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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在职员工新生儿医疗费用怎么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2 23:30:36 | 移动端:余杭区在职员工新生儿医疗费用怎么报?

篇一:关于职工医疗互助申请补助的通知【001】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本实施办法在基金会章程规定范围内运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互助周期,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费标准为每人36元/年,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缴交,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缴交。

第六条 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补办职工医疗互助手续(须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各单位所交互助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三章 参加互助程序

第八条 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 各参加单位应在上一年10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汇总并帮助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到杭州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十条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互助待遇

第十一条 凡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普通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自负)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范围,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标准按以下不同金额分段定额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3000元至5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500元;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5000元至1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800元;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之间的部分补助1200元。

第五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四条 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五条 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遇特殊情况除外)。职工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后,由单位工会帮助办理补助手续,也可由本人直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理补助手续,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补助金的申请实行一年一结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期),次年的1至3月份为报销期。普通门诊医疗费先由各单位汇总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表后报上级工会,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审核并填写普通门诊结报汇总表后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核准发放补助金。

第十七条 申请医疗补助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收费收据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第十九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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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38号)精神,开展多种形式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互助活动,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更好地与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有效缓解患病在职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负担,增强职工抗疾病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负责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职工医疗互助)的制订、修改等工作。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部,负责职工医疗互助的组织、实施、审批等工作。 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负责做好本地区、本系统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各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人员的登记建档、互助金的收取和申请补助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对象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事)业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在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名下设立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务部的审查监督和社会审计。

职工医疗互助金按照“互助互济、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市总工会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补充资金;在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互助期限和交费标准

第五条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交费标准为每人50元,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收交。

在一个互助期内,各单位工会可为本单位新增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三十天内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六条 对第一期职工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的单位(新增职工除外),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第一期互助期内没有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参加人数不需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二)在第一期互助期内已获得医疗互助补助的单位,按本单位在第一期内获得的实际医疗互助补助金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或按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交纳第二期的互助金。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单位行政交纳,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和个人共同交纳。

第三章 参加程序

第八条 职工申请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由所在单位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参加。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90%,100人以上单位参加人数不低于80%。

第九条 各参加单位应在当年8月底前,将《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电子文档)、当年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及职工医疗互助金一并交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汇总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也可由各参加单位工会直接交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手续。

第四章 互助待遇和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其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在2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由职工医疗互助按比例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的标准,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确定的范围,按以下不同比例分段累计的计算方式给予补助:

(一)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部分补助20%,补助金低于100元按100元补助;

(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50%;

(三)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10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90%。 第十二条 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在2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医疗困难救助。

第十三条 经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后仍有困难的职工,由办公室视困难程度提出救助意见。

第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本单位工会应及时到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二)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部门出具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

(三)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其它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的,可在每次出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费用结算后申请补助,也可以累计后一次性申请补助。当一次住院时间跨两个互助年度时,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助年度分别结算。

第十六条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的申请实行即申即办,由办公室负责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予支付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一)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和在境外就医的等。

第十八条 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补助金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企(事)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三:余杭组团市民之家社保窗口办理业务统计

余杭组团市民之家社保窗口经办业

务统计

一:社保转移

二:企业业务,包括企业员工增减、新单位社保开户、开通网上增减业务、对在职员工的户籍、姓名,身份证号的错误信息的修改。企业参保人员花名册打印

三:打印社保明细

四:打印证历本

五:单位,个人社保网上登录密码初始化(仅限18号窗口)

六:提供相应的政策咨询

各类业务办理事项须知:

社保转移

(以下业务均可代办,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代办人身份证)

转入:

杭州、萧山、富阳、临安、建德(以下称协议地)转余杭:请至对方社保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省内其他地区转余杭:凭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至对方社保。对方社保会给与相应的回单,再将回单拿至我处即可(回单请先自行保管一个月)。

外省转余杭:外省参保地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合)凭证》,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 注:以下情况,概不接收:

非余杭户籍,男的超过50周岁,女的超过40周岁,且之前从未在我处参保

已在余杭参保,经核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在余杭区缴纳社保依然未能够10年,也不予接收

提供的纸质单据有误

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均工资的60%(双低)人员。 其他特殊情况。

转出:

余杭转协议地:凭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拿至对方社险办即可

余杭转省内其他地区:凭转入地开具的养老保险联系函+身份证复印件至我处。一个月后我处审核后将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情况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个人账户情况表》,《参保(合)凭证》,《参保(合)人员医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以邮寄或电话告知的方式领取

余杭转省外:凭身份证复印件来我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合)凭证》,拿至对方社保局即可

以下人员不得转移: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低人员,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业务(个体工商户概不受理) 所有企业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的1-25号,逾期不再受理

单位开户

所需材料:《用人单位社保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地税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同时需提供地税企业编

码,格式为:33012500370XXXX)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期限:即办。

单位给新员工参

所需材料:《余杭区企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增减月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新参保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备案名册

办理期限:即办

打印花名册

所需材料:介绍信、单位公章、业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其中之一即可

单位网上登录密码初始化(仅限18号窗口)

所需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期限:即办

网上增减业务开通

所需材料:《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网上办理协议》

一式两份

打印《医疗整理本》:

本人携身份证及免冠一寸照

若单位统一办理,需携带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及办理人员名单,名单上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若知其保险编号,请一并写上)

打印参保明细: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切记是原件),若委托他人代办,则需双方原件

个人社保登陆密码重置: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原件(切记是原件),若委托他人代办,则需双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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