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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2 11:28:52 | 移动端:再审申请书

篇一:再审申请书样本

再审申请书样本

发布时间:2010-08-13 10:06:06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

(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

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2009-04-27

【生效日期】2009-04-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 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 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 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 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 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

篇二: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春风一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风花雪月,男,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人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1、请求撤销平原市中级人民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09)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申请再审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为被申请人承包施工的洪广镇政府办公楼工地、西夏区、光华活性炭厂等工地提供砖、石料,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雇人对上述施工的地面进行平地、垫土方等劳务工作。2007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上述货物,劳务工作进行了结算,根据申请再审人实际提供的货物清单、支出的劳务工作量进行结算,得出结论: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合计为25555元。结算后被申请人出具结算单一张,确认申请再审人为其提供货物、支出劳务工资,共计154322元。

因被申请人未支付上述款项,申请再审人为此起诉至海人民法院法院(以下简称平原区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08)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再审人欠款为136624.5元。被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原中院)。平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作出了(2009)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

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平原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 2010年3月11日再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并未出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09)北民初字第4466号判决书。但该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引用的是(2008)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内容,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依据该内容作出的。申请再审人认为,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向被申请人通知了开庭审理的时间,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不出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恶意的。而平原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该案,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对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但却引用了未生效且又发回重申的判决书中的内容作出了(2009)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是违反法定程序的。面对上述错误判决,申请再审人上诉至平原中院,而平原中院也未查明案件事实,在该错误判决的基础上又作出的(2010)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平原区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4466号民事判决。

申请再审人认为,二审法院作出的维持(2010)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是非常荒唐的。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的上诉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平原区法院的(2008)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是未生效的判决,重审后该判决书的内容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二审法院是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重新审理,意味着要对重新审理案件的所有事实、证据进行重新审理、查明、核实。要对重审案件的所有证据在法庭上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程序重新加以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用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而平原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时,却在被申请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认定案件的主要证据未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情况下,直接采纳(2008)北民初字第351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内容作出的判决,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二审法院面对这个荒唐的判决视而不见,居然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这岂不是与平原中院(2009)南民终字第28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裁定相互矛盾吗。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采纳原审判决内容的话,也应当采纳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关于被申请人承认欠款的录音光盘的内容,因为该录音中的内容被申请

人是没有异议的,该证据是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关链性、合法性的。既然一、二审法院采纳原审中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那么也应该采纳该录音证据,这样才能体现公正。但一、二审法院未采纳该关键证据,从而导致本案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真相无法查清,并且该录音证据在一、二审重新审理中也未进行质证。原审法院事实上剥夺了申请再审人的诉讼权利。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依法纠正,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

原判决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实物出库凭证》、《送料单》、《收条》的单据金额23298元进行确认,但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其余欠款不支持的判决理由缺乏证据证明。因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申请再审人的诉讼请求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法院未查明本案的事实情况,且判决内容引用的是未生效的原审判决内容,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做出的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1、为证明申请再审人为被申请人承包的工地送料、购买建材、提供劳务的事实,申请再审人向法院提交了由被申请人工地人员,以及应被申请人要求供料的人员的书面证据:《实物出库凭证》8张、《送料单》3张、《收条》1张、空心砖款收条1张、砖款收条1张、空心砖发砖发票6张、水泥款收条1张、垫土方证明1份、被申请人签字《领(收)料单》4张、欠条1张、由被申请人收料员张建军出具的收取沙石、混合料、片石、土方等收据261张、录音光盘1份、结算单1份。以上单据、录音、结算单符合证据三性,相互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同时有被申请人陈述在案的记录为凭,充分的证明了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再审人清偿欠款。

2、在一、二审法院审理当中,被申请人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否认申请再审人的主张,但原审法院代替被申请人否认相应证据,例如:一审判决第4页第16行出现“因结算单系复印件,且结算单相关票据中没有被告的签名,而被告也不认可,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重审时未进行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既然认定是被申请人放弃了权利,就不能相互矛盾的认定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原审

