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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标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12:42:00 | 移动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标志

篇一:道路(国道、省道、及各种公路归纳总结)

道路

历史

古罗马帝国的公路曾经显赫一时,它以罗马为中心,向四外呈放射形修建了二十九条公路,号称世界无双。所以产生了至今人们还常用的外国俗语,“条条道路通罗马”。

公路分类:

一、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

公路按行政等级可分为:国家公路、省公路、县公路和乡公路(简称为国、省、乡道)以及专用公路五个等级。一般把国道和省道称为干线,县道和乡道称为支线。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的的公路干线。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乡道由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农场、油田、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也可委托当地公路部门修建、养护和管理。

二、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划分

根据中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1997),公路按使用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

3.二级公路为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3000~75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4.三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一般能适应每昼夜1000~4000辆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

5.四级公路为主要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15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能适应每昼夜中型载重汽车交通量200辆以下。

现状

截止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45.70万公里。全国公路总里程中,国道13.34万公里,省道23.96万公里,县道50.65万公里,乡道98.76万公里,专用公路5.80万公里,村道153.20万公里,分别占公路总里程的3.9%、6.9%、14.7%、28.6%、1.7%和44.3%。全国还有672个乡镇和89975个建制村不通公路。

截止2006年底,全国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里程达到302.61万公里。

从美国经验看公路与铁路的竞争与合作

美国经验一:私家车普及使公路运输在客运中占统治地位;货运以公路运输为主,铁路主要运输长距离、低价值的大宗货物。由于美国私家车普及率很高,居民出行除了乘坐飞机以外一般采取自驾的方式,因此铁路的客运份额不足1%,在美国高速公路上,80%以上的车辆均为轿车、小客车。

美国经验二:现代生产方式改变促使物流方式转变,企业更依赖于使用快捷可靠的运输方式,过去十年公路与航空运输更受青睐。

美国从1980年开始放开陆上运输业的管制,包括放开公路货运业的准入管制以及铁路运输业的运价管制,这一系列放开管制的措施促使运输业的规模扩大和效率提高。

收费公路发展趋势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60多年,我们的公路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们国家在建国初期,公路只有8万公里,到2009年底我们国家公路总里程已经超过了370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了6.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

公路知多少

第一:也许你会想,连点之间直线最短,那为什么公路常需要拐无数个弯,而且,有时甚至需要转360度的弯。这是因为行驶了一天的司机已经很累了,可能还要加夜班,如果总是直线,容易使驾驶员神经松弛,产生单调,沉闷的感觉,会降低司机的灵敏度,这样就加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人的眼睛长时间观察极远的目标,也会失去观察远处目标的能力。这样就需要那无数个弯了。

第二:公路上的线为什么一段一段的。公路那些线做成一段一段的也是为司机准备的,它可以提醒司机时速的快慢,比起看时速表来的可方便多了。

国 道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在中国国道采用数字编号,分为四种编号方式,一类是放射状的,这些公路排序都是“1”字开头;第二类是南北向的,以“2”字开头;第三类是东西向的,以“3”字开头,第四类是“五纵七横”主干线,以“0”字开头。

在中国,由以下公路组成:①首都通向省、市、自治区政治、经济中心和3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干线公路;②通向各大港口、铁路枢纽、重要工农业生产基地的干线公路;③大、中城市通向重要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历史名城、重要风景区的干线公路;④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防干线。这些公路线构成了国家公路网的框架。

国道以1、2、3开头,以1开头的是首都放射线(112国道除外),以2开头的则为南北走向线,以3开头的是东西走向线。

105国道 北京——珠海 全线长:2643 km

106国道 北京——广州 全线长:2491 km

107国道 北京——深圳 全线长:2426 km

223国道 海口——三亚(东) 全线长:320 km

224国道 海口——三亚(中) 全线长:296 km

首都放射线

国道采用三位数编号,其首位数是布局的分类号。

首都放射线12条,编号101~112

G107 北京~郑州~武汉~广州~深圳线,通过地区有北京、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共计2520公里;

南北纵线

南北纵线27条,编号201~228(无226)

G201 鹤岗~牡丹江~大连线,通过地区有黑龙江、吉林、辽宁,共计1762公里; 东西横线

东西横线29条,编号301~330(除313)

国道与高速公路的区别

国道和高速公路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高速公路可以是国道、省道、县道,甚至是乡道。而国道也可以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甚至四级公路。

但目前规定,国道一般需达到二级以上公路标准。而实际生活中,一般高速公路都为省道以上道路。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属于高等级公路。中国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高速公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各国尽管对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专指有4车道以上、两向分隔行驶、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采用立体交叉的公路。一般能适应120公里/小时或者更高的速度,路面有4个以上车道的宽度。中间设置分隔带,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高级路面,设有齐全的标志、标线、信号及照明装置;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路上行走,与其他线路采用立体交叉、行人跨线桥或地道通过。

第一条高速公路

世界上最早的高速公路出自德国,于1931年建成,位于科隆与波恩之间,长约30公里,由阿登纳(KoadAdenauer,当时的科隆市长,后来的西德总统)于1932年8月6日宣布开通。

最长的高速公路

在20世纪末建成的环欧高速公路,全长达1万公里。这条高速公路始于波兰的拉格夫,越过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意大利、希腊等国家,终点在土耳其和伊朗交界处的戈尔布拉克。

