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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绩效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7 11:08:55 | 移动端:排污权,绩效法

篇一:绩效值

主要行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放权

核定绩效值

参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规范(试行)》(冀环办发〔2014〕157号)以及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暂行办法(送审稿)》文件,按照取小值的原则,作为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绩效值。

一、火电行业

所有发电机组/锅炉排污权核定采用表1绩效值。所有单台出力 65t/h以上非发电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应分别执行50mg/m3、100mg/m3标准,根据所用燃料对应的单位烟气排放情况予以核定。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1: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 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投资主

管部门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核准的电厂中,以矸石、煤泥、洗中煤等低热值煤为

燃料(混合后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高于14640kJ/kg)的燃煤发电锅炉;现有及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2:W型火焰炉膛的燃煤发电锅炉及现有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3:2015年7月21日后,新建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新建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注4:2015年7月21日前,现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现有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除煤粉发电锅炉)的燃煤发电锅炉采用该绩效值。

二、钢铁行业

核算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时,以排放标准方法确定的排污权为最大值(见表2),物料横算法确定的排污权为参考值(见冀环办发〔2014〕157号),最终确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排放标准法确定的排污权。

表2 钢铁企业排放标准法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三、水泥行业

表3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四、平板玻璃行业

表4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五、炼焦行业

表5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

(千克/吨焦炭)

六、造纸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下表中对应的废水排放量核定。

表6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制浆企业的生产能力按纸浆生产能力计;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造纸企业均按机制纸及纸板和手工纸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

七、印染企业

表 7 印染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八、纺织行业

表8纺织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纺织染整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麻纺企业的生产能力按麻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中苎麻厂取精干麻生产能力,亚麻和黄(红)麻厂取纱生产能力;毛纺企业按毛纺、染整制品生产能力之和计;其他企业按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和计。蜡染企业取括号内数据。

九、化学制品行业

1、氮肥制造行业

氮肥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9 氮肥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注:氮肥制造企业的排污权按产品种类分别计算。有合成氨作为中间产品的,其排污权为合成氨的排污权与最终产品的排污权之和。

2、农药制造行业

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0杂环类农药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3、天然胶制造行业

天然胶制造企业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根据企业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

表11天然胶制造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篇二:排污权申报表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制

1

2

3

4

填表说明: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请表共有五页,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页及第3页为企业填写内容,第4页为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单位及市、县(区)环保部门填写,第5页及第6页为填表说明。相关填表说明如下:

(一)综合类信息(P2)

(1)单位名称——填写核定企业全称;

(2)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行政区域代码名录》(2014年)填写;

(3)行业类别、行业代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填写;

(4)通信地址、生产设施地址——通信地址应按照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所在地填写,生产设施地址应按各企业生产设施所在地填写,若一家企业存在两处生产设施,则分别填写;

(5)排污许可证编号等——根据《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市、县环保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填写;其相关信息如排污许可证类型(正式/临时)、有效期限等应在本表格中填写;

(6)企业生产信息——应按照企业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主要产品、主要工艺及主要产品产能进行填写,其中主要产品产能应注明设计产量(经环评批复认可的)以及2014年度的实际产能;

(7)企业污染防治措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目前实际存在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实填写;

(二)企业申报信息(P3)

(1)排污申报登记量——指企业2013、2014年度向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填写;

(2)环境统计排放量——指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未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可不填写;

(3)环评批复总量——指企业根据环评批复中确定的排放量进行填写,若企业存在较多项目及其环评批复时,应以最近的环评批复中批复的排放量为依据进行填写;

(4)“三同时”竣工验收排放量——指企业根据“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报

5

篇三:从排污权交易看环境法调整之特殊性

【 论文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法【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

阶段 发展 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 经济 学原理和经济分析

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

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排污权作为一

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 自然 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

权利,即使 法律 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

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一、排污权的产生背

景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

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

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

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

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

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

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

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 企业 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

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

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

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

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

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

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

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

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

法上的新特点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

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

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

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

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

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

构成的两个方面。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

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

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

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

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

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

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

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

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

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

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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