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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处理决定范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4 22:58:40 | 移动端:公司处理决定范文

篇一: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关于公司处理决定的告知函

某某同志:

您所请事假已于2***年*月**日到期,且到期后您没有按照规定到公司上班,鉴于您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公司员工假期与考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对于您擅自矿工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请您接到通知后5日内到公司报到,说明2***年*月*日事假到期后,导致您无法到公司上班且未按规定正式向公司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合理原因。公司将根据您的表现和提供的证明,按照法律和公司规定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决定。如您逾期未到公司报到,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此致

***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篇二:关于违纪处理决定

关于对计量科驻新选站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

计量科驻新选站原站长单永文,计量员张秋玉、秦奎英,在2007年驻新选厂负责煤泥洗矸销售计量监督工作期间,组织纪律性松懈,工作责任心差,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造成了严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为教育违纪人员,警示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同志,提高全员工作积极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则,经选煤处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有关人员以下处理:

1、单永文身为计量站长,不能以身作则,干好本职工作。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对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负主要责任。即日起免去站长职务,罚款三千元,调离计量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后,再另行安排。

2、张秋玉、秦奎英身为计量监督人员,不能严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煤泥跑量,丧失了计量监督的应有作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即日起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罚款贰仟元,待停职反省后另行安排。

3、计量科科长尹士坤,对该事故负有管理不善、严重失查的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观后效。

希望选煤处全体同志引以为戒,从该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努力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如再有因工作责任心差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从重处罚。

七煤公司选煤处

2008年11月8日

篇三:关于对郑瑾等人的处分决定

卓纪字【2014】4号

关于对郑瑾等人的处分决定

各委员会、产业集团、事业部、公司,管理总部各部门:

经卓尔控股有限公司纪律监督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调查核实,天门卓尔生活城项目总监郑瑾自2013年5月-12月份期间,陆续从多个施工单位共借支25万元,除112000元用于公司支出外,剩余138000元被项目部郑瑾、曹黎、余显明、柳战截留挪作他用,另外郑瑾接受施工单位2000元馈赠,用于修补私车轮胎。曹黎2013年3月份从施工单位借支2000元用于修补管道,事后费用在公司报销后截留私用。柳战2014年1月将向施工单位借支而用于公费开支报销的费用12692元存入自己账户,截留私用。

上述四人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侵害公司利益,性质恶劣。郑瑾作为生活城项目总监,索要乙方钱财,作为小金库使用,属严重违纪行为,其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曹黎、余显明、柳战明知郑瑾的行为违反公司纪律,对郑瑾的违纪安

排照常执行,并且参与使用资金,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到上述四人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承认错误,并且及时归还挪用资金,可以从轻处理。经研究决定:

1、给予郑瑾开除处分;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其挪用的资金限期上交;

2、给予柳战降薪一级处分;扣除六个月绩效工资;

3、给予曹黎、余显明、记过处分,分别扣除三个月绩效工资;

4、所借施工单位资金,一律没收,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严重警告;

5、棉业集团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给予通报批评。 卓尔棉业集团党委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大力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干事成事的良好氛围。

控股公司各单位和全体员工要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不得向乙方借钱,更不得以借款为名索要财物,一经发现有上述违纪行为,将严惩不贷,决不姑息。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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