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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局初二分数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5 00:15:50 | 移动端: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局初二分数查询

篇一: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大府登〔2011〕2号

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

第1号

现公布《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4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州辖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或者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八)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七)、(八)、

(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时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相关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必须是最近60个月内(原则上以签定的购房合同时间、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危房鉴定时间为准)。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时限可延至偿清住房贷款之日;

(三)连续缴存时间不低于24个月,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10000元;

(四)职工夫妻双方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

第九条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必须是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配偶。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为可提取至职工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千位,保留百位以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同一行为可申请提取三次本人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额,第二次、第三次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满足第八条的规定,同时前后两次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12个月。 第十二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还款满一年(12个月)后,且还款信用良好的,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可提取一次,第一次提取的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本息;第二次(含第二次)以上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还款本息;用于提前偿还结清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本息。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上签注单位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单位经办人)持《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

(一)公共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

3、申请人在缴存银行系统内开设的储蓄卡(折)账号;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国家规定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2)契税完税发票。

3、自建住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管理部门的建房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大修条件”的《危房鉴定书》;

(2)修缮预算书。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

(四)房租年支出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规定比例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家庭收入、租赁合同和租赁经营营业税发票,经管理部调查核实后批准,按年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年租金总额。

(五)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证明材料:

1、离退休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2、单位破产、关闭、改制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文件或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国(境)定居或工作调出大理州辖区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出国(境)签证证明或调动文件;

篇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名胜古迹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名胜古迹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洱海公园 在大理市下关东北2公里处的团山之上。占地1600多亩,最高处海拔2049米,可纵览苍山洱海风光、俯瞰市区。相传原为唐代南诏王室的养鹿场。园内望海楼雕梁画栋、飞檐挑角。楼两侧是青瓦朱柱长廊。循数百级石阶而下,是天然湖滨浴场。

佛图寺塔 在大理市下关北3公里羊皮村。唐代南诏时建。当地人称之为索骨塔。相传南诏时龙尾关(今下关)外大蟒吞食人畜,大理人段赤诚,有勇有谋,披甲持双刀斩蟒,被蟒吞入腹内。段用刀刺穿蟒背,蟒死,人们剖蟒腹取赤诚尸骨祭而葬之,建塔于冢旁,并焚蟒骨壅塔,故名。此塔已残,附近的佛舍寺塔尚完好,高30.07米,十三级密檐式方形砖塔,青铜葫芦状宝顶,气势雄伟,也为南诏时所建。

杜文秀帅府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南门内正街。清咸丰六年(1856年)8月杜文秀起义军攻占古城大理,推举杜文秀为“总统兵马大元帅”,建立大理政权,改原来的大理提督府衙为帅府,在周围新筑土城,称为紫禁城。起义失败后,云贵总督岑毓英对帅府进行过改建。1988年维修后辟为大理市博物馆。

太和城遗址*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南太和村西面山坡上。为南诏国早期都城。西倚苍山,东临洱海,面积约5平方公里。遗址中现存南北两道夯土城墙。遗址西部佛顶峰上有金刚城,建于唐天宝六载(747年)。遗址中有南诏德化碑。碑西为南诏宫殿建筑群所在。

南诏德化碑 在大理市太和城遗址上。高3.02米,宽2.27米,厚0.58米。正书,文字肃蚀严重。碑阳正文3800余字,叙述南诏初期历史及其与唐王朝的关系,并详及天宝战争的起因和经过,文章婉转动人,词藻华丽。唐大历元年(766年),南诏王阁逻凤立此碑于太和城宫门外。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为金石家王昶访获,嘉庆三年(1798年)就地建亭保护。

弘圣寺塔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西南0.5公里的弘圣寺内。塔高约43.87米,四方形,十六级密檐式空心砖塔,基座用石板砌成,四面有塔门,可入内攀登。第2-15层每层四面壁上辟有佛龛,内置佛像。顶有铜制覆钵及铜葫芦,上盖八角形铜伞。建于宋代。明嘉靖年间(1522-1566)及1981年均进行过维修。1981年维修时,出土文物780件。

