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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2 23:30:30 | 移动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篇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

中美联合公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共同签署的三个外交公报,包括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这三个公报是中美在冷战时期开启对话和关系正常化的重要基础,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部分在今天的重要性则更为显现,美国政府一直声称其两岸政策是基于“一个中国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台湾关系法”制订的。

1基本简介 编辑

发布背景

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应周恩来总理的邀请访华,中美交往的大门重新打开。尼克松访华期间,中美双方于1972年2月28日在上海发表了《中美联合公报》(“上海公报”) ,标志着中美关系开始走向正常化。 发展历史

1975年12月,美国总统福特应邀访华。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发表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美国宣布断绝同台湾的所谓“外交关系”,并于年内撤走驻台美军,终止美台《共同防御条约》(即“断交、废约、撤军”)。

1979年1月,应美国总统卡特的邀请,中国领导人邓小平访美,揭开了中美关系史的新篇章。

1982年8月17日,两国政府发表《中美联合公报》(“八·一七公报”),美方承诺“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建交以来近几年的水平,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解决”。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成为中美关系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2建交公报

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双方认为,中美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国人民和美国人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将于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互派大使并建立大使馆。

3上海公报 [1] 一九七二年2月28日

产生背景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的邀请,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自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陪同总统的有尼克松夫人、美国国务卿威廉·罗杰斯、总统助理亨利·基辛格博士和其他美国官员。

尼克松总统于二月二十一日会见了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两位领导人就中美关系和国际事务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

访问中,尼克松总统和周恩来总理就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系正常化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广泛、认真和坦率的讨论。此外,国务卿威廉·罗杰斯和外交部长姬鹏飞也以同样精神进行了会谈。

尼克松总统及其一行访问了北京,参观了文化、工业和农业项目,还访问了杭州和上海,在那里继续同中国领导人进行讨论,并参观了类似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导人经过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接触之后,理在有机会坦率地互相介绍彼此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对此,双方认为是有益的。他们回顾了经历着重大变化和巨大动荡的国际形势,阐明了各自的立场和态度。 中方声明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国家不分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大国不应欺负小国,强国不应欺负弱国。中国决不做超级大国,并且反对任何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争取自由、解放的斗争;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外来侵略、干涉、控制和颠覆。一切外国军队都应撤回本国去。中国方面表示:坚决支持越南、老挝、柬埔寨三国人民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作的努力,坚决支持越南南方共和临时革命政府的七点建议以及在今年二月对其中两个关键问题的说明和印度支那人民最高级会议联合声明;坚决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七一年四月十二日提出的朝鲜和平统一的八点方案和取消“联合国韩国统一复兴委员会”的主张;坚决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和对外扩张,坚决支持日本人民要求建立一个独立、民主、和平和中立的日本的愿望;坚决主张印度和巴基斯坦按照联合国关系印巴问题的决议,立即把自己的军队全部撤回到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坚决支持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维护独立、主权的斗争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人民争取自决权的斗争。 美方声明

为了亚洲和世界的和平,需要对缓和当前的紧张局势和消除冲突的基本原因作出努力。美国将致力于建立公正而稳定的和平。这种和平是公正的,因为它满足各国人民和各国争取自由和进步的愿望。这种和平是稳定的,因为它消除外来侵略的危险。美国支持全世界各国人民在没有外来压力和干预的情况下取得个人自由和社会进步。美国相信,改善具有不同意识形态的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便减少由于事故、错误估计或误会而引起的对峙的危险,有助于缓和紧张局势的努力。各国应该互相尊重并愿进行和平竞赛,让行动作出最后判断。任何国家都不应自称一贯正确,各国都要准备为了共同的利益重新检查自己的态度。美国强调:应该允许印度支那各国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命运;美国一贯的首要目标是谈判解决;越南共和国和美国在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提出的八点建议提供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基础;在谈判得不到解决时,美国预计在符合印度支那每个国家自决这一目标的情况下从这个地区最终撤出所有美国军队。美国将保持其与大韩民国的密切联系和对它的支持;美国将支持大韩民国为谋求在朝鲜半岛缓和紧张局势和增加联系的努力。美国最高度地珍视同日本的友好关系,并将继续发展现存的紧密纽带。按照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美国赞成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停火继续下去,并把全部军事力量撤至本国境内以及查谟和克什米尔停火线的各自一方;美国支持南亚各国人民和平地、不受军事威胁地建设自己的未来的权利,而不使这个地区成为大国竞争的目标。 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相互侵犯、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际争端应在此基础上予以解决,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美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实行这些原则。

