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共有产权人,发票名字不一致

共有产权人,发票名字不一致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2:40:25 | 移动端:共有产权人,发票名字不一致

篇一:署名发票并不证明产权归其所有

署名发票并不证明产权归其所有

「案情」

1999年9月,原告姚立雄与被告陆正虎之女恋爱,约定原告入赘被告家。2000年1月18日,被告陪同女儿及原告一起去商场购买了一辆价值15000元的铃木王摩托车。2002年3月,双方在村委会调解下解除婚约,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辆铃木王摩托车。

「争议焦点及证据」

本案争议焦点:摩托车究竟是谁出资买的。原、被告均认为摩托车系自己出资购买。第一次庭审时,原告提供了一张抬头为“姚立雄”的摩托车销售发票,证明原告为摩托车的所有人。被告提供了“解约协议”一份,证明女方在贴补男方损失69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不再存在经济纠葛;男女双方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村委会在组织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时,口头约定对涉案摩托车和其他物品“现在谁家的就算是谁家的”;女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摩托车为被告所买;刘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之父托其书写本案诉状时,承认摩托车为被告所买。双方对发票均无异议,但原告方对被告方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解除婚约与本案是两个法律关系,并提出不认识刘某,对他的证言不予认可。

为验证被告方证据的可信度,第一次庭审刚结束,主审法官当即赶往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及证人刘某处调查,两位村主任再次证实,在双方协商解除婚约时曾口头约定“摩托车等物在各人处的归各人”,当时原告无异议。原告村委会主任还认为原告家经济非常困难,连住房都是村里接济的平房,根本不可能有资金购买高档摩托车。而证人刘某则详细叙述了原告之父前后几次委托他写诉状的情形,证明原告之父曾承认摩托车是被告出钱买的,因发票写了原告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而提起诉讼。

第二次庭审时,原、被告本人对法院调查的上述证据均无实质性异议,但原告代理人坚持第一次庭审中观点。第三次庭审时,被告方证人胡某当庭作证,证明看到被告付款买摩托车的部分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立雄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评析」

本案的判决依赖于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评判。原告拥有销售发票这一直接证据,而被告只有旁证,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完全取决于法官对被告方证据的认定,即这些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让法官相信被告的主张成立。

分析本案证据,被告方的证据中,被告所在村委会证明摩托车是被告所买的证明,既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具体的证明人,证明效力低,不足以采信。营业员陈某、李某及证人胡某的证言均证明当时是“老丈人给女婿买车”,胡某还证实了被告付款的部分情况;特别是证人刘某的证言,两次证明原告之父曾承认摩托车是被告所买,及原告方想钻空子的想法,且第二次证明是法官在第一次庭审后,赶在被告与证人通气前做的调查笔录,可信度较高,可以推定被告为联姻而为原告购买摩托车,并开具以原告名字为抬头的发票符合当时的情理。而原告所在村委会主任对原告家庭经济情况的介绍,也从一个侧面佐证了原告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同时,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女解除婚约,是经过双方村委会召集双方及其家属一起调解处理的,当时对婚约和经济问题均作了一次性处理,而此时本案争议的摩托车已在被告处,按常理原告不可能遗忘处理这一重大财产问题,对此,被告方提供的“解约协议”书和双方村委会出具的两份证明,以及法院调查双方村主任的笔录均相吻合。此外,争议摩托车尚未上牌照,故不存在行驶证,原告无法据此证明产权。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对于证据价值的评判,既取决于证据本身的逻辑推演能力,又依赖于法官主观的心理活动。本案中被告方的一组证据共同组成了一个体系,且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已尽可能协调一致,矛盾得到了合理排除,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使得法官能够在职业道德范畴内,本着诚信原则,运用现有的社会经验、专业知识和能力,从内心对被告出资购买摩托车的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

篇二:用电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与处理方法 - 副本

<本文仅供探讨研究>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

用电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与处理方法

一、概述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一般发电站依附在企业建筑物屋顶上,因此建筑物及其土地的产权归属至关重要。首先,建筑物权属证明是项目备案的必备要素;其次,建筑物权属涉及第三方利益,处理不当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对于整个项目的实施影响重大。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是由投资人(协议中一般为乙方)与企业(协议中一般为甲方)签署的协议,企业均为项目的用电人(以下“用电人”均指与投资人签订《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的企业)。但通常很多用电人的厂房是租用工业园区或其他公司的厂房,此时会出现用电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65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用电人与产权人不一致的几种情形

1、用电人租用产权人厂房进行生产,假设本项目建设场地共有3个厂房,且本项目所有电力均供给用电人使用:

