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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管理子公司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5 13:37:22 | 移动端:总公司管理子公司办法

篇一: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总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总公司对子公司的协调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规范运作,完善子公司管理制度,维护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原则性规定,仅规定各项事务管理的权限划分,各项事务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依照总公司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重点

1.派驻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决定其战略和发展规划;

4.决定其重大投资项目,并负责实施;

5.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

6.协助其开展外部资源的整合及建立系统的管理和运营体系;

7.提供任何必要的技能和资源支持,如项目开发、资金、政府关系等,并

培育其建立核心竞争力;

8.实施严格的财务监控。

第六条公司通过外派代表(如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形式来保障对子公司的有效管理和监督。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外派人员在做好子公司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切实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 公司决策权集中于公司高层,包括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公司的投资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等职能部门,承担公司对子公司的相关管理职能。

第八条 下列事项,需由总公司公司决定,通过总公司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1.决定外派人员名单及职责;

2.决定子公司发展战略;

3.审批子公司重大改革方案;

4.审批子公司重大项目投资和退出方案;

5.审批子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6.审批子公司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7.审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与预算;

8.决定子公司的薪酬、考核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9.决定对子公司的审计事项;

10.决定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产处置,基建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

11.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动和处置;

12.子公司投资性支出;

13.子公司重大合同;

14.需报公司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能

第九条 战略管理

公司投资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下达子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第十条 重大事项管理

公司投资部负责实施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指导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

(二) 对下列管理事项,子公司进行决策前须报投资部,投资部审议后报经公司批准后下达至子公司执行:

1.章程制定与修改;

2.增减资、分立合并、重组、改制;

3.发展战略及规划调整;

4.利润分配方案;

5.产权转让;

6.对外投资决策修改;

7.全面预算与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

公司投资部负责实施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投资部向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

(二) 审议子公司月、季、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 对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进行信息备案;

(四) 审查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协助相关部门对子公司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总公司财务部提出建议人选,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向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其他财务人员的续聘、提拔、工资提升、奖金发放等有相关的建议权;

2.审核子公司财务预算,定期编制财务预算与实际对比分析报告,实时监控各子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3.审核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并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制度的选用、会计标准和会计政策的制定、核算流程的组织等;

4.根据总公司资金授权、批准、审验等相关管理制度,审核子公司的资金计划、资金支付;审核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金调度等重大资金支付事项;

5.对子公司票据进行集中管理,对于子公司出纳、销售回款等重点业务、关键岗位实施定期监控;

6.对子公司涉税事项进行指导管理;

7.收集汇总子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并汇总分析;

8.对公司审计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第十三条 审计管理

公司纪检监察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部、财务部、合约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

2. 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

3. 经营管理和绩效审计;

4. 基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预算和决算;

5. 重大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战略投资行为的专项审计;

6. 风险与危机控制审计;

7. 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评审;

8.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审计;

9.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10. 执行公司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11. 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

总公司公司对子公司的信息控制包括管理者定期述职制度、财务信息报告制度、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重大专项事务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等内容。

1.定期述职,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牵头实施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的述职。

述职人员范围为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一个季度一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季度经营状况与计划完成情况,下季度计划与工作重点,希望从公司得到的支持与配合,以及管理工作上的建议等进行述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季度财务管理状况,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下季度重大财务活动计划等进行述职。

述职会议的参与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述职人员以及会议记录人员。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及对述职对象的评价与建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投资部负责保管,作为对述职人员考核与奖惩的依据之一。

2.公司建立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以及时了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分析报告、管理报表。

3.建立经营管理信息报告制度,相关经营管理信息及时上报投资部,以便公司及时了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

4.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员工越级反映情况等可能对公司形象产生影响的事项产生时,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如遇重大安全事故、职工集体上访等重大突发事件,子公司可以越级向公司领导班子报告,接到报告的领导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核子公司人员管理配置方案。

篇二: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管理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1、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超过其总股权份额的50%;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 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

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八条 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

第九条 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 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

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 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财务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条 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 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

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1、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经营管理