杜文秀墓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东南约5公里的下兑村。墓为长方形,南北向。原碑立于1917年,建国后重立。杜文秀(1828-1872),云南永昌(府治今保山)人,回族。咸丰六年(1856年)在蒙化率回民并联合汉、白、彝等族人民起义,建立政权,被推为总统兵马大元帅,曾攻战云南50余城。

崇圣寺三塔*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西北1公里处。原为崇圣寺建筑的一部分,寺庙早已毁。三座砖塔鼎足矗立于苍山之麓,洱海之滨,气势雄伟。大塔方形,中空,名千寻塔,形状与西安小雁塔相似。高69.13米,为密檐式建筑,共16层,每层正面中央开券龛,置白色大理石佛像一尊。塔顶四角各有一只铜铸的金鹏鸟。建筑年代众说不一,以建于南诏保和时期说可能性较大。南北两小塔各距大塔70米。塔实层,均高42.19米。两塔塔身者涂一层白色泥皮,各层分别雕券龛、佛像、莲花、瑞云、花瓶等。两塔顶各有三只铜葫芦。建于五代。1978-1980年经大规模维修,在清理大塔塔基与塔顶时,发现南诏、大理国的重要文物680余件。 感通寺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南约5公里的圣应峰麓小山上。峰峦环顾,林壑幽深,殿宇轩昂。系南诏、大理时期名刹,历代多次重修。明初无极(法天)和尚赴南京朝拜太祖朱元璋,献龙女花放异彩,太祖赐诗十八章。嘉靖年间(1522-1566),四川新都人杨慎被贬斥到云南,曾居寺内斑山楼,著音韵学书《转注古音略》传于世。时有大理名士李元阳题楼名“写韵楼”,刻匾挂于楼前。明末清初,有画家、诗人唐大来(法名担当和尚),因仰慕杨慎品学,重修写韵楼作自已住所,故寺内有“奇花龙女传千古,名士高僧共一楼”的楹联。后寺屡遭毁坏,今存正殿、南北厢房及寂照庵等建筑。寺后有担当墓。

蝴蝶泉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北20公里、苍山云弄峰麓。宽约8米,有大理石栏杆围护。旁有古树一株,横卧泉面而过。每年农历四月,古树开花,状如彩蝶。其时,蝴蝶群集,翩跹飞舞,一只只“连须钩足”,从树头倒垂至泉面,像一条绚烂的彩带。泉边树丛中亦有各色彩蝶飞舞,五彩缤纷,络绎不绝。此即罕见的“蝴蝶会”。泉周围有蝴蝶楼、凉亭、花台。泉在明代《徐霞客游记》、《南诏野史》中均有记载。

苍山# 在大理市西北、洱海与漾□江之间。属云岭横断山脉,南北骈列,是著名的大理石产地。山势雄伟,横列如屏,十九峰嵯峨壁立,海拔一般都在3000米以上。主峰马龙峰,海拔4122米,山顶终年积雪。十八条溪水悬流飞瀑。山上飞云变幻多姿。

三月街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西、苍山中和峰麓。白族传统的贸易集市,每年农历三月举行,为期5-7天。每逢街期,游人如织,贸易布棚鳞次栉比,进行马、骡、盐、茶、药材、日用百货等交易。据传始于唐代,是纪念观音升天、信徒云集于此而形成的佛教集会。

元世祖平云南碑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西三月街址旁。碑高4.44米,宽1.65米,由上下两石相接而成,立于石龟座上。碑额正书“世祖皇帝平云南碑”,署名“翰林院臣程文海撰书”,元大德十年(1306年)平章政事也速答儿建言立碑。碑文楷书,共1023字。主要叙述忽必烈于蒙古蒙哥汗二年(1252年)率军远征云南,四年灭大理国政权及后建云南行省的史实,是研究元史的重要文物。