考虑到国际关系的上述这些原则,双方声明:

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

双方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

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任何一方都不准备代表任何第三方进行谈判,也不准备同对方达成针对其他国家的协议或谅解。

双方都认为,任何大国与另一大国进行勾结反对其他国家,或者大国在世界上划分利益范围,那都是违背世界各国人民利益的。

双方回顾了中美两国之间长期存在的严重争端。中国方面重申自己的立场:台湾问题是阻碍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的关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

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祖国;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制造 "一中一台"、"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中国"、"台湾独立"和鼓吹 "台湾地位未定"的活动。

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它重申它对由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考虑到这一前景,它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在此期间,它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双方同意,扩大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是可取的。为此目的,他们就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和新闻等方面的具体领域进行了讨论,在这些领域中进行人民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将会是互相有利的。双方各自承诺对进一步发展这种联系和交流提供便利。

双方把双边贸易看作是另一个可以带来互利的领域,并一致认为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的。他们同意为逐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提供便利。 双方同意,他们将通过不同渠道保持接触,包括不定期地派遣美国高级代表前来北京,就促进两国关系正常化进行具体磋商并继续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双方希望,这次访问的成果将为两国关系开辟新的前景。双方相信,两国关系正常化不仅符合中美两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会对缓和亚洲及世界紧张局势作出贡献。 尼克松总统、尼克松夫人及美方一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给予他们有礼貌的款待,表示感谢。

4八一七 编辑

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1982年)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七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发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中,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此范围内,双方同意,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继续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此基础上,中美两国关系实现了正常化。

篇二: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看台湾问题

结合中美三个公报,谈谈你对影响中美关系的台湾问题的看法。

台湾问题作为中国的内政问题, 60多年来一直是中美关系最敏感的干扰因素。中美间的三个联合公报是发展两国关系的基石,准确把握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双方的立场和观点,有利于该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两国关系的维护和发展。下面分析一下三个公报及其附属文件: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简称上海公报。两国有关台湾问题的立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一个中国的理解。中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早已归还中国。”而美方的表述是:“美国人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地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显然这儿美国所提到的一个中国并不一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如何解决台湾问题。中方坚持“解放台湾是中国内政,别国无权干涉。”美方则“重申它对中国人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关心。”(三)关于美国从台撤军问题。中方主张“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必须从台湾撤走。”美方虽“确认从台湾撤出全部美国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的最终目标”,但它又表示“将随着这个地区紧张局势的缓和逐步减少它在台湾的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这显然是附加了条件,并延长了时日。

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同时在各自首都公布了《中美建交公报》。公报称: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它非官方关系。公报还重申了《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原则,尤其是“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然而,美国政府要人在公报发表后就纷纷作出违反公报的表态。卡特曾多次声称“在改善与中国关系的同时,不可放弃我们对台湾的利益所负的义务。1979年1月,万斯对美国工商界发表关于中美关系的演讲,全面阐述对台立场。他说:“根据美国的观点,由中国人民自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极力重要的;如果北京继续以这种煽动性措辞谈论和考虑台湾问题,我们就不可能前进”;“特别是,在关系正常化后的这些关系中必须包括向台湾出售防御性武器。” 可见,美国只是表面上接受了中国的原则立场,实际上行的是另一套,即推行旨在制造“两个中国”和“一中一台”的所谓“双轨政策”。美国一面对中国“海誓山盟”,一面对台湾异常“关心”。更为恶劣的是,《建交公报》墨迹未干,严重违反公报精神的《与台湾关系法》就出笼了。总之,美国的所作所为违反了《建交公报》,以致台湾问题在中美建交后仍没得到解决。

