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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通知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1 20:14:09 | 移动端:纪委函询通知书

篇一: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 月 日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湘赤监纪函询[ ] 第 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 月 日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三:“五询制”表格 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年 月日相公镇纪委函询通知书 _____:单位(同志)根据有关规定,需向____单位(同志),函询以下事项和问题: 请将函询事项于___年__月__日前书面回复镇纪委。中共相公镇纪委年 月 日 中共相公镇纪委质询登记表 中共相公镇纪委核询登记表 篇四: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实施细则(1)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函询、谈话、诫勉制度的 实 施 细 则 为了及时了解和澄清领导干部问题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 地做好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队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

第二条 在干部考察、考核、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群众举报反映的涉及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或无具体事实情节的匿名反映的除

外),可采取组织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对所函询 的问题,书面如实向党组织讲清楚。对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尚不够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应对其谈话教育,劝其改正。 凡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可直接给予诫勉:(1)对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决议贯彻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在工作和生活中,不能严格要 求自己,违反上级有关廉洁勤政规定的;(3)不认真履行 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班子中制造矛盾,闹不团结,贻误工作的;(4)缺乏事业心和进取精神,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 浮,未完成岗位目标的;(5)在干部考察和民主评议中, 不称职票达l/3的,经组织考察确有问题的;(6)在选拔 任用干部中,违反《条例》,不坚持原则,不按标准,不遵 守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7)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函询、谈话、诫勉由干部教育 监督科、干部科根据掌握的情况提出,函询由部长或分管部长确定;谈话由部长办公会确定;诫勉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研究确定。

第四条 接到函询通知书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地实事求 是地对函询的问题写出书面材料,并在15天内回复。回复 的内容包括:说明事实真相、情节、经过,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改正措施。无故不按时回复的,应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

第五条 接到谈话通知的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 地点接受谈话,对无故不按时参加谈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谈话由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六条 诫勉采取书面形式,接到诫勉通知书的领导干 部,应自觉反省,一周内写出整改措施,报县委组织部。诫勉期为二年。每三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于第三个月底前送县委组织部,最后一次思想工作汇报应写全年的全部情 况,并于到期前半个月送县委组织部。诫勉期内不得提拔重用,不予调整工作,不能评优评先。诫勉期满后,被诫勉者要写出思想工作情况汇报,由县委组织部进行考核,根据表现情况,提出是否解除诫勉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表现实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提前时间不超过半年;表现较好、改正错误的,诫勉期满解除诫勉;表现较差、又出现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严重者移交执纪执法机关查处。

第七条 对函询或谈话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 的,一经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函询回复材料、谈话记录材料、诫勉 通知书、诫勉对象的考察情况、解除诫勉的决定等材料,由干部教育监督科统一保管。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政法和宣传系统副科及副科以下干部的函询、 谈话、诫勉由县委政法委和宣传部参照本细则办理;各乡镇、 各单位党委(党组)对副科级以下干部的函询、谈话和诫勉,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通知书》 《领导干部谈话记录表》《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解除领导干部诫勉通知书》 中共*****县委组织部

2011年1月28日 函询通知书存根

兴农管纪函询字( )号 已于 月日向同志就 问题发出函询通知书,要求于月日函复。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通知书兴农管纪函询字( )号 同志:

据反映,现就有关情况向你提出函询,请于 月 日前 如实向组织做好解释或答复。具体函询的问题如下: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1月15日 干部谈话记录表 篇五: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

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

《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

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

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 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 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

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

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 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

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

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

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

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

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

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

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

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

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

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

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 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

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

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

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

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篇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律检查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本机关或者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的党组(党委)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派出机关、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相当于上述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

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

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反馈。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七条 党委(党组)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述职述廉后,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 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

第十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商中央纪委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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