媒体的公告收费低至几十元、高至一、两千元不等,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需两次送达,公告收费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当事人已构成较大的负担,审判实践中有因当事人无法承担公告费用,法院中止审理长达一、两年之久的极端案例发生,报纸公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成本,妨害了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其三、报纸公告纸质媒体繁多,甚至民办、官办报纸一齐上,调研中甚至发现法院公告有与不法商贩广告混杂刊登的情况,因为公告刊登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以致法院权威尽失。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以上弊端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

诸多弊端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报纸公告不在法院管辖之中,而是受制于第三方,受制于媒体。当初之所以规定报纸刊登公告,是当时的具体情况使然,当时规定的立法者

认为报纸公告主要起到的是广告作用,而不是公示作用,当时的经济发展也不存在互联网,时至今日,媒体公告寻找当事人这一作用已经丧失殆尽,法律的这一规定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依旧沿循旧的送达方式无异于刻舟求剑,故此,亟需建立一个法院内部权威的公告管理登记部门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便提上了议事日程。

四、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机制构想

通过以上对报纸上刊登公告的相关问题的探讨,我们应该明确,公告送达合法性的关键是前期工作,也就是确保穷尽了其它送达方式之后,才适用公告送达,而不是在公告送达的形式上做文章用以掩盖没有穷尽其它送达方式的事实,所以,明确了什么是本什么是末的问题之后,我们才不会纠结于当事人是否能够看到公告的讨论。

换句话说,我们首要的也是最终要强调的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送达方式起到的只是公示职能,这一点明确之后,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慎用公告送达,才能解决公告送达滥用问题,从而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也就顺理成章,这将使得公告送达变得相当简化,且不失权威,而大大降低诉讼成本,进一步完善送达机制。我们可以在审判实践中大力推行网上公告送达方式,引导网上公告送达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方式,推进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建设,减少法院对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的具体操作方法和前提是,公告送达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加强其它方式送达的工作管理,严防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对于确需公告送达的,采取上网公告的方式替代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建立唯一的法院公告统一平台,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而不属于各种媒体,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公告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从合法性上讲,对于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法律没有限制性的规定和要求,这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就是说,建立法院公告网并不违背法律,也就是不需要修改法律。

从可操作性上讲,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这从技术性上给了建立公告网理论和实践上的肯定。审判实践中,有如上海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网上公告与报纸公告相结合的形式,人民法院报网有公告上网方式,这都为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从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讲, 建立统一的法院公告网能够促进司法公正,能够实现广告职能和公示职能的双重要求。其一,建立统一法院公告网,强调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公示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院穷尽其它送达方式后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否则构成违法裁判,防止法院通过一纸根本没有当事人能够见到的报纸公告,便认为完成了寻找当事人的工作,而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一步减少公告送达的后患,防止了公告送达的滥用;其二,网上公告全国唯一,权威性不容置疑,从经济上讲,当事人再不需负担不必要的公告费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诉讼成本,为解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这关系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效率上讲,公告经审判组织审批后可以当日上网,当即打印存档,永久性网上和纸面存档,对法院查询来讲,也非常方便,既节约了时间,又保证了审判顺利完成,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障了审判的权威性;从公告送达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讲,网上公告本身更兼具公示与广告的双重职能,这是因为网上公告更方便当事人查询,当事人可以一键上网搜索查询,只需输入自己的名字和基本信息,而不需订阅全国上千份报纸昼夜不停地查找那米粒大小的天文数量的文字,这或许对实现寻找当事人能起到更真实的作用。

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意义或许还在于,因为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唯一性,当事人的身份证号唯一性,工商证号唯一性等因素,我们可以探索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实现网上资源共享,能够迅速寻找当事人以参加诉讼。

综上,建立法院公告网统一平台的构想切实可行,是关乎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杜绝司法腐败的建设性制度改革方案。最高法院应积极探索建立法院公告统一平台,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公告送达制度框架,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建构,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事诉讼,适应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君

篇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暂行)

(2010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涉诉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诉或申请再审,或者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二)当事人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进行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或再审维持的;

(三)当事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没有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导致不能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进行恶意诉讼、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情况严重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进入终结程序的。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对拟终结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进行法律释明;对具有较

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拟进行终结的法院应组织听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拟报信访终结处理的案件,要报同级党委政法委核准,并逐级上报省法院。