苍山神祠 在大理市大理旧城西苍山中和峰麓。山下为南诏阳苴咩城遗址。唐贞元十年(794年)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派节度使巡官崔佐时出使南诏,与南诏王异牟寻在苍山会盟,立誓和好。并将誓文之一贮苍山神祠石室。同年十月,唐遣御史中丞袁滋,持节册封异牟寻为云南王,赐黄金印,文曰“贞元册南诏印”。现神祠石室遗迹尚存,祠庙为清嘉庆、道光间重修。 洱海# 在大理市下关北。古称叶榆泽、洱河、昆弥川。因形似人耳,风浪大如海而得名。唐宋时,此地为云南地方政权南诏、大理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至今仍保存有很多文物古迹,如湖中金梭岛上的南诏避暑宫遗址、西岸的太和城遗址、崇圣寺三塔、阳苴咩城遗址等。洱海北起洱源,南至下关,长40公里,东西平均宽7-8公里,面积253平方公里,海拔1974米。水产以弓鱼最著。湖水碧绿,波光粼粼,与西岸苍山积雪相辉映,组成大理地区“下关风、上关花、苍山雪、洱海月”的绮丽风光,而“风花雪月”四景中,雪与月更为引人入胜,素有“银苍玉洱”之誉。

法藏寺 在大理市凤仪镇东南5公里北汤天村。法藏寺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大殿单檐歇山顶。该寺创建人董贤为元末明初大理密宗教主,其先祖为大理国君段思平的国师董迦罗,故又有“国师府”之称。1956年在寺内清理发现南诏至明代佛教写经3000余卷。董氏宗祠位于寺北,清代建,大殿悬山顶,内供自董迦罗以下四十二代族谱。

喜洲白族民居建筑群 在大理市喜洲镇。早在隋唐时期,就是“邑居人户尤众”的大厘古城所在,近代亦为经贸中心。喜洲民居从布局上是典型的“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的白族民居格局,建筑门窗精刻木雕花鸟,门楼以青石砌成基座,加以结构繁缛的门阙,形成独特的白族民居风格。列为重点保护的有杨品相宅,严、董两家大院。

圣源寺 在大理市喜洲镇庆洞村。据清代重修碑记所载,圣源寺始建于唐,为大理地区最早的佛寺之一。现存圣源寺始建于唐,为大理地区最早的佛寺之一。现存圣源寺大殿规模恢宏,为清末所建。寺南观音阁由原来的钟鼓楼改建,元末明初杨智重修,清代又加修葺。为重檐歇山顶亭阁建筑,面阔12.6米,进深9米,檐下斗拱粗壮,具元代建筑风格。阁内供奉真身观世音像,为最早在大理弘传佛教的梵僧化身。

观音堂 在大理市中和镇南3公里观音堂村。俗名大石庵,因寺内有一长约6米、宽4米、高2.5米的大石,传在南诏天宝战争期间,观音化作老妇背石而行吓退了唐兵,故名。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云贵总督岑毓英在大石上修建大理石亭,面阔3.3米,进深2.96米,重檐歇山顶双层楼阁,全用大理石仿木结构雕成,前后各有石拱桥4孔与周围地面相连。

剑川县

景风阁 在剑川县城西景风公园内。景风阁原为喇嘛寺,建于清康熙年间(1662-1722),是八角形三重檐楼阁,攒尖顶,后改建为魁星阁。棂星门于景风阁前,为木构重檐牌坊。灵宝塔始建于明代,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重修。为九级方形密檐石塔,高15米,须弥式塔座。

石钟山石窟 在剑川县城西南25公里处。又称剑川石窟。石钟山系石宝山的支峰,因山上有石如钟而得名。石窟群依山开凿,宏伟壮观,共有石钟寺区、狮子关区和沙登箐区,计17窟,造像139躯。石钟寺区有8窟,第一、第二窟雕有南诏王造像,是研究南诏史的重要实物资料,为全窟的重点;第3-7窟是佛像,雕刻细腻,造型优美。狮子关区有石窟3处,其一为南诏王全家造像,俗称“全家福”;另一为俗称“酒醉鬼”的雕像;第三处在巨石之上刻一位深目高鼻的人,旁镌“波斯国人”四字,实为天竺(今印度)僧人。沙登箐区有石窟6处,在甲子寺悬崖的缝隙中雕刻的多闻天王和增长天王像,高达2米,威武雄壮。石窟开凿于南诏、大理时期,是云南白族先民创造的石刻艺术宝库。另有宋代以来的题记40余则。

