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
〕 号
:
你于 年 月 日投诉 事项,经调查,因 ,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决定自年 月 日起,依法中止案件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年 月日
签收人: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一份交当事人。
篇二:劳动保障监察案中止调查审批表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
篇三: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案件处理程序
——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或举报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大队长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并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调查
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自立案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用人单位的调查取证,同时提出是否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以及建议、理由、法律依据。
——审理
主办监察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对用人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主办监察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理案件后,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建议,报大队领导批准。
——处理决定
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结案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中止调查:
(一)当事人下落不明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调查取证的;
(三)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在3日内恢复调查。
——执行
案件执行时间不包括在案件处理时间内。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