1982年8月17日,中美签署的八一七公报是为解决美国售台武器问题的。双方的分歧除美国继续干涉中国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外,还有以下两点:(一)对美国关于售台武器问题的声明,双方理解不同。其声明的主要内容是:“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美方的理解是:“关于今后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问题,我们的政策在公报里已说得清楚,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出售武器将继续按照《与台湾关系法》进行??。”而中方认为:“本公报以两国建交公报的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依据,与美国单方面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毫无关系。《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背了两国建交公报的原则,是中国政府一贯反对的。任何试图把本公报同《与台湾关系法》相联系的解释都是违背本公报的精神和实质的,都是不能接受的。”中方认为最后的解决的含义应是指“美国售台武器经过一段时间必须完全停止”,一段时间即是有限的,不应推到遥远的将来。而美方显然不是这样认为的, 因为此后美国的售台武器不仅在性能和数量上超过了中美建交后几年的水平,而且至今还没有“最后解决”。

(二)里根在声明中还宣称,美台“将以适合于老朋友的庄重体面的方式进行”。这显然有提升美台关系的意图,是与其不干涉中国内政的承诺相矛盾的。

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关系史上的三个里程碑,是中美关系健康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中美双方斗争和妥协的产物。美国只是利用中美合作遏制苏联这个最大和最危险的敌人,

把中国当作现实“朋友”和潜在敌人。为了利用这个现实“朋友”,它与中国一起高喊反霸口号,且不得不在台湾问题上作出有限让步,即口头上和法律上基本接受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以此作为与中国建交的基础。为了遏制潜在的敌人,它先对中苏“不偏不倚”,后来继续在台湾问题上干涉中国内政,设法间接阻止中国统一。

正是由于美国右手玩“中国牌”以遏制苏联,左手玩“台湾牌”以遏制中国,所以它既同中国达成协议又不完全放弃台湾。苏联解体前,美国主要打“中国牌”,苏联解体后,“中国牌”失去作用,而“台湾牌”的价值上升。

当前,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战略目标是维持海峡两岸现状,即不战不和,不统不独。台湾独立和与大陆统一都对它不利。若台湾独立,台湾海峡势必重新燃起战火,美国将左右为难:直接出兵支援台湾不仅无法律根据,而且会遭到国内外反对。即使美国作出折中反应,即胁迫尽可能多的国家加入对中国的全面制裁,并向台湾提供武器,那么中美重新敌对将不可避免。那样,美国不仅会丧失世界最大的潜在市场,而且将多一个不易对付的敌手。若两岸统一,则美国不仅会失去台湾这张对付中国的王牌,且会大大增加中国这个潜在对手的实力,其霸权地位会进一步下降。正是为了这个战略目标,美国才一直推行对华“双轨政策”。

在经历了上世纪 90 年代明显加剧的冲突后, 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在 21 世纪初期进入相对缓和、敏感程度相对下降的阶段。个人认为,随着中美之间对抗的递减,以及重大共同利益的形成,美国对台湾问题插手、干涉的程度将减弱,台湾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干扰也将随之降低。事实也表明,两岸关系进入和平发展新时期,有利于减少台湾问题对中美关系的干扰,从而有利于中美发展新型大国关系。2010 年以来,奥巴马政府持续推进亚太战略调整,引起人们对该政策对两岸关系影响的关注。有观点认为,美国调整亚太战略,势将强化台湾作为防范、遏制中国的战略筹码地位,从而明显恶化两岸关系,然而事实并非如此。2008 年以来两岸关系得以缓解,台湾作为美国防范、遏制中国的战略筹码作用大为降低,也降低了美国亚太战略调整对中美关系可能带来的损害。