世界上高速公路最多的国家

美国现有高速公路83214公里(1987年),居世界首位。分布广、标准高是美国高速公路的一大特点。在作为美国现代运输结构主体的高速公路运输中,高速公路仅占全国公路总长的1%,却承担了16%的交通量。

中国第一条高速公路

中国最早兴建高速公路的是台湾省。1970年,北起基隆、南至高雄的南北高速公路开始兴建,于1978年10月竣工,历时9年,全长373公里。

内地兴建高速公路起步较晚,但起点高、发展快。1984年底上海沪嘉高速公路动工,1988年10月31日通车,成为内地高速公路先导。

高速公路分类

高速公路按其功能可分为城市内部高速公路和城市间高速公路两大类。

高速公路设计行车速度,在野外大多按地形的不同,分为80、100、120和140公里/时四个等级;通过城市大多采用 60和80公里/时两个等级。

高速公路造价高,用地多;但行车速度高,通行能力大,交通事故率小,故其投资费用一般只要7~10年即可由于其所节约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料消耗、轮胎磨耗、汽车修理和养路费支出等)和运行时间以及所减少的行车事故而得到回偿。

高速公路车速

高速公路的平均时速为120公里,最低为80公里,最高为150公里~200公里,德国的部分高速公路甚至于不设限速(只设建议时速,其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其设计原则为丘陵或山谷采用80公里~100公里/小时,平原地区采用120公里/小时以上。中国高速公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限速时速120公里。

高速公路里程排名

目前全世界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超过了23万公里。 美国

第一名是美国,美国于1937年开始修筑宾夕法尼亚州收税高速公路,长257公里。目前,美国拥有约10万公里高速公路,居世界第一。已完成以州际为核心的高速公路网,其总里程约占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一半,连接了所有5万人以上的城镇。

第二名是中国,到2011年底,中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8.5万公里。

第三名是加拿大,共修建了1.65万公里高速公路,而且不征收车辆通行费,所以路上也没有收费站、检查站。

第四名是德国,拥有12550公里高速公路。 第五名是法国,目前拥有1万公里高速路。

省道 ①省道又称省级干线公路。在省公路网中,具有全省性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经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划确定为省级干线公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②省道的编号,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省道放射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放射线标识“1”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如S120;北南纵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北南纵线标识“2”(偶数)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省道东西横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东西横线标识“3”(奇数)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

篇二:G S X Y Z C D 分别代表的等级道路

G S X Y Z C D 分别代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村

道、城市道路。

1、G——国道,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

(1)国道定义: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连接首都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府的公路,连接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2) 国道编号:采用0、1、2、3数字编号,分为四种方式。一类是放射状的,这些公路排序都是“1”字开头;第二类是南北向的,以“2”字开头;第三类是东西向的,以“3”字开头,第四类是“五纵七横”主干线,以“0”字开头。

2、S ——省道

(1)省道定义:又称省级干线公路。在省公路网中,具有全省性的政治、经济、国防意义,并经省、市、自治区统一规划确定为省级干线公路。由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2) 省道编号:以省级行政区域为范围编制。省道放射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放射线标识“1”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如S120;北南纵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北南纵线标识“2”(偶数)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如S201,指省域内南北向省道;省道东西横线的编号,由省道标识符“S”、东西横线标识“3”(奇数)和两位数字顺序号组成,如

3、X ——县道

(1)县道定义:是指具有全县(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等主要地方。

(2)县道编号:一般由大写字母X开头,如县道X312线、县道X233线等。 4、Y——乡道

(1)乡道定义:意思为乡村道路,一般宽度大约在3M之间,是乡村通往各地点的保障。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注意: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因此乡道属于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包括乡道,乡道不等于农村公路。

(2)乡道编号:由大写字母Y开头,后面加三位数字组成,如乡道Y794线、乡道Y342线等。

5、Z——专用公路

(1)专用公路定义:是由工矿、农林等部门投资修建,主要为该部门使用的公路,分别称为厂矿公路、林区公路等。

(2)厂矿公路,是为某一厂矿企业生产运输和生产流程的需要而修建的专用道路,通常分为厂外公路、厂内公路和露天矿山公路三类。

(3)林区公路,是修建在林区内为发展林业服务的道路,在林区内构成林道网。

(4)专用公路编号:一般由大写字母Y开头,如Y312线等。

6、D——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定义:通达城市的各地区,供城市内交通运输及行人使用,便于居民生活、工作及文化娱乐活动,并与市外道路连接负担着对外交通的道路。根据道路在城市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和交通功能,分为:①快速路,②主干路,③次干路,④支路。

(2)根据国家《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道路还可划分为四级。 一级道路,道路总宽度为40~70米,设计车速为60~80公里/小时,一级道路与其它道路交叉时,应当设置立体交叉。

二级道路,道路总宽度为30~60米,设计车速为40~60公里/小时。

三级道路,道路总宽度为20~40米,设计车速为30~40公里小时。

四级道路,道路总宽度为16~30,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以下。

篇三:做设计常用的公路规范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向企业和个人集资建设公路,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并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资金还可以采取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勘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或者需要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滩涂上挖砂、采石、取土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搬迁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公路规划中贯彻国防要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以保证国防交通的需要。

第三十一条

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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