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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可以复印吗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7 12:42:40 | 移动端:治安处罚,可以复印吗

篇一: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注意事项及示范案卷

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

注意事项及示范案卷

一、办理公安行政(治安)案件注意事项

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范例: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三、《兰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范例: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例

五、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范例

六、告知笔录-范例

七、治安调解(张X殴打他人案)示范卷

八、治安管理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徐X盗窃、李

XX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案)示范卷

一、办理公安行政案件注意事项:

1、受案编号规范写法:兰森公(X)行受字[2012]第01号

2、受案意见应填写“经初查,XXX涉嫌XX,建议受理;”

3、罚款只能填罚款,不能填治安罚款;拘留填行政拘留,不能填治安拘留;

4、供述及供认不讳应表述为“陈述”;

5、案由只能是公安部规定的名称:如盗窃不能写成盗窃公私财物,应为“XXX被盗窃案”或“XXX 盗窃案”;

6、对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中的告知事项有:办案民警的身份告知、违法嫌疑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传唤告知、鉴定结论告知和家属通知等内容要逐项记录在卷;

7、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告知笔录中达不到听证标准的只填写告知内容“1”栏,告知笔录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告知人应为两人签字;告知内容应写为“(例)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三)项之规定,拟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给予2000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的,在告知内容“2”栏里不需要写明行政拘留具体几日和并处(单处)罚款的具体数额,仍然按照条文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采取模糊告知。

8、对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的8小时内,询问笔录中第一次询问笔录填写口头传唤时间及权利义务告知,第二次询问笔录中不再重复,只记录遗漏的内容和需要着重强调的内容;

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规范的写法为“二0一一 年 月 日”不能写成2010年 月 日,盖章应盖到落款日期上;

10、扣押物品中发还接收人由本人签字,不能由民警书写;

11、扣押清单中物品数量用大写;

12、在行政处罚中,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在呈批时写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条款、依据一并呈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履行方式中体现,具体写明条款,依据和不执行行政拘留;

13、履行方式的写法:“限你于 年 月 日到银行缴纳罚款”或“当场收缴”或“不予处罚”等;

14、行政拘留执行后,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一般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通知家属的方式(如打电话、发短信)、时间等内容并盖章;

15、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戒毒决定书上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兰州市公安局;由公安派出所做出的决定书复议机关为“兰州市森林公安局;”

16、当场送达:违法行为人在决定书上当场签字的,即为送达,不再开具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当场送达的,需用送达回执,代收代签要注明原因,且注明由谁代签,由谁捺印。

17、治安调解案件中,要有违法嫌疑人、受害人的书面申请,要求调解或在询问笔录中反映要求调解的记录;

18、所有的案件材料是复印件的都要写明“此件复制于XX卷,复制人XXX”、复制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19、当场处罚案卷由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物品的应有收缴物品清单、当场罚款的应有罚款收据成一卷;当年办理的当场处罚可以按每50页装订成一册,打一个总目录;

在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时还应注意:(1)被处罚人身份证号此栏为增加项(处罚决定书上没印),由办案民警用钢笔填写在决定书上;(2)被处罚人或者单位意见此栏也为增加项(处罚决定书上没印),由被处罚人或者单位在决定书上亲笔书写上 “对处罚无意见”几个字后签名。

20、扣押的物品在发还时,制作发还物品清单发还就可以了,没必要写领条。

21、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一律签名,不得打印。

22、贩毒人员或者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需先行政处罚,并且对违法嫌疑人吸食毒品的地点、时间、吸食毒品的方式等要进行详细询问,记录在案。

二、《兰州市南北两山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篇二:二十七种常见治安案件的认定、处罚和证据规格

一、 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三条).

(一)概念与特征:

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或得到某种非法利益,向一些机关、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而实施扰乱这些单位秩序的行为。如到机关强占单位的办公室,砸碎商店的橱窗,侵入医院的手术室吵闹等等,致使这些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这些单位,不能按正常的规章制度进行各自的工作和必要的活动。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意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以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或要求。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为维护公共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公共生活中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认定与处罚:

处理此类行为要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区别开来,其区分的关键是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程度不同。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危害后果只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危害后果是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无法进行。同时,构成犯罪的主体是实施这种行为的首要分子,而实施了扰乱行为的一般成员则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

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治安案件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结伙作案的,问明人数、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受害单位负责人),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单位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像。

6:损害后果: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7: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

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二、寻衅滋事案件[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

(一)概念与特征: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但情节尚不严重,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故意蔑视社会道德、国家法纪、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出于故意,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道德、法纪的不满和抗拒情绪,向社会公众“挑战”;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时对公私财物和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

(二)认定与处罚:

寻衅滋事案件与殴打他人案件、故意损坏财物案件的区别是,前者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财物,后者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逞强争霸、显示威风;

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还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3)问明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来源。(6)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7)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制作询问笔录。(1)违法事实情节: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对事件的看法:是否引起公愤。4:出警经过。

5: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照片;有条件的可现场录象。6:鉴定结论:受害人的被伤害程度;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物品的价值认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7:作案工具。作案工具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8: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三、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案件

(一)概念与特征: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结伙斗殴的治安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罚。

(三)证据规格:

1:询问违法行为人,制作笔录。(1)问明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6)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

(7)各行为人的体貌特征;(8)有无前科。

2:询问受害人(有时无受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

3:询问现场目击证人,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4:出警经过。

5:鉴定结论:对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的要由法医做出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6:作案工具、凶器:作案工具、凶器要扣押、收缴,并制作照片附卷。

7: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篇三:公安机关_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_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 〕 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 〕 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之规定,现决定 。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 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编号名称数量特征备注

...........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保管人

年 月 日

办案民警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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