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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第一开庭公告送达后再次开庭公告该如何处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17 15:33:38 | 移动端:民事案件第一开庭公告送达后再次开庭公告该如何处理

篇一: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应诉及开庭手续(样本)

XX人民法院

公告

XX: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XX诉你XX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XX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XX

电 话:XXXXX

篇二: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公告送达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公 告送达诉讼文书,是人民法院常采用的送达方式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民商事案件的大量增加,人财物的流动性增大,法院适用 公告送达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公告送达凸显重要。目前,实务中存在公告送达操作失范,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正确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质量和效率,笔者就如何规范公告送达这一诉讼活动谈几点粗浅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

正确认识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公告送达的首要环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可 见,适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有二种情况: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直接、留置、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无法送达。所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 人离开自己的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没有任何音讯的状况,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是指受送达人离开自己原住所地或居所地,时间较长,仅知其一定的去向, 处在一定的区域,与其亲友具有一定的联系,而不知其具体所在,送达地址不得而知,无法得到确认,不能采取直接、邮寄、委托、代收等方式送达的(可称受送达 人下落不详)。如离婚案件,原告起诉时通过对被告的审查,仅知被告在某一省份务工较久,无法得知更多详情,对被告便可适用公告送达。

以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来看,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时,务必审查受送达人的下落。送达属于程序性问题,法院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核实。只有经审查受送达人确属下落不明或下落不详,方可采用公告送达。

二、公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完 备的送达公告内容对保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督促其履行诉讼义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 明或下落不详的案件,一般应按普通程序审理。因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必须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向被告送达相应的诉讼文书。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 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说明出庭的地点、时间及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 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一规定,是规范公告内容的要求,旨在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督促受送达人及时履行诉讼义务。

但 是,目前报纸刊登和法院张贴的送达诉讼文书的公告,其内容普遍存在失范和瑕疵,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有的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的当事人身份不明 确;有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不说明起诉要点;有的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不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有的公告未送达合议庭组成通知、未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申请 回避权;有的公告未说明受送达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等等。这些公告内容的欠缺,有损当事人的权利,有违法之嫌,易给受送达人留下合理的质 疑。我们认为,在制作送达公告时,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注重公告内容的完备。首先是,任何送达公告应将受送达人的身份说明详尽具体,使其特定化, 免受同名同姓之疑惑。其次是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要完备无遗。起诉时适用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应包括: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 书、开庭传票等。再次是公告送达应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完整说明相关文书的要点、内容,诉讼行为的期限及逾期的法律后果,有关时间、地点,享有的相关权 利。主要应说明的事项有:起诉、上诉要点;答辩、举证、出庭的期限及逾期的法律后果;所需提供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申请回避权;开庭时间、地点;裁判 文书的主要内容、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上诉的法院,公告期限等。

三、公告方式的选择

公告送达是一种法律推定 送达方式,需经过一定期限,才视为送达。合理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可以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成本。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 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没有特殊要求的公告送达有三种传统方式:一是在法院张贴公告;二是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三是在报 纸上刊登公告。前两种方式,具有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之优,但存在公告范围窄、公告发出难考证之不足。后种方式有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之优,但存在 耗资费时、民众难见难知之不足。因此,恰当选择公告送达方式,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务必区别对待。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尽量择用国家级大众报纸刊登公告, 以求公告范围广、正规、权威。对下落不详的受送达人,宜并用两种张贴公告方式,以求省时节资、民众易见易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走进平 常百姓的生活,我们也可偿试单独或并用快捷简便覆盖面广泛的互联网发布公告,以期让受送达人可以多渠道获知相关信息。

四、公告发出的见证确认。

公 告发出日期,是确定受送达人答辩、举证、上诉等期限及出庭时间和裁判文书生效时间等一系列重要诉讼期限的依据,因而公告送达的效果关键在于尽最大可能让受 送达人获悉公告的相关信息,了解公告的相关内容以及准确确定公告的发出日期,故公告发出时规范操作尤为重要,事关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事关当事人行为的后 果,事关司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我们必需予以妥善把握。实践中,以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难度当事人所知晓,公告发出环节存在的问题较为 突出,引发当事人合理质疑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环节主要的失范和瑕疵是发出公告的经过无详尽记载,张贴公告无见证,公告发出

日期难准确判定,发生当事人质 疑,无从考证等等。为消除公告发出的瑕疵,提高公告送达的社会效果,在发出公告时,可以采取基层组织、群众和当事人亲属见证的做法。

无 论采取何种公告送达方式,都可以将公告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进行张贴,并送达给受送达人的近亲属签收确认,存卷备查。同时,告知公告的内容,邀请有关基层组 织的代表、群众到场签名见证,将经过详记入卷备查。但公告发出日期,我们仍应根据不同的公告方式分别予以确定。采用报纸刊登公告或同时并用互联网发布公告 时,公告发布日期为报纸刊登之日;采用张贴方式或并用互联网发布公告,公告发出日期为基层组织、群众和当事人亲友见证张贴之日;单独采用互联网发布公告, 公告发出日期为公告发布之日。采取见证的做法,其利有四:一是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遭遇当事人质疑时,有据可查;二是有利于准确确定公告发出日期,把握 当事人有关诉讼行为的期限,保障其权利;三是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亲友积极寻找、联系、通知当事人按要求参加诉讼;四是有利于听取群众、当事人亲友对案件事实 和处理的意见、看法,从而对缺席审理的案件,不偏听偏信,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我们今年上年以来审理的15起适用公告送达的离婚案件,由于采用了上述见证 的做法,有9起案件的被告,在公告发出后经其亲属联系、通知,公告期未满便从千里之外的务工地返乡,到庭参加了诉讼,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另 有3起案件的被告自外省务工地来电、来信表达意见和要求,案件得以依法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告送达见证做法,效果明显。

篇三: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铜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周媛 更新时间:2007-08-31 00:00:0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分析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的现状,其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一定会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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