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00:10:23 | 移动端: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篇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作者:刘平平 时间:2011-11-12 查看(587) 评论(0)

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六条 相关法规:1篇2处 相关地方法规:1篇1处 相关司法解释:3篇3处 相关判例:1篇1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案件中的问题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

1、粗线条地收集材料和进行审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对立案审查规定了具体期限,因此对一些复杂、牵涉面较广的案件,特别是涉及行为地、人员分散、涉及面广的案件,侦查人员便无暇深入、细致地调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确认是否有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观上将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相混淆。

3、对立案调查程序认识有偏差。在调查核实中往往先入为主,仅是根据控告、举报、报案等材料反映的内容进行调查,未对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作调查,单方面的收集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将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观、全面地作立案判断。

不予立案复议案件中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当前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后立”思想的影响和一味追求指标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看作为是可有可无的【2】。而近几年以来,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成

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指导思想,“重实体、轻程序”的作法已经被打破。因此,新形势下公安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切实履行好维护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能。为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应当作到:

(一)决定所依据的材料必须充分

不予立案决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即不再进行相关的调查工作。因此,结束程序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要充分、翔实。在调查过程中要排除主观上的影响,综合、客观地收集证明无犯罪事实的材料;同时亦要收集能够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材料。调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终能够清晰地证明无犯罪事实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特别是关系复杂的经济类案件,必须将相关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界定区分,避免含糊不清。

(二)决定作出前的审查必须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审查活动不同于进入侦查程序后的侦查行为,它仅仅是一个判断、确认过程,并不要求将全部的事实行为和相关人员查清、查明。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简略审查程序,由于报案等材料经常带有一些人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实”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较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前,必须对取得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从思想上打破“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束缚【2】。对涉及的线索不轻易排除,尤其对立案标准抽象、概括的案件,更要依据材料,并结合地区经济情况、社会形势、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来源: 日期:2012-07-09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诉讼立案。 经常接到当事人(dangshiren)的咨询,有些案件金额很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调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dangshiren)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之外,多数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不予批准立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并且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愿意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2.向检察院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履行立案监督职能,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申诉。

4.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及重婚、诈骗、侵占公司财物,故意伤害等当事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

如果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导致或扩大了自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因此,在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关申请司法援助。

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犯罪事实应马上立案侦查。

报案之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首先公安机关立案是针对刑事案件而言的,一般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之后会在七天之内根据具体的情况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报案人。

如果报案人所报案件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那么报案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收到通知的10天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需要说明理由。

如果报案人还不服公安机关的决定的,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反映,要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会让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同时,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有必要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责令公安机关立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篇二: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4年6月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1—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2、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文书内容力求辨理析法,增强说理性。

3、文书由各省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法制部门负责监制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使用执法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文书。

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4、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要逐项填写文书设定栏目;不需要填写的要划去;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5、文书所留空白不够填写时,可以附纸记录,附页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制作,填写要求、标准一致。

6、文书标题中并列的“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复议”可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部分划去。

7、文书中“/”表示前后内容可以供选择,使用时应当将不用 —2—

部分划去。

8、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存根文书应当妥善保管。

9、文书编号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10、文书中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赔偿义务机关的填写要求为: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住所和邮编;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电话、地址、邮编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电话;有法定代理人的,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电话。赔偿义务机关处填写赔偿义务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姓名”,是指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属外国籍、无国籍或者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者本民族文字姓名。“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住所”,是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组织名称”,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全称。“地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赔偿义务机关的办公 —3—

地点。

11、填写法律条文时,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12、文书中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在相应空白处写明具体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13、文书中注明签名处应当由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盖章或者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以加盖公章。拒绝签名的,由办案民警在文书上注明。

14、文书中盖章处,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加盖赔偿义务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属于刑事赔偿复议案件的,加盖复议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15、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的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在附卷文书上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二、具体要求

16、国家赔偿案件审批表(式样一)是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审批文书。

“编号”由4位年度号和3位数顺序号组成,如“2014001”。同一申请有多个赔偿请求人的,可以对不同赔偿请求人使用同一 —4—

编号的审批表。

“承办意见”栏目填写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内设机构负责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还需填写该机构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栏目填写法制部门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审批意见”栏目填写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负责人的处理意见。