不容忽视的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仍将是漫长、曲折过程,未来还将面临一些深层次政治问题的“深水区”挑战。受诸多因素影响,马英九当局对于进一步改善两岸政治、安全关系始终心存疑虑,“亲美”、争取美国对台安全保证一直是其政策重点。这就为美国继续插手、干涉台湾问题提供了机会,为美国亲台势力给予台湾“实际支持”提供切入点,如美国坚持对台军售、支持台湾加入国际组织等。此外,台湾岛内政局发展存在不确定性,迄今尚未放弃“台独”立场的民进党,完全可能重新执政。而一旦民进党上台,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虽不致完全逆转,却可能重新陷入停滞、曲折,并将使美国插手、干涉台湾问题更趋复杂化。

篇三: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研析

摘 要: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对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法律性质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中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美国却否认这一点。这种争议的结果既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更严重阻碍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特别是从条约的基本特征、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三个联合公报的履约情况等方面进行的深入分析表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确定无疑是有拘束力的条约。基于此,中国政府应该积极寻求维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权威性及其条约性质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法;有约必守;法律后果

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基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分别是:中美两国于1972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上海公报》)、1978年12月12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建交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以下简称《八?一七公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关系的政治基础,成为指导两国关系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实践已经证明,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但是,长期以来,美国在台湾问题、西藏问题、新疆问题、人权问题、对台武器销售等问题上不断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原则。美国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也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有约必守”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更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的健康发展。从国际法角度分析,美国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借口”是: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寻找应对美国错误行为的法律对策,就变得非常必要。

一、 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争议及其后果

(一)中国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1972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5集,1978年)分别将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和1978年的中美《建交公报》收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一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辑的、按照年度方式连续出版的、系统刊载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文件的唯一官方出版物,具有高度的官方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6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开宗明义地表示:“该条约集所收入的是条约和条约性质的文件。”这些都是中国政府认可上述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最权威理由。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均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属于条约,是国际法上具有条约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刘文宗教授等认为: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以"联合公报"形式发表的,当然具有条约的性质。(参见:李红.台湾问题与中美关系[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11):59.)秦晓程教授认为,“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认识,中国一贯认为其构成中美之间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条约。”(参见:秦晓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的形式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2003:52. )王庆海和刘爽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美国应承担条约的义务。”(参见:王庆海,刘爽.从国际法看中美关系中的台湾问题[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2,(5):

24.)周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参见:周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法律问题初探[D].北京:外交学院,2003:11-13. )彭飞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带有拘束性质的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有拘束力。”(参见:彭飞.国际组织决议作为国际法渊源及其法律效力探析[D].上海: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2010:17.)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和学界均认可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国际法上有拘束力的条约。

(二)美国政府官员及部分学者对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否定

自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以来,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鼓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是条约的言论,不断

地质疑其条约性质。具体来说,美国方面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不属于条约的观点和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反映未来政策的政治声明,不属于条约,因此没有拘束力。早在1972年2月28日《上海公报》发布之时,尼克松在和台湾当局驻美国“大使”沈剑虹谈话时就说:“《上海公报》不是一项条约,仅是一项联合声明,双方就各项问题表示本身的立场,并未试图达成协议。”[2]1982年8月18日,美国助理国务卿约翰?赫德在美国外交事务委员会作证时指出:中美《八?一七公报》只是属于美国未来的政策,而不属于条约或协定[3]。此外,在 《八?一七公报》达成以后,美国国务院在给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信中竟然说,公报“只是总统的一项政策声明”,美国在向台湾出售武器上所作出的承诺“不是一项行政协定,并不具有国际法所有的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4]此后,美国国务院一直对《八?一七公报》的性质持这种看法[3],从而否定其条约性质。

第二,美国的不少政府官员和学者还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只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协议,不属于国际条约,因而没有法律拘束力。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一些议员坚持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美国的条约由总统缔结并需要取得参议院出席议员2/3以上同意,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没有经过美国参议院的同意,不符合条约所需要的国内法程序条件。此外,美国一些学者持否定态度的理由还包括: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一直以来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既没有在美国国会的条约集中公布,也未在美国政府的条约集中公布[5]。

