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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批复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0 20:48:34 | 移动端:土地利用规划批复公告

篇一:关于五华县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

关于五华县梅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公告

为适应梅林镇总体规划的战略调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有关文件和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我镇已编制了《五华县梅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并经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关于五华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梅市府办函

[2010]355号)。

二、规划范围:梅林镇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13584.7公顷。

三、规划期限:2010—2020年,规划分近期(至2015年)和远期(至2020年)。

四、规划的主要指标: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1778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为1589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666公顷,其中城乡用地规模530公顷[含城镇工矿用地42公顷]。

五、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六、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务求科学统筹有限的土地资源,推进“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和低效建设用地的整理工作,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达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七、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工作,搞好农业基本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划期内要按“占补平衡”的原则,实现镇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八、本规划业经依法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本规划是梅林镇土地利用和政府相关事务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

附件:五华县梅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

五华县梅林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篇二: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原则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该批复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指明了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编制和实施《规划》的必要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批复,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划》是对全市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规划》所确立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措施,树立依法管地、用地和集约合理用地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尽快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依据国务院批复的精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1997〕第7号令)和《规划》下达的各项用地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绿化隔离带用地,确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保护的分阶段任务,划定各类用地区。各乡、镇要将区、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各项指标落实到地块。

为保证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县政府的编制工作要与乡、镇同步进行,以协调两级规划之间的关系;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地类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全国统一时点(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规划图件比例尺,区、县级为1∶50000,乡、镇级为1∶10000;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当地实际和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区、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必须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

在编制工作中,要突出对耕地的调查核实和保护。对当前各区、县耕地利用状况发生实际变化,即耕地业已改种果树、鱼池、种草以及发展养殖尚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一律不予变更耕地地类的变更手续。对业已变更为园地、鱼池、草地等用途,又尚未破坏耕作层结构的“耕地”,可通过土地变更手续,从现在的园地、草地、养殖水面等地类,变换回原来的耕地地类。根据规划编制的需要,应将农用土地中适宜耕种的土地规划为耕地并纳入耕地利用区。

四、建立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依据《规划》,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率等重要指标的指令性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预审工作,从源头上把好土地供应的规划审查关。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转用。凡没有完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县,乡、镇,原则上不得批准新的建设用地。

五、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规划公告制度,各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同时,各级政府要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严格执行。要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对规划实施的监测水平。

目前本市土地资源短缺,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落实国务院批复及《规划》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及时协调和解决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的请示》(京政文〔1999〕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北京是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也是人多地少的特大城市,各类用地矛盾突出。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与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市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2394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不得超过21940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2000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2429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4270公顷,实现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299330公顷,占全市现有耕地面积的87%;中心城(包括主城区和10个外围组团)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10平方公里以内。

四、按照《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市区和近郊区,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肉禽蛋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保护和建设;远郊平原地区,要严格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农田基本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复垦,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和

生态农业;远郊山区,要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利用草地资源,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对风景名胜、古迹和水源地的保护。

五、在《规划》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确保县、乡两级规划的编制质量。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北京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000年一月八日

篇三:批复

川府函[2011]210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报批旺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旺府〔2011〕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四川省旺苍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县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你县要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到2020年全县各类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571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2184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384公顷,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44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9300公顷。

四、你县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五、你县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要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用地预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旺苍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县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川府函[2011]204号

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请示》(川环〔201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你厅另行公布。

二、你厅和甘孜州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标准建设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你厅要加强对甘孜州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川府函[2011]180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批准实施四川省雷波马湖风景名胜总体规划的请示》(凉府〔2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雷波马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雷波马湖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28平方公里。

二、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地质地貌、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资源,特别要加强对马湖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 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景区内各项建设,景区内不得建设有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工程。对《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影响景观与环境的建筑和设施,要依照《总体规划》逐步改造、搬迁或拆除,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

四、依托雷波县城建设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按照远近期结合、分级布点的原则,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妥善处理景区内居民生产生活与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风景名胜区内资源保护、游客安全设施以及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供水供电、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你州要加强对雷波马湖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督促景区管理机构抓紧制定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川府函[2011]204号

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请示》(川环〔201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你厅另行公布。

二、你厅和甘孜州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高标准建设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你厅要加强对甘孜州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正确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川府函[2011]19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马鞍山水库前期工作顺利进行,避免重复建设,现就马鞍山水库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8月31日起,马鞍山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5、6组海拔高程1306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丙谷镇芭蕉箐村1、2、5、6组及沿橄榄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二、从2011年8月31日起,新山水库淹没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枢纽工程坝址以上水库淹没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新山乡中山村8组,坪山村2组海拔高程1432米以下地区及相应的回水淹没区范围以内。

(二)枢纽工程建设区涉及的攀枝花市米易县新山乡中山村8组,坪山村2组及沿莫佬河河岸地区核定标明的施工红线范围以内。

在马鞍山水库、新山水库工程建设所涉以上区域范围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新栽种各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并按违章处理。

上述区域内人口自然增长严格按四川省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人口机械增长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复转军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公招公聘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人口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在规定时间以后自行入住的人口以及上述区域内无户籍的人口一律不按移民对待。

三、攀枝花市及米易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强行在上述区域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四、攀枝花市及米易县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尽快按照工程技术设计深度要求对上述区域打桩定界、设置长久性明显标志,同时对打桩定界范围内的各项移民实物指标进行调查、登记、公示、核定并确认到户、到人,经移民户户主或迁建单位和调查组现场代表各方签字认可后建档建卡。在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后尽快编制上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为依据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五、本通知有效期限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7〕279号)执行。

六、攀枝花市及米易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及时印发、张贴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川府函[2011]207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广安市志〉(1993—2005)出版的请示》(广安府〔2011〕67号)收悉。经四川省市州志审查验收小组审查,志稿质量基本达到出版要求,同意交付出版,公开发行。在编辑、出版过程中要按照市州志审查验收小组意见认真修改,在史实、观点、涉密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志书质量。

此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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