石钟寺区第一窟 在石钟山石窟石钟寺区。窟高1.34米,宽1.7米。窟内雕一平座,其上有8个人物,据考正中是南诏王异牟寻,著圆领宽袖偏襟长袍,坐于龙头椅上。左右雕两位清平官郑回和杜光庭。

石钟寺区第二窟 在石钟山石窟石钟寺区。窟高1.37米,宽1.52米。内雕16人,是石窟群中人数最多的一窟,窟外檐雕三重。窟内南诏王阁逻凤坐在双龙首椅上,椅前卧一狮一虎,左侧雕6人,右侧雕7人,其中之一是南诏史上有名的阁陂和尚凤前侧左右各坐一清平官。还有侍从、武士、童子以及文吏等人物。此窟场面宏大,布局匀称,是南诏宫廷生活的真实写照。 狮子关区第一窟 在石钟山石窟狮子关区。俗称全家福。窟高0.6米、长1.24米,上有一巨石为檐。窟内雕一平座,其上有5个人物。正中是南诏王和王后,王戴黑色高冠,蓄络腮胡须,执笏;王后戴莲花冠与项圈耳环。中坐幼年王子,围兜肚。两侧坐男女青年各一人。座下两侧还站立男女侍者各一。据座后屏障上石刻题记,此窟为南诏王细弘罗全家造像。

金华山摩崖造像 在剑川县城西南1公里处。当地称石将军,明《徐霞客游记》中有记载。造像均为高浮雕,共3尊,雕刻在一块巨大的岩石上。中为多闻天王,一手托塔,一手持二叉戟,体态魁梧,高4米,宽2米余;左右两侧分立男女胁侍,作双手合掌状。雕造年代为南诏末年或大理国时期。

兴教寺 在剑川县沙溪乡。始建于明永乐十三年(1415年)。寺内尚存大殿、中殿、山门、戏台等建筑。现存大殿为明成化年间(1465-1487)建,重檐歇山顶,殿内保留壁画多幅。古戏台建于清嘉庆年间(1796-1820),为三重檐楼阁建筑。

弥渡县

南诏铁柱 在弥渡县城西南约6公里的铁柱庙。高3.30米,圆周1.05米,重约2吨。柱顶已残,柱身由5段衔接铸成。直列阳文正书“维建极十三年岁次壬辰四月庚子朔十四日癸丑建立”。建极是南诏景庄王蒙世隆的年号。建极十三年相当于唐咸通十三年(872年)。每逢农历正月十五,附近的彝、白族群众都到铁柱庙祭祖。

天生营 在弥渡县城南约80公里的磨刀箐后山。是哀牢山北段的主峰,海拔2784米。地势陡险,仅北面一条小路较平缓,形成天然军事要地,故名。清咸丰六年四月初七(1856年5月10日),以彝族李文学为首的哀牢山各族农民在此誓师起义,并在密滴(今牛街)建立农民政权,坚持反清斗争20余年。当年起义军扎营时的石砌屋基、作战壕沟和碉堡,遍布山岗。还有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立的大司藩庙石碑。山顶有大司藩庙,供奉李文学塑像。 云龙县

虎头山古建筑群 在云龙县石门镇南山。系一以道教为主的古建筑群。各寺观间有牌坊、凉亭、小桥和栈道相联。其中张仙祠单檐硬山顶,奉武当派主张三丰。虎头寺前殿建于悬崖,

悬有“洞天高朗”木匾,始建于明末。

洱源县

九气台 在洱源县城九气台村。有龟蛇二石交盘,四旁沸泉9穴,故名。温泉水质优异,可饮可浴。九气台真武阁由门亭、大殿、两厢等组成,始建于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增修。