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明显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认为,既然是重审案件,就应当全面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对本案的证据重新进行质证、认证,客观、公正的查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特向贵院提请再审,请求依法查明事实,撤销(2010)南民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欠款25555元。

此致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2013 年4月20日 申请再审人:

篇三: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二组,邮寄地址: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xxx,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邮寄地址: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联系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村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xxx因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委会与申诉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承立民终第45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再审申请人王守利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2008年石洞子沟村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再审申请人的住房被列入改造的范围。同年7月16日石洞子沟村委会向再审申请人公开作出书面《保证书》,在《保证书》中石洞子沟村委会保证将申诉人回迁房安置在“利华汽车修理厂西至霍荣财老住宅取值位置”,在得到石洞子沟村委会的保证之后,再审申请人表示接受回迁安置位置并与石洞子沟村委会签订了《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以下简

称为《拆迁协议书》)。项目建设中由于原本用于安置再审申请人的回迁房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为此项目开发商及石洞子沟村委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亦未给申诉人如何补偿的情况下私自变更《拆迁协议书》及《保证书》的内容,擅自将原本用于安置再审申请人的回迁安置房作为商品房出售谋取高额利益,把再审申请人的回迁安置楼房调换到了位置偏僻、交通更极为不便的地带。石洞子沟村委会的上述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民事权利,再审申请人实在是难以接受。但是当再审申请人依法向管辖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属于石洞子沟村委会落实承德市“三年大变样”工作部署而实施的城中村改造行为引起,争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事项是针对申诉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城中村改造办法统筹解决。另回迁房屋的城市规划也并非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石洞子沟村委会的职权,属于行政审批许可范畴,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双桥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再审申请人不服双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双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是不正确的,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上均存在较大的错误。

1、事实和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在对石洞子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行为性质认定上存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均认为回迁房的规划并非为石洞子沟村委的责权,但是一、二审法院对石洞子沟村委会所作出的具体行为认定时又不能给出合理的确认,只是单独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整体性上来评定石洞子沟村委会的行为性质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移交开发商开发之前由政府作出的或者许可他人作出的拆迁为行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无疑。但是政府在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移交开发商开发之后,开发商与拆迁人之间的有关协议不再是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合同行为只要不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都应该有效。本案中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着内部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石洞子沟村委会在本案中具有类似于城中村改造开发商的主体地位。石洞子沟村委会在本案中既不是代表政府在落实相关的工作部署也不代表村集体在对其内部成员进行协调管理,石洞子沟村委会积极与再审申请人协调并签订《拆迁协议书》的行为谈不上具有行政性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的自治性。恰恰相反石洞子沟村委会出于自身利益追求,为了减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阻力而积极与申诉人协商,最终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签订了《拆迁协议书》,表面上看《拆迁协议书》似乎是跟政府组织或者许可的拆迁有关,但实际上是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在自主协商解决迁移补

偿的问题。综上所述《拆迁协议书》的签订完全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合同行为。一、二审法院恰是因为没有从深层次的主体关系去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才是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以及村民内部自治关系相混淆了。由民事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理应属于民事纠纷,当权利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时只有符合相应规范要求人民法院理应受理。

2、事实和理由二: 一、二审法院在对所争议的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事实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无视了石洞子沟村委会向申诉人作出的《保证书》的内容民事性和有效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石洞子沟村委会在2008年7 月16日向申诉人作出的《保证书》中明确承若将申诉人的回迁安置房安排在“利华汽车修理厂西至霍荣财老住宅取值位置”,申诉人认为石洞子沟村委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拆迁协议书》以及做出的《保证书》的内容是石洞子沟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拆迁协议书》的内容合法有效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保证书》的内容应该属于石洞子沟村委会与再审申请人之间的协议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证的内容涉及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石洞子村委会事后却未征得再审申请人的同意擅自把原本用于安置申诉人的房屋作为商品卖给他人谋取私利,此违约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民事权利。然而一、二法院却在裁定书中避而不谈《保证书》的民事性质,没有从《保证书》的实际内容和涉及的权利义务主体等各个方面来综合认定《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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