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2013年试验检测人员考试通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质监综字〔2013〕3号
文件
关于组织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考试科目设置、等级及类别及报考程序、组织方式等与2012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相同。考生报考条件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13]1号)。 二、本次考试使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大纲(2013年版)》,并可参考由部工程质量局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编写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第二版)》。
三、本次考试将继续使用网上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照片上传、自助打印准考证等(具体报名方法参见网站公示)。请考生务必
在规定时间段内上网自助打印准考证,无准考证考生将不能进入考场考试。
四、2011年度过渡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2012年度考试的单科有效成绩在本次考试中有效。
自2013年开始,考生取得的单科成绩仅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五、考试科目及时间详见附件。
请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及考试组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013年2月1日
附件:
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时间表
【具体时间安排请参见各省考试通知】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质监综字〔2013〕1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
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结合对近年来考试情况的总结分析,我局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0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013年2月1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条 部质监局主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工作,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立部试验检测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考试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确定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三)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四)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五)组织对检测工程师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更新检测工程师数据库。
篇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
续教育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229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011年及2011年以前获得证书人员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至少48学时的继续教育。
2012年及以后获得证书人员在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周期为2年,从获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即证书有效期(5年)内不少于48学时。
持有多个证书或证书有增项的人员,以第一次获得证书的时间为起点计算继续教育周期。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
继续教育学时包括网络继续教育学时、经确认的面授学时和折算学时,今后逐步过渡到以网络继续教育为主。
三、关于证书审验工作
我局计划于2016年组织开展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审验工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在补足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进行审验。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2014年8月18日
来源: http:///fg/detail531355.html
篇三:参-14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2013年
交通运输部部质监局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2013年2月1日,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质监综字〔2013〕1号印发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现全文划发。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取得上岗资格。
第四条部质监局主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工作,会同部职业资格中心成立部试验检测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考试政策并监督落实;
(二)确定考试大纲,组织统一命题;
(三)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组织工作;
(四)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
(五)组织对检测工程师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工程师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人员管理数据库,动态更新检测工程师数据库。
第五条各省级质监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根据部考试委员会统一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实施方案;
(二)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通知,审查报名考试者资格;
(三)组织实施考试,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考卷进行评判,核发检测员证书;
(五)动态更新和维护检测员数据库。
第二章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分为公共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检测员考试仅设置专业科目。
第七条公路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分为:材料、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考试专业科目为:材料、地基与基础、结构。
第八条检测工程师应当通过公共基础科目和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检测员应当至少通过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成绩当年当次考试有效。
第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采用全国统一命题、闭卷的方式进行,命题范围以部考试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部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相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部考试委员会的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考前培训。
第三章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申请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2年。
第十二条 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考生网上报名的同时应向考场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表;
(二)本人学历、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报名资格审核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审核材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进行审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及监考人员抄录试题;
(二)要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作弊行为;
(三)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省、部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报考及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令2011年第12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结束后,按职责分工分别由部考试委员会、各省级质监机构组织完成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的阅卷工作。
阅卷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部考试委员会。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应对拟获证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者,核发检测人员证书。检测人员证书格式由部质监局制定。第十八条各省级质监机构应将本区域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纳入检测人员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检测人员伪造、涂改、租借证书的,注销已取得的检测人员证书,且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业绩及信用记录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质监综字[2007]4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1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