鹤庆县

云鹤楼 在鹤庆县云鹤镇中心。始建于明正德九年(1514年),后毁于兵燹,清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重建。现楼为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失火后重修,并改名为云鹤楼。楼为木构三重檐楼阁建筑,面阔16.7米,进深16米,高19.4米,外观宏伟端庄,底层南北通衢。 祥云县

清华洞 在祥云县城西南4公里昆畹公路南侧。系石灰岩溶洞,前洞高10余米、深22米、宽35米;后洞岔为二支,崎岖委折,深邃莫穷。洞口有明清时期题刻。1961年在前洞发现新石器时代遗址,出土文物甚多。

水目山塔 在祥云县马街乡水目山寺前。此塔为纪念大理国护法公高量成之子皎渊而立。皎渊21岁出家为僧,大理国天开十年(1214年)逝世。塔高18.16米,十五级密檐方形砖塔。南面彩绘壁画,塔身四周原来修有围廊,为大理国时所建。水目山寺现存大殿、中殿、厢房等,所存碑石甚丰,寺右山林间有僧塔50余座。

天华山 在祥云县东南约25公里的大坡村。天华山巍峨挺拔,双峰对峙,为当地著名风景名胜区,有石龙倒挂、悬崖滴玉、三庵古洞、东西石楼等景。在三庵古洞前,明清摩崖题刻甚丰。

宾川县

白羊村新石器遗址

鸡足山 在宾川县城西北40公里。因山势背西北面东南,前伸三支,后出一支,形似鸡足而得名。全山南北7.5公里,东西15公里,以天柱峰为最高,海拔3220米。登临其上,可东看日出。峰下有天然岩壁,形似城关的华首门。蜀汉时建有小庵,唐代扩建,盛时有大小寺宇百余座。现存祝圣寺、金顶寺、铜瓦殿、太子阁等及1927年重建的楞严塔。此塔在天柱峰顶,为十三层方形密檐式空心砖塔,高42米。山上奇峰突起,气势磅礴,是我国佛教名山之一。 永平县

金光寺 在永平县厂街乡木莲花山顶。始建于明崇祯元年(1628年),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重修。全寺占地6450平方米。大殿单檐歇山顶。金光寺藏经甚丰,建国初清点计3606部,8642卷,并存有担当书“金屏室”、李根源书“金光寺”匾额。附近木莲花山万花争艳,有成片的野木莲林和水青树等珍贵树种。

漾濞彝族自治县

石门关

上街镇明代铁索桥

清真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拱辰楼 在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城。为明蒙化府北门城楼,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现楼重檐歇山顶,面阔5间28米,进深17米,高16米,建于8.5米的城郭上,登楼可俯视全城。楼阁南侧悬“雄魁六诏”匾额,为清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蒙化府同知康勤所书,北侧则悬“万里瞻天”匾,乾隆五十年,蒙化直隶厅同知黄大鹤书。

等觉寺太阳宫 在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城东北隅。等觉寺传始建于南诏,清咸丰时期(1851-1861)毁,现存太阳宫及双塔。太阳宫,单檐歇山顶,面阔5间,四周设廊,始建于明永乐十六年(1418年)。门外双塔,明成化元年(1465年)蒙化府土官左氏建,为九级密

檐方塔,塔身洞龛内置石雕佛像。

圆觉寺 在县城东南3公里灵应山上。明成化年间(1465-1487)蒙化土官左氏所建,明万历、天启,清康熙年间重修。寺依山势,有山门、弥勒殿、真如殿、大雄殿及两侧观音殿、伽蓝殿、文昌宫、三官殿、准提殿等建筑组成。寺前有双塔,亦为明成化间所建。融寺院与园林为一体,为巍山风景旅游区之一。