(1)3个厂房全部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

在这一种情况下,用电人无厂房的所有权,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无处分权。用电人与投资人约定在其租用的厂房屋顶建设电站,实际上是对厂房屋顶加以利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并未构成事实或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在其合法范围内行使其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因电站资产庞大,且节能效益期限长于厂房租赁期限,有越权的嫌疑,因此需产权人也明示知晓并同意本电站的建设与运行。详见附件《建设场地权属证明》。

(2)厂房1、2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产权人占有和使用

厂房1、2与第一种情况相同,略。关于厂房3,其实用电人对厂房3无任何权利,但项目需利用厂房3的屋顶。在这种情况下,因电站建设还会涉及到用电、水及人员出入等内容,必然需要产权人做一定的配合,此时就产生一定的义务,因此需要产权人出示一定证明文件。

这种情况下,可以由投资人、用电人及产权人签署三方协议,各负权利义务(实际上此处电站电力全部供给用电人使用,对于产权人而言是没有得到任何利益的)。也可以由产权人另行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其同意并愿意对电站项目承担一定义务。这份声明即相当于是投资人对可能发生的权属纠纷的一份免责声明。

(3)厂房1、2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第三人占有和使用

这里厂房3的关系比较复杂,首先电站电力是供给用电人使用,但屋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又属于第三人,而所有权又归属产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屋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转让,需第三人知晓并明示同意。因此需第三人和产权人针对厂房1、2、3各自或共同出具一份建设场地权属证明,以此证明投资人是有权在上述屋顶建设、运营光伏电站的。

(4)厂房1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2由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第三人占有和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权属关系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均已做阐述,此时可借鉴上述处理方式,由第三人和产权人针对厂房1、2、3各自或共同出具一份建设场地权属证明即可,但须在证明中将各自关系阐述清楚。

2、用电人租用产权人厂房进行生产,假设本项目建设场地共有3个厂房,但本项目所有电力分别供给用电人、产权人或第三人使用:

(1)3个厂房全部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

(2)厂房1、2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产权人占有和使用

(3)厂房1、2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第三人占有和使用

(4)厂房1由用电人占有和使用,厂房2由产权人占有和使用,厂房3由第三人占有和使用

在第二大类情况下,其所有的厂房权属关系均与第一类情况相同,此处不予赘述,这类情况主要复杂在供用电的关系和厂房权属关系相互交织,比较凌乱,因此需要首先厘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其实这类情况可化简为之。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主要是解决用电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由用电人与投资人签订。而在这一类情况中,产权人和第三人也都是用电人,那么可以将用电人、产权人、第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分别看做三组类似的法律关系。故,由用电人、产权人、第三人分别与投资人签订《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并由产权人针对每份合同中对应的厂房屋顶出示建设场地权属证明。

三、结论

上述各种情况看似很复杂,实际只需厘清一个法律关系,即《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由用电人与投资人签订,如厂房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不是用电人,则需该产权人及用电人共同或分别出示建设场地权属证明,用以证实用电人及投资人有权使用合同所涉建设场地。

但建设场地权属证明实际上只是证实投资人建设电站是合法的,却不能解决产权人转让厂房所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最重要的是,厂房被转让后,合同很可能无法继续履行,那么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合同的签订及成立都是有一定的目的的,主合同的目的即由用电人使用投资人建设的光伏电站所发电力,也即主合同是为用电人能使用光伏电力而存在的,这是最主要最核心的法律关系,其他法律关系都是这一法律关系衍生而出的,因此用电人及投资人也是最主要的法律责任承担方。产权人在主合同中并未获得利益,一般也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不宜为产权人设定违约责任,且《合同法》第

65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故一般我们会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场地权属发生变化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多为用电人承担。

综上,在用电人与厂房产权人或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在用电人与投资人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协议》之外,还需由产权人及使用人出示建设场地权属证明,而场地权属发生变化的责任则在主合同中进行约定由用电人承担。

附件 《建设场地权属证明》

附件 《建设场地权属证明》

证明

(投资人) 公司:

兹证明以下建筑物及屋顶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本人所有,(用电人) 对其合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且本单位/本人知悉并同意将以下建筑物的屋顶无偿提供给 (投资人) 作为 (用电人)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地使用,提供期限自本证明生效之日起至 年止。

特此证明。

名称:

年月日

篇三:房产证加名字(增加共有人)

. 怎样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女儿或父母亲人的名字?在法律上来说,“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据了解,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可以以房地产权赠与、买卖或析产登记三种方式办理。 .


共有产权人,发票名字不一致》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6641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