17、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式样二)是对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赔偿义务机关通过本文书记录其口头申请内容。

“时间”填写制作该笔录的时间。

“地点”填写制作该笔录的地点。

“记录人及单位”填写制作笔录的民警姓名和所属单位。 “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和理由”应当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口述如实填写。

笔录制作完成后,赔偿请求人应当核对或者由记录人向赔偿请求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赔偿请求人签署核对意见;赔偿请求人不会书写的,由其盖章或者捺指印。

18、国家赔偿或刑事赔偿复议申请接收凭证(式样三)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刑事赔偿复议机关当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国家 —5—

篇三:请求做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请求做出赔偿决定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复议机关:沈阳市公安局

赔偿请求人不服沈阳市公安局作出的沈公刑复字(2007)4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损失22509.08元,并为请求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

2004年辽中县牛心坨乡李胡岗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经李胡岗村三组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非法将三组全体村民的364亩土地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种树,村委会的这一转包行为严重侵害了三组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村民多次与村委会协商要求收回承包地,无果,2004年4月4日三组村民拔了地里的树苗,村委会重新将争议土地给三组村民分地种田。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通知对占用农田植树造林问题作出了规定,

“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开效合同,应予废止。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

2004年5月26日,李胡岗村三组全体村民与李胡岗村村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承诺“解除转包合同,归还三组村民的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由李胡岗村委会负违约责任;被毁的林地现有的树林和树根在耕种期间无论成活与否,由李胡岗村委会负完全责任,与三组全体村民毫无关系;三组村民在收回的林地中在生产经营时如果与承包方发生冲突或造成群体性暴力事件时,由村委会负完全责任,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村委会完全负责。”(有《协议书》为证)

至此,李胡岗村三组村民拔树种田的事已经画上了一个句号。三组村民要求收回承包合情合理合法。但是2004年12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将请求人高学慧刑事拘留,2005年1月8日,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以“因犯罪嫌疑人申请人拘留期限届满,案件需要继续侦查”为由将请求人取保候审,2006年1月6日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因对犯罪嫌疑人申请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解除对请求人的取保候审。请求人被解除取保候审以后,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对请求人的行为没有一个正确的评价,对其拘留请求人30日的行为也没有一个说法,给请求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使请求人的名誉受到了不良的影响。

沈阳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处理,将履行村民组长职责的请求人进行刑事拘留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对高学慧给与赔偿。

为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公断,以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

2008年1月 16日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复议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请求人_______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年度)___不赔字___号不予赔偿处理决定,现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或“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____复决字第___号___复议决定,现请求作出赔偿决定”,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撤销____不予赔偿决定书,或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损失_______。

具体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恳请作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我(或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附:________(名称和份数)

赔偿请求人:赵____,男,42岁,汉族,____市____区人,住____市____区____镇____村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复议机关:_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市____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赔偿请求人赵________不服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于20__年1月17日作出的(200 ____)____检不赔字第2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于200 ____年2月18日向____ _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复议申请,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故请求人依法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_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赔偿请求人因被羁押而造成身心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人民币7.6万元、企业承包损失费62万元。

请求人于199 ____年

12

月至

199 ____年6月任____市____区____镇工商实业总公司经理(承包人)。在任职期间,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以请求人涉嫌贪污犯罪为由,于199 ____年6月26日将请求人拘留,同年7月7日将请求人逮捕。后因请求人患病,于199 ____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0 ____年4月17日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200 ____)____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

一、宣告李____无罪;

二、违法所得800元,发还____区____镇工商实业总公司。判决后,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____ _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200 ____年10月11日撤回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抗诉。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 ____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裁定,终止对本案的审理。请求人被依法宣告无罪,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对请求人错捕错押,致使其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害,并导致其身患疾病,花去医疗费7.6万元,给请求人承包的企业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人因此向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________市____区人民检察院却于200 ____年2月17日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请求人于200 ____年2月18日向_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出复议申请,____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因此,为了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向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恳请依法公断。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赵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69061.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