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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问责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17:00:13 | 移动端:两个问责

篇一: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思考

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思考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谢海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落实“两个责任”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央针对反腐倡廉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新举措,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新时期的重大创新。对国有企业来说,落实“两个责任”既是改革发展的推动力,又是健康稳定的重要保障。那么,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如何抓住关键呢?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十八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中央文件和习总书记讲话明确了问责对于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关键作用。笔者结合实际,就国有企业当前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存在问题和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做了一些调研和粗浅思考。

一、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高度重视落实“两个责任”问责机制存在问题的思考。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工作,在教育、制度、监督和落实党风建设责任制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积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各层级企业纪委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好纪委监督责任,在聚焦中心、突出主业上做了积极探索。但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国有企业党风建设依然存在责任不明、落实不力、追究不严等问题,突出反映在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问责机制上存在问题。

1.存在问责制度不健全现象。在落实“两个责任”过程中,存在着问责制度不健全现象。有的停留在对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分工层面,没有建立问责制度;有的侧重在干部违反作风问题的处理没有深入到落实党风建设责任的问责;有的对监督检查考核渠道程序不规范不明确;有的单位问责制度不能依法依规等等。

2.存在对问责机制认识模糊不清问题。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主要目的是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但在一些单位仍然对问责机制存在认识模糊不清的问题。如存在把问责等同于“出现问题进行追究”的错误认识,没有把问责贯穿于落实“两个责任”的全过程,而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影响问责制度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又如存在把问责机制简单理解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而对党员干部履责落

实党风建设情况跟踪不到位,不能促进各级管理人员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再如对问责认识为犯了错误的结果,没有让各级管理人员认识到责任和权利的一致性,没有认识到不作为、不担当的危害,导致有的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中缺乏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

3.存在问责制度与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内容相脱离现象。国有企业的工作中心是做好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推动企业发展,问责机制如果脱离了具体的工作内容,那么就没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些单位存在问责制度脱离中心,导致监督检查产生不到位问题,中心重点抓不牢掌握不准。

4.存在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问题。问责机制的建立健全,必须形成对“两个责任”落实的责任清单的监督机制,才能按照问题导向开展全方位的问责、追责。当前,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存在着监督体系不完善和监督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问责机制的通行。

5.问责效果不明显。问责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问责工作成效无法体现。问责效果不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些不正之风难以得到根除,官僚主义、奢靡之风等不正之风在一些企业依然较为严重地存在,没有得到严厉打击和根治;二是违反八项规定屡有发生;三是信访举报较

多,腐败案件数量没有下降;四是内控制度仍有待健全;五是个别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仍不规范等等。

6.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还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纪检监察队伍。当前,一些企业存在人员少、业务培训不多、兼职不利工作开展等一些问题。

二、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动“两个责任“落实的思考。

落实“两个责任”对国有企业发展意义重大,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要抓住建立健全问责机制这个关键。那么,有必要认真思考分析国有企业如何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1.问责的主体客体要“明”。建立健全问责机制,首先必须明确问责的主体,也就是由谁进行问责;其次是要明确问责的客体,也就是对谁追究责任。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执行问责职责,因此,纪检监察部门是国有企业中对党风建设责任制实施问责的主体,必须在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实施问责。根据“两个主体”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把党风建设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党委主要负责人是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管事又管人,做到工作职责和掌握的权力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就延伸到哪

里。各级党员干部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时刻肩负党员责任。纪委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因此,问责的客体包括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直接责任人。明确问责的主体和客体,才能解决纪委不愿监督、不敢问责的问题,促进纪委挺直腰杆开展问责,查实结果和过程,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真正问责到具体责任人,并上追负责人。同时,监督责任不落实,也要坚决追究纪委责任和纪委负责人责任。

2.问责的范围要“细”。细化问责的范围和项目是落实问责的关键。首先要按照“两个责任”的要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基本要求,明晰责任主体的“责任清单”,按照党风建设责任制全面梳理细化职责权限,分清党委主体责任与纪委监督化,再进一步细分到岗位和每一个党政领导干部。其次要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对“四风”问题突出和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对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要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三是问责范围细化要分清履职情形,对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担责”等情形区分标准进行问责。

3.问责的程序要“清”。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必须严格规定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程序,明确每个环

篇二:“两项法规”和“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两项法规”“问责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XXX

通过近期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问责办法的颁布出台,是我市烟草系统的一件大事。两项法规一正一反、相互配套,《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现就学习两项法规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第一,要认真学习,增强纪律观念。共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环节,而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认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一个没有党的纪律观念,一个不把党的纪律放在眼里的人,不可能是合格的党员,也不可能是合格的领导干部。党员干部要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必须从加强纪律观念、树立纪律观念做起,为自觉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共产党人时常要面对金钱、名利、美色等种种诱惑,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成为诱惑的俘虏。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

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三,要严格执纪,发挥党纪作用。凡事重视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同样如此。我们党的纪律有个鲜明的特征,就是它的平等性。党员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纪律、执行纪律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四,既敢于负责,强化主体意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有些党员虽然对党内不良现象心存不满,但缺乏坚持原则和敢于斗争的勇气。有些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个别党员干部对违纪现象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给不正之风以滋生蔓延的机会。因此,每一个党员都要站在党性立场上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坚决同形形色色的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同时还要敢于和善于支持那些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同志。

篇三:动员千遍 不如问责一次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思考

邓阳姣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也进一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提出和落实,是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

(一)对党委的主体责任而言:一方面,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建设的大潮中,经济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占据了党委、政府的主体工作。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党委全身心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抓了政府的工作,抓了辅业,忘了主业。另一方面,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一些机关部门普遍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纪委的事,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识不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体制不顺、工作不畅,很多具体工作落实缓慢。

(二)对纪委的监督责任而言: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摆脱一些其他事务的干扰,监督、执纪、问责或多或少受到精力不足的困扰。另一方面,一些基层派驻机构的纪检组长分管的事务多、参与其他业务工作多的现象突出,大多数纪检组长在案件检查上感到力不从心。此外,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划分不清,就容易给责任认定和处理带来困难,责任追究变成一本“糊涂账”。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的提出和落实,不仅解决了上述问题,还更直接、有效地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新”在哪?

