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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的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3 17:36:49 | 移动端: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年终奖一次性发放的通知

篇一: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 宁 友 谊 奖

申 请 表

聘请单位: 主管部门: 评选年度:

填报时间: 2012 年月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须用A4纸打印填写,除封面使用宋体四号字外,内容一律使用宋体小四号字,且除签字栏之外不得手写。

二、封面主管部门是指聘请单位的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 三、省内聘请单位行业应从“采掘业”、“地址勘探、水利管理业”、“电、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业”“机关、社会团体”、“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金融、保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制造业”、“其他行业”中选择填写。

四、主要经历指专家在我省范围内聘请单位的工作经历。 五、主要贡献中应包括专家的学术水平、技术优势,代表论文和著作、研究成果,近期承担工作的进展及其发挥的作用,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等。

六、本表可以复印。

篇二: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人事厅 文件 辽宁省档案局

辽人[2004]54号

关于评选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档案局:

2000年以来,全省广大档案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全省档案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扬档案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开创档案事业新局面,更好地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服务,省人事厅、省档案局决定于2004年第4季度表彰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 评选范围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 各市档案局(馆)的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重点是基层一线单位。

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综合档案馆及所属事业单位从事档案管理工作满5年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各市档案局(馆)班子成员不在评选之列。

(二)表彰名额: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32个,先进工作者21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档案法律、法规,工作成绩突出。

2、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领导班子成员团结有力,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关心群众生活,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5、干部职工队伍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二)先进工作者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热爱档案事业和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任劳任怨,拼搏奉献;潜心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4、关心国家和集体利益,团结同志,廉洁奉公,敢于同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及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档案部门对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共同审核,逐级上报。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把重点放到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工作者过程中,要注意其代表性和广泛性,妇女和少数民族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对推荐的先进工作者人选的情况要在其工作单位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

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市档案局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规定的评选条件与评选方法进行评选推荐。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准确,字数应控制在3000字以内。上述材料一律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6份。先进工作者人选同时附本人正面半身免冠2寸照片4张(背面用圆珠笔写上姓名)。所有材料请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全省档案系统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表格可以从辽宁省党务内网信息中心辽宁档案信息网主页下载。

四、奖励办法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省人事厅、省档案局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在省档案局下设办公室,联系人: 赵景祥、沈耀东,联系电话:024-23870659 23251870转508。各市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领导小组

办公室。

附件1、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汇总表

5、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呈报审批表

6、辽宁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汇总表

7、先进事迹材料格式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档案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篇三:辽宁省人事厅工伤相关文件

辽宁省人事厅文件

辽人[2005]193 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在国家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办法出台之前,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鉴定暂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审批手续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劳动局《关于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亡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人发〔 1992 〕43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鉴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并存在残疾或按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由重至轻分为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按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制定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国家标准 ) 执行。伤残鉴定的组织管理,按辽宁省人事厅《关于进咱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伤残鉴定工作的通知》(辽人〔1994〕8号规定执行 ) 。

三、新旧伤残等级关系对应。为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伤残人员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待遇,对过去评定四等六级因工伤残人员? 参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民发〔 2004〕198号)进行对应。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对应一级型一等对应三级 , 二等甲级对应五级,二等乙级对应六级,三等甲级对应七级,三等乙级对应八级。

四、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对过去按照财政部、民政部(89)财文字第 455 号规定评残并发给伤残等级证的,参照民发〔2004〕198 号办法进行新旧等级对应后,按新的伤残等级换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等级证》。换证工作自2006年1月开始至6月30日结束D

五、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 辽民函〔 2005 〕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今后,遇有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时? 亦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 一 )过去因工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

仍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统计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 2004 〕8号)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下发后,按照本意见规定,被评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按下列办法执行:被评为一级伤残的,按原特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按原一等伤残享受护理费待遇。

七、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提高伤残抚恤金标准执行时间,从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

辽宁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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