(三)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条约性质的严重后果

第一,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将《与台湾关系法》凌驾于其之上,并频频以此为由违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规定。《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中旬通过,并于1979年 4月10日由总统签字批准通过的。美国认为,《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正式批准的,属于有效的美国法律,其效力要高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这也成为了美国频频违反三个联合公报的借口。例如,美国在《八?一七公报》中明确承诺,限制乃至最终取消对台武器销售。但事实上,美国政府不但没有限制对台武器销售,而且不断提高对台武器销售的数量和性能。美国显然违反了《与台湾关系法》中的承诺,并以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

第二,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削弱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许多重要内容无法落实。如果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仅仅是表达了中美之间的某种政治态度,那么这种政治态度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情事的变化而改变。特别是已经过去30多年了,美国完全可以找到改变这种政治态度的理由,而且美国仅需为不履行这种政治态度而承担政治道义的责任。但如果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条约,根据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是指: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当事方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违约方就需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并且在国际社会中承受极大的压力。美国极力否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用意就是促使其滑入政治态度的轨道,其结果是不仅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权威性大受贬损,而且还导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许多重要内容如“台湾地位问题”、“对台武器销售问题”、“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均无法有效落实

第三,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还导致中美关于三个联合公报的许多具体争议问题无法通过条约法框架解决,从而持续争议。如:(1)在《建交公报》中,美国是“承认”还是“认识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中美双方重要的一个争议。(2)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认为,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是以中国保证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为前提的;中国则认为,和平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与美国终止售台武器没有关系。(3)中国认为,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严重违反了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认为,《八?一七公报》中所阐明的政策同《与台湾关系法》是完全一致的,军售将根据《与台湾关系法》得以继续。上述争议无法通过条约法的框架解决,延续至今。

第四,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严重违反了国际条约法上的“有约必守”原则,更是严重破坏了中美关系。根据国际条约法的“有约必守”原则,凡是合法有效的条约,缔约方应该诚实善意地遵守。尽管美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性质,为不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寻找“借口”,但中美三个联合公

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是无可改变的事实,美国违反条约也难逃其责。进一步而言,中美关系能否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关键在于美国能否切实有效地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因此,必须坚决捍卫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这是反击美国违反三个联合公报行为的最有效方法。

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有拘束力的条约

虽然美国政府官员和美国学者提出了种种观点和理由,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但是却无法改变其作为条约的事实。无论是从条约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还是从美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是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还是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无论是从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还是从中美的履约实践来看,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作为有约束力的条约是值得肯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特征

1.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了中美两国的权利义务

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必须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8版)的修订者劳特派特法官在“某些挪威贷款案”中所认为的那样:“条约是创设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图的体现”。ICJ, Case concerning Certain Norwegian Loans (France v. Norway), ICJ Reports, 1957:49.《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修订者詹宁斯和瓦茨也持相似的观点[6]。在“卡塔尔和巴林间海洋划界和领土问题案”中,国际法院就认为两国之间关于将争端提交给法院的换文和备忘录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因为其创设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ICJ, Case concerning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Qatar v. Bahrain), Jurisdiction and Admissibility, ICJ Reports, 1994:140-14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不少权利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具体来说:

《上海公报》和《八?一七公报》都非常明确地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应当在亚太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这一规定不仅具有具体的针对性内容,而且在措词上也使用了“不应当”这样一个具有强制性色彩的词语,其义务性规定的特征非常明显。再如在《八?一七公报》中,“美国政府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一规定表明,美国承担逐步减少并且最终取消售台武器的明确义务。即使是中美双方争议最大的台湾问题,同样也体现了美国的相关义务。特别是《建交公报》中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基于这个原因,将仅同台湾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这里虽然没有明确地指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美国“同台湾仅保持非官方关系”的前提显然是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否则,假设美国认为台湾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是不可能因为“对一个政府的承认”而导致与另外一个国家仅保持非官方关系。以后发生的许多事实也都是符合这一逻辑的,比如:美国的历届政府都表示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关于台湾问题的承诺;都表示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反对“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美国在中国入世的问题上大力支持中国提出的“先大陆后台湾”的策略,等等。

