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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人社局号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17:36:08 | 移动端:溧水人社局号码

篇一:溧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溧水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一、医保基本政策

(一) 如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到人社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将已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以新建劳动关系为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自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在三个月内补足欠费的,补划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从补缴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三个月再次缴费的,必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二) 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补足缴费年限后,退休后不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11%缴纳。

(三) 个人帐户的建立与使用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不同年龄段按比例划入,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当月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如果退休人员本人的实发养老金低于当期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的相应比例划入。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体检、住院、门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等个人自理及自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四) 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的使用

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具有就医、购药、住院等功能,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住院时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结算。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不得转借他人。当社会保障

卡遗失时,应拨打电话025-57207090进行口头或进入人社网挂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卡手续。当市民卡遗失后,应及时拨打电话025-12333挂失;如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导致社会保障卡被他人冒用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

(五)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有何规定

凡参加本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费由

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从本人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六) “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开始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

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费。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给付的“封顶线”,是指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

目前,我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均要负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

统筹基金超过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七)、目前药品报销范围、床位费报销标准有哪些规定?

1、参保人员目前用药的范围是:

(1)《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及生理性缺

陷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医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

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不含γ-刀、X-刀立体定向放射装置治疗);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和医用材料;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肝脏移植、造血干细胞

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手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水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电话费、救护车费、担架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医院物品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生活用品费、个人生活料理费;

(4)伙食费、营养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的费用;

(7)妇科、产科卫生费及一次性材料费、婴儿的费用;

(8)单独炮制中药膏、丸剂的加工费、门诊煎药费用。

6、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性的费用;

3、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性病、吸毒、蓄意违章、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集体食物中毒、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有

第三者主要交通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住院病人自院方出具出院通知单后的一切费用,疗养、康复和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

院就诊的一切费用;

6、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无特殊原因跨年度达二个月未报销的医疗费用、因各种原因对账户冻结超过三个月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用;

9、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九)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如何办理“门慢”、“门特”、“门精”准入手续

(十)如何办理门诊慢性病准入手续

1、领表:患有规定的三大类42个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

《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

2、认定:患者持社保卡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小结等,到区人民医院

或中医院相关科室,由门慢专家按规定的准入标准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需分别进行准入认定。

3、准入: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后、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同时附下列材料:

①申请表;②《疾病诊断证明书》;③相关病种的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等。

表1 门诊慢性病病种一览表

(十一)如何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准入手续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可在门诊就医、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目前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的病种有:(1)因恶性肿瘤门诊进行放化疗;(2)因重症尿毒症进行的门诊维持透析(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手术后进行的门诊抗排斥治疗。参保人员患有上述疾病时,须由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病历报告(或相关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及一张一寸近照到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办理《门诊特定项目人员专用病历》。

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门诊抗排斥治疗办理流程参照器官移植。

(十二)如何办理门诊精神病准入手续

1、领表:患有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

2、认定:持《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病历、检查报告单或出院记录等,到区中医院或南京市脑科医院。门诊精神病专家按规定进行认定,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3、准入:确认后的《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申请表》,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准入手续。

三、主要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十三)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超过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享受门诊统筹的待遇,在药店购药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具体待遇标准见表2。

表2门诊统筹待遇标准表

篇二: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中共溧水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溧 水 县 财 政 局 溧水县国土资源局

溧人社 [2011]40号

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现将《<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溧水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溧 水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溧 水 县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溧政发[201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我县不同时期不同的安臵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即《溧水县征地补偿安臵办法》(溧政发[2011]号)出台后,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臵的被征地人员。

新增被征地人员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劳动年龄段,参加社会保险;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年龄段,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二)2010年底前土地已经使用、土地用途已改变并不可逆转、尚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被征地人员;

(三)原参加或办理征地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即按《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溧政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加征地保障,或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上述(二)、(三)类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以2011年1月1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1951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1956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劳动年龄段,参加社会保险;男性年满60周岁

(1950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年龄段,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四)1992年以来征用土地“农转非”实行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劳力安臵费)、未能安排就业,目前无职工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以2011年1月1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男性不满60周岁(1951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不满55周岁(1956年1月1日后出生)的被征地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已经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一至四级津贴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认产补偿类符合进保条件的在校生[包括接收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和通过国家统一计划招生、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不含后学历)],可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签订协议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臵费,不再纳入被征地人员的范围和对象,不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二、 被征地人员进保办法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时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向前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按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时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向前补缴12年的失业保险费。

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补缴追溯时间不早于本人16周岁。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参军服役期间、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与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日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数为180个月和144个月。

因年龄原因无法补足、或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无法补足的,剩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费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其中70%划入个人账户。

2010年底前已经办理征用地但仍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劳动年龄段人员,和已按溧政发[2006]21号文件参加征地保障、或原征地“农转非”实行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未安排就业的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从2010年12月31日向前补缴养老、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按一次性补缴4800元计算。

认产补偿类被征地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时,已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无法补足的,养老保险剩余部分可申请退还给被征地人员本人;补缴时在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已达12年以上的,可一次性退失业保险缴费部分。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参加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上述劳动年龄段人员,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时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12年失业保险费之和,直接缴纳征地保障费。

2010年底前已经办理征用地但仍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按3万元确定。

(三)进保程序

1、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征地补偿安臵的有关规定产生,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镇(区)政府确认。镇(区)政府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委农工委,经国土部门、农工委审核后报送县人社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事宜 。

2、县国土部门根据审定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和进保缴费标准计算进保费用,出具进保通知并将进保费用划入县财政征地保障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签署到账确认,县人社部门依据县国土、财政部门的进保通知办理进保手续。

3、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县国土、财政部门出具的进保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参保经办业务,并通知被征地人员和所在镇(区)。

4、各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相关手续 ,被征地人员凭相关手续领取相关待遇。

2010年底前土地已经使用、尚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进保事项,由各镇(区)按要求统一办理。

已按溧政发[2006]21号文件参加征地保障、或原征地“农转非”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劳力安臵费)、未能安排就业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2011年10月30日前在原征地所在镇(区)申请办理,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仍按原有关征地保障的规定享受待遇。

篇三: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11?66号

溧 水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

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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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按照《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64号)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公安、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以及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人员”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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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是指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劳动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本办法所称“养老年龄段人员”是指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分别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按《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溧政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四)《试行办法》实施前,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五)《试行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按规定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中个人承担部分;

(六)建立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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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已办理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

第七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劳动年龄段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县财政解决。

第八条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7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70%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个人账户。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3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30%部分,政府从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三)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划拨: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由国土资- 4 -

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人员参保登记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按期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县、镇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县、镇两级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人员不在本办法保障范围,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三章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2011年 1 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按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往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失业保险缴费标准,补缴不超过12年且不早于16周岁的失业保险费。

(二)按上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仍有剩余的,在灵活就业期间,可申请用剩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三)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死亡且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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