(一)问责更严

1、问责不因责任对象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表明,领导干部只要违纪违法,是不因其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2、问责不因责任对象是否退休而免于追究。

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表明,领导干部只要触犯党纪国法,无论在职与否,无论退休多久,无论是否高龄,都要被追责。对领导干部而言,不管临退还是全退,退休不是安全期,退休不等于安全着陆。

3、问责不因责任对象是否出逃而免于追究。

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表明,领导干部只要违纪违法,是不因其是否逃亡国外而免于追究。

4、问责不因责任对象是否死亡而免于追究。

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表明,不论是谁,不管他职务有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不论生死,都要一查到底,坚决清出党的队伍。

(二)问责更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两个责任”以来,各地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湖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全面构建权责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执行有力的责任落实机制、有责必究的责任追究链条”。徐守盛书记在今年全省反腐败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两个责任”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要抓紧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根据中央、省委文件精神,3月18日,衡阳市出台了《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对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办法》指出:“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履行不力,导致所在地区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的”将被问责。这表明,越来越详细、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定,使得党风廉政建设“两个

责任”追究更具操作性,落实更有保障,而不再只是“纸老虎”、“稻草人”。

(三)问责更广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突出问责,聚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三类情形,要求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湖南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这表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对象更广,责任追究不再只是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甚至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问责更专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等主业主责。通过“三转”,一方面要求纪委监察机关重新调整纪委书记的工作分工,对兼职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回归主业,“轻装上阵”,让监督责任更强化。另一方面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不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实行“一案双查”,既查直接责任、又查领导责任,既查案件本身的问题,又查监督监管不力的问题,形成震慑力,确保制度的刚性运行。这表明,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好先生”是行不通了,纪委监督责任绝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手底下见真章,该得罪的人就要得罪,该打的“板子”就要打下去,否则“板子”就要落在自己身上!

(五)问责更勤

以往,问责是在民愤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突发事件上进行“火线问责”、“风暴问责”。毋庸置疑,“火线问责”、“风暴问责”是非常有威慑性的,它告诫大家,如果谁再犯这样的错误,也会面临同样的命运。但是,“风暴”终究有暂歇的时候。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以来,越来越多的问责给各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敲响了警钟。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既不是为了解决一时一地问题的权宜之计,也不是为了给舆论或民意一个所谓的“交代”,更不是为了提升党和政府形象而刻意彩排的一场“政治秀”。同时,它也印证了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绝非虚言,问责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三、新常态下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何处去?

(一)厘清“两个责任”,落实责任追究

抓认识,厘清“两个责任”关系。落实责任追究,厘清责任是前提。“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监督主责,提高纪委的监督能力,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保障。

抓追究,确保“两个责任”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各级纪检机构必须按照“三转”要求,加大执纪力度,防止责任落实空对空。要逐步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构建科学客观的考核体系和工作机制,重点是加强对党委落实责任制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考核中的形式主义倾向;要逐步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从而实现责任追究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态化。

(二)整治“为官不为”,倒逼“为官有为”

在我国经济下行、简政放权、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下,“为官不为”现象日益凸显,部分领导干部甚至将新常态当成“为官不为”的挡箭牌。“为官不为”在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为消极怠倦,懒政不愿为;缺贤寡志,庸政不会为;明哲保身,畏政不敢为。“为官不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危害健康”,还会“影响形象”。“为官不为”问题就是潜伏在领导干部身上的“有害病毒”,会慢慢侵蚀领导干部的免疫力和健康躯体。一旦被感染,就会不学习、不作为、不上进,与时代脱节,被组织淘汰,甚至迈向腐败的深渊。尤其在当前,群众对“为官不为”现象深恶痛绝,成为影响领导干部形象的主要因素。它不仅“错失机遇”,还会“制约发展”。当前,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谁能抢抓机遇,谁就能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浪潮中昂扬奋进。在这样的背景下,领导干部“为官不为”不仅会贻误发展机遇,导致单位乃至地方长期发展缓慢,造成的损失往往无法挽回、难以弥补,最终严重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它不仅“影响个体”,还会“蔓延全局”。放任个别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必然会在干部队伍中形成“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导向。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就像“多米诺效应”一样,将会“毒害”更多的领导干部,时间一长,“有为就有位、有位更有为”思想的价值和地位就会动摇。同时,少数领导干部不作为也会导致上行下效,加剧“为官不为”的恶化和蔓延。

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问责,一方面它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班子成员把两个责任的落实抓在手上,决不允许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出现消极懈怠和“为官不为”现象。另一方面它为整治“为官不为”,倒逼“为官有为”提供了制度保证。通过追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把那些不负责任的懒官请下台,把那些得过且过、政绩平平的“太平官”踢出去,重塑干部“有为”新风。

(三)摒弃“为官不易”,敢于担当尽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铁腕惩贪腐、重拳扫“四风”,铁规迭出、禁令生威,对干部的管理越来越严,“紧箍咒”越来越紧。一些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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