对确认终结的信访案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档案。

第五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以下类型的涉诉信访案件依法予以终结,并协调地方党委、政府,确定稳控责任单位,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一)案件处理适当,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访人进行了法律释明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己经得到解决的,或者上访人的实际困难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绝接受的;

(二)案件错误已经纠正,上访人的合法诉求已经得到司法保护的;

(三)上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或者承诺书后反悔的;

(四)经司法鉴定机关鉴定,上访人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访行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证据证明,案外人以牟利为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非法代理进行上访的;

(六)其他符合终结条件的案件。

第六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申报责任主体;同级党委政法委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核准主体;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的确认主体。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本地区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汇总后,逐级

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拟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组织专门合议庭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进行终结;终结后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反馈给各中级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各中院。

第七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拟终结备案,应提交下列村料:

(一)涉诉信访终结申请表;

(二)涉诉信访案件审查处理报告,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涉诉信访人员基本情况,信访事由及处理过程;

(三)稳控责任书,包括具体稳控措施,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四)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上访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案件一审法院负责告知上访人,告知事项如下:

(一)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

(二)上访人员实施非正常上访或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信访相关诉求,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告知笔录,并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对法院的告知工作不予以配合的,负责告知的审判人员应当记明情况附

卷,并由法院两个以上的人员签字。 各中级人民法院将本辖区内己终结案件的告知笔录汇总后,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九条 对己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涉案法院或进行终结的法院可以在其涉诉信访接待场所或法院的公告栏等场所予以公示,同时通知上访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做好稳控工作。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案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处理结果,提高信访案件终结工作的公信力。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方便上访群众查询;同时注意保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涉诉信访终结后,上访人员采取非正常上访或具有其他违法上访行为的,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关法院配合稳控责任单位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一条 涉诉信访终结过程中,因结论不正确、程序不严格、措施不得力或其他违法违纪等行为,引发恶性信访事件的,要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并在年终绩效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涉诉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4-01-12 09:15:24)

转载▼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省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0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全省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妥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指导原则】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公正、高效的原则,通过简化诉讼程序,方便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审判质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二条【适用条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二)标的额不高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

(三)属于单一的金钱给付之诉。

第三条【案件类型】

下列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二)买卖、租赁、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电信服务、物业服务等服务合同及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金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六)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七)欠款数额明确的银行卡纠纷案件;

(八)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九)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十)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第四条 【适用的除外情形】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二)要求追加当事人或者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三)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后标的额高于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

(五)涉外、涉港澳台及涉知识产权的案件;

(六)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虽在诉前进行评估鉴定但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案件;

(七)群体诉讼、集团诉讼等涉案人数众多、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以及个案处理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的案件;

(八)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五条 【约定适用】

对符合小额诉讼其他条件,仅是案件标的额超过当年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不高于两倍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并制作笔录备案。

被告提起反诉的,反诉标的额亦符合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若仅变更诉讼标的额,变更后的标的额超过当年度小额诉讼金额标准但在两倍以下的,人民法院应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如双方均无异议,应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可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予准许,并将案件转为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继续有效。

第六条【诉讼指导】

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人民法庭醒目位置放置小额诉讼程序指南、小额诉讼宣传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还可设立小额诉讼专项立案窗口,专门负责立案、咨询工作。

第七条 【起诉】

原告可自行书写起诉状或使用表格化起诉状,也可口头起诉。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八条 【权利告知】

对符合小额诉讼适用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立案,并告知原告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发送《小额诉讼须知》。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小额诉讼须知》向被告送达。

《小额诉讼须知》应当包括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案号】

对小额诉讼案件,单独编立案号,案号由受理年份、受理法院(人民法庭)简称、具体承办部门(或案件类型)、小额诉讼程序、年内编号共五个部分组成。案号统一编为:(年份)+法院、法庭代字+民小字+第×号,或者(年份)+法院代字+承办部门(民一、民二等)+小字+第×号。

第十条【内部案件流转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的,可在庭审结束前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审理或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口头裁定的,应记入笔录。

第十二条 【审判人员及审理部门】

小额诉讼案件,应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当地社情民意、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三年以上的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工作实际确定由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庭、立案庭等部门负责审理。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审判庭。

第十三条【举证期、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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