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虽然国际条约有正式和简式之分,但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效力的区别。在决定条约的法律拘束力时,诸如条约生效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和签名等条款都是次要的因素。国际法院在“爱琴海案”判决中也指出:上述内容的缺乏并不影响法院对联合公报法律性质的确定。ICJ, Aegean Sea Continental Shelf (Greece v. Turkey), ICJ Reports, 1978:3.一般认为,确定一项文件是否构成条约的决定性因素是其当事各方在缔造该文件过程中的意思表示[7]。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正是体现了中美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第一,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都是以促进中美之间的友好往来,减少两国的摩擦为目的。早在1972年的《上海公报》中,中美两国已认识到中美两国关系走向正常化是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的,并都希望减少国际军事冲突的危险;之后的中美《建交公报》更是直接以建立外交关系为主要目的;再之后的《八?一七公报》

同样体现了促进中美关系友好发展的目的。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中美之间正常交往的目的和宗旨是非常明确的。

第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同样也以促进世界和平为目的。三个联合公报都有维护世界和平、反对谋求霸权、减少军事冲突等相关内容。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促进世界和平的目的和宗旨也是非常明确的。 第三,中美在三个联合公报中就许多具体的细节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例如,在1972年《上海公报》中,中美双方就诸多事务达成一致,包括了台湾的未来[8]。《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总统尼克松在返回安德鲁空军基地的讲话就具体表述了这些一致的意见:我们(中美双方)在很多领域迈开了必要而且重要的第一步。我们就扩大文化、教育和旅游交流达成了一致;我们同意开启并扩大两国的贸易;我们同意加强并扩大业已开始的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流;更重要的是,我们同意采取一些国际措施以减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际冲突和敌对的危险;我们都反对太平洋地区的霸权;我们同意国际争端应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9]

3.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

以国际法为准也是条约的基本特征之一。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的定义就将“以国际法为准”作为条约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以国际法为准”不仅包含了创设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意图要素,YILC, Report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n the Work of Its Eighteenth Session, YILC Reports, 1996:189.而且还指的是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违反国际法的条约无效[10]。前者不再赘述。就后者来说,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两国政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其主要内容是反对霸权、建立两国外交关系、促进两国贸易和文化交流等;其目的、宗旨不仅合法,而且还有利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可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缔结主体、缔结程序、内容和目的都是完全合法的。因此,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完全以国际法为准的。http://(二)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美国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性质,其关键是基于美国国内法体制下的条约缔结形式。笔者认为,美国的国内法制度不能否定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理由如下:

第一,从根本上说,美国国内法关于条约的定性还是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依据的。尽管美国不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第三次外交关系法重述》指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习惯法的汇编而成的法典,美国接受其作为规制国际条约的法律[11]。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a)条的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从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来看,“以换文、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联合声明或其他以类似程序缔结的文件,不是一种偶然或例外情况,而是在国际实践中经常适用并且呈现增加趋势的文件方式”;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2(II):161.“这类文件不能适当地被称为正式文件,但是他们毫无疑问地是受条约法规范的国际协议。因此,一项一般的关于条约法的国际条约必须覆盖这些协议。”

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66(II):188.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借鉴条约法公约的定义,认为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意欲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受国际法约束的协议。”综上,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法委员会的规定来看,以联合公报为名称的国际协议如果具备条约的各种要素,可以作为有拘束力的条约的一种,而这恰恰又是美国国内法所认可的。

第二,从美国的宪法体制来看,美国总统具有非常广泛的缔约权。美国总统缔结的条约分为“条约”和“行政协定”两大类。就前者而言,根据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在参议院提供意见和同意下,有权缔结条约,但以出席的参议员2/3多数赞成为条件。因此,对美国来说,凡是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都必须是而且必然是通过了《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程序而缔结的。中美之间迄今为止只有4个双边条约是由美国参议院2/3多数批准通过的。这4个条约分别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1984年4月30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第七款解释的议定书》(1986年5月10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