第一条 子公司经营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 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 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 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市场营销策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措施;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篇三:总公司对分公司管理办法

某某工程建设总公司 对分公司管理办法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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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降低运营成本,明晰总公司与各分公司内部管理权限,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某年分公司管理模式调整方案列出以下实施办法,供公司领导讨论、审议。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总公司管理定位于战略规划中心、投融资决策中心、业务指导中心、信息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服务支持中心,对分公司实行“统分结合”、弹性授权的管理原则,即在监管约束有效的前提下对分公司充分授权。

第二条 分公司管理定位于利润增值中心和业务执行中心,是公司目标管理的实施单位,并在总公司总体目标框架及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总公司战略目标为核心、以总公司下达的各阶段经营管理目标和工作布署为依据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分公司应当执行总公司下发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三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关系将按根据公司经营规模、经济效益、发展阶段等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第四条 公司名义下的其他承包制分公司应比照执行本办法,接受总公司的管理。

第二章 分公司设立

第四条 公司本着顺应总体发展需求,在允许经营范围内,对市- 2 -

场进行充分调研,认为条件成熟、有良好发展空间,有必要进行分公司运作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关执行方案,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成立分公司,具体筹建工作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非承包经营制的分公司成立初期所需的运用于生产的一切设施、设备及运行资金等,由总公司负责配置并提供业务支持。

第六条 分公司变更注册名称、地址或办公地址需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三章 总公司与分公司职权划分

第七条 总公司职权:

1、制定总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收益分配、市场规划、经营目标、年度计划,对公司品牌、公关、资质、对外担保具备管理权和决定权;

2、制定整体融资规划,并按照公司整体结构的要求进行融资决策;

3、对重大开发和投资项目、重大施工项目和大额垫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一定限度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施工项目投资;

4、确定公司基本制度及原则性、方向性的管理规定,完善管理体制;

5、按照董事会下达的年度计划,分解下达给各分公司,督促分公司完成任务,对其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检查、监督、考核、处罚权,对分公司主要数据、信息持知情权,并提出指导意见; - 3 -

6、协调各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分公司新成立阶段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7、确定总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岗位编制,审批分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及岗位编制;

8、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及部门副职及以上人员持有人事管理权,即人事任免、晋升、考核、薪酬福利;其中对分公司财务人员具备垂直管理权,同时对全公司内部人才资源进行宏观调控,优化配置;

9、在总公司财务制度原则下审批各分公司财务具体管理制度及核算办法,统筹安排各分公司资金规划,调剂资金余缺,汇总财务管理信息,为各分公司运作提供资金支持;

10、对各分公司上报的各类预算拥有最终决定权,并对分公司日常经营、开支过程中预算执行情况行使调整和监督权;

11、对分公司银行账户开户持有决定权;

12、对公司的施工设备及生产型固定资产具有调配权、处置权。

13、对各分公司业绩持评定、奖惩权,并对分公司额外给公司带来的较大效益和利益的行为行使奖励权,对分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给公司利益、股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内部出现的各种不正之风行使处罚权;

14、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分公司职权:

l、贯彻执行总公司基本方针、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年度计划- 4 -

及市场规划,按期完成总公司下达的产值、利润、安全等各项指标;

2、严格遵守总公司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在遵循总公司指导方向及原则前提下,可自行制定和完善适合内部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流程;

3、根据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编制,决定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的人事聘用、任免、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等管理权;

4、对总公司下派的人员(财务人员除外)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工作方面具备一定权重的绩效考核(建议)权;

5、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或核定预算范围内对资金的支配权;

6、对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具备使用、保管权并负责日常保养;

7、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业务合同或协议;

8、对一般项目具有组织研究可行性方案的权力,或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决定的问题持建议权;

9、具有组织拟订财务预算指标和财务预算项目类别、工程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的权力;

10、具体业务开展、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生产运作、现场管理由分公司自行负责;

11、总公司核定范围内具有对于一般性配套小额零部件及应急物资的采购权;

12、具有在预算范围内按程序使用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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