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定、议定书及换文》(1984年4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2年3月5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领事条约》(1980年9月17日)。资料来源:http://thomas.loc.gov/cgi-bin/ntquery.就后者来说,又可以分为“国会的行政协定”和“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国会的行政协定离不开国会的授权或立法,其又可以再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的立法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另一种是总统根据国会两院的共同决议而缔结的行政协定。(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89.)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产生于总统与美国国会关于缔约权的纷争,这种纷争的结果是“总统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达成某些协议”[12]。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美国总统缔结的,其内容又涉及维护国际和平,承认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削减武器销售等重要内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Corp.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指出: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被排他地授予国家政府,总统是这个政府的唯一代表,总统单独缔结这种协定的资格不容怀疑[5]638。笔者据此认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从性质上说当属于总统的行政协定。美国总统的行政协定同样具有条约的法律性质。例如,美国通过1937年的“美国诉贝尔蒙特案”与1942年的“美国诉平克案”确立了行政协定无需参议院的介入,对州法有约束力的原则。这一原则在“B?埃尔曼公司诉美国案”中也得到了体现,美法之间的商务协定就是根据1897年《关税法》签订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它不是这样的条约——“享有须美国参议院批准条约的显贵”,但它是由两个主权国家的代表谈判、以缔约国的名义并代表缔约国缔结的处理两国之间重要商务关系的国际协约。如果它在技术上不是必须经过批准的条约,不管怎样,它是一个由美国国会授权,在总统的权力下谈判和公布的协约,这样的协约是条约[13]。 第三,美国政府目前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列入《美国条约和其他国际协定集》的作法,从某种意义上显示了美国政府不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视为条约的态度。但是,由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完全具备条约的基本要素,毫无疑问属于国际法上的条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另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如果条约已经生效,缺少国内法的公布程序并不影响条约的效力[14]。综上,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虽然没有被美国国务院和美国国会收入条约集并加以公布,但不能否定其条约拘束力。相反,美国还要为其不作为承担国际责任。

(三)中美双方在实践中的履约行为佐证了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条约拘束力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公布之后,中国所有的涉外人员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不以社会制度论亲疏、不以意识形态画线,认真恪守三个联合公报的原则为发展和加强中美关系而不懈努力。中国方面一直以来都严格遵守公报的规定,并全面履行公报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在很多重要场合都一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基础,并且希望美国也认真遵守公报的内容。

美国方面一直以来都反复强调三个联合公报的重要意义,并且表示会遵守三个联合公报中的各项原则。自尼克松以来的美国历届政府:福特、卡特、里根、布什、克林顿和小布什,也都毫无例外地郑重做出过基本一致的表述,表示美国政府会恪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的有关义务,体现出对三个联合公报拘束力的尊重和确认。美国政府虽然在行动上有不少违反中美三个联合的作法,但也有一些遵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作法:

例如,早在1972年《上海公报》签订后,美国就开始逐渐减少和台湾之间在军事上的联系。1976年的《波士顿全球报告》指出,美国承诺在1976年左右将从台湾撤回50%的美国驻军和大批的军事顾问[15]。又如,1979年的中美《建交公报》发表之后,美国撤走了驻台美军,停止了美台条约,断绝了与台湾当局的“外交关系”,基本上履行了“断交、撤军、废约”三项承诺。当然在售台武器方面美国屡屡违背公约精神,这种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遭到了中国强烈的抗议和反对。1982年中美《八?一七公报》的缔结是由于美国违背《建交公报》的规定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向台湾出售武器引起的。双方经过激烈的争论,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在协议缔结后的1983年2月3日,美国国务卿与中国外长会谈时,美国国务卿表示,里根总统指示他向中方表明,美国将恪守《八?一七公报》中所作出的承诺。在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签订后,虽然美国总体上频频违约,但美国对台军售的数量的确一度以每年2千万美元的速度减少,从1984年至1987年,美国对台军售的金额从7亿8千万美元减少到7亿2千万美元。Hungdah Chiu, The Taiwan Relation Act and Sino-American Relations, 1990:33.再如,即使是在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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