巍宝山 在县城东南约10公里。山体如一头蹲坐回首的青狮。峰岳起伏,古迹荟萃。在唐代初年为南诏(蒙舍诏)开国国王细奴罗(彝族)耕牧和发迹之地,方圆数十里。现存清代建筑群多分布于巍宝山的前山(东面)和后山(西面)。巡山殿始建于第三代南诏王盛罗皮,后毁,清光绪年间(1875-1908)重修,现殿内供奉著身穿彝族服装的细奴罗塑像;龙潭殿(文昌宫)是巍宝山风景区的中心,寺院宽敞,建筑宏伟,有水池、亭榭、大殿等建筑。是滇西著名的道观胜地。

南涧彝族自治县

白云寺

石洞寺

石剑

土林

篇三:大理白族自治州规划局公告

登记编号:大府规登34号

大理白族自公治告

州规划局

第2号

《关于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3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七次项目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

一、建筑间距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

表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

HH为较高建筑高度。

第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

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间距按最窄处进行计算,按被遮挡建筑同方位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LSH,东西向的L≥0.9HH进行控制。

第九条 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

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二)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

(三)当高层建筑在东或西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且与多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3米。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第十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大面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0倍,且不小于13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

第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3米,

多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二条 临街或旧城改造项目,其间距在满足消防、采光、交通、环卫、防灾

等要求情况下,可酌情考虑。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消防、

防洪、环保、文物保护等要求及国家相关的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托幼、中小学教室、医院病房、疗养院等,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在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并满足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当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当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相关国家规范和标准控制。

二、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 建筑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当退让用地边界,相邻建筑间距由双方负责退让,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两建筑相邻时,以用地界线起算,各退让自方建筑高度计算间距的一半。

(二)当用地相对另一侧未建时,按另一侧为18米高的多层建筑进行计算。

(三)建设用地界线另一侧为空地,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大于30°时,按平行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不小于75°时,按垂直布置间距退让;当应退建筑与用地界线夹角大于30°且小于75°时,按同等方位下平行布置时退让距离的0.8倍退让。

第十七条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面向城市道路时, 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7.5米。

第十八条 建筑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技术规定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其他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没有规划控制红线和绿线控制的公路,其隔离带宽度规定如下: 1、现状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少于20米; 2、县道两侧各不少于10米;

3、乡(镇)道两侧各不少于5米。

(二)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和旧城区现有巷道两侧,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的道路边缘距离,大面不少于2米,山墙不少于1.5米。

第十九条 建筑退让铁路间距要求:

(一)建筑退让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准轨干线不小于30米;准轨支线、

专用线不小于20米;

(二)围墙(栏)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

(三)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特殊路段隔离带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的间距要求:

(一)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附表3-2的规定; (二)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二十一条 临城市道路(主、次干道及支路)或广场的建筑物连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60米; (二)中高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70米; (三)多层和低层建筑连续面宽小于8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合的连续面宽小于最高建筑物的连续面宽;

(五)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面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需要核定。

第四章 计算规则

一、建筑间距及朝向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间距是指相邻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二)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以及凸出部分立面总面积超过建筑立面面积1/3的,建筑间距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第二十三条 日照间距计算中的建筑高度按以下计算:

(一)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途时,在计算遮挡建筑高度时可扣除该部分建筑的高度。

(二)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部;屋面有挑檐且挑檐出挑深度小于等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部。

(三)坡屋顶建筑:按室外地面至建筑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四)屋面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米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不计入计算高度之内。

(五)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部分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朝向的确定

南北向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

以内(含45。

),东西向指正东

西向和东(西)偏南45。

以内(不含45。)。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住宅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进行计算。

(二)住宅层高超过4.8米,建筑层数计为2层,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建筑层数计为2层,建筑面积按该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算建筑密度时,建筑物基底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柱门厅、连廊、挑廊、阳台等均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基底面积。 (二)各类地下空间室外地坪以上部分高度大于等于2.2米的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基底面积。

第二十七条 容积率的计算时,下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一)超出室外地坪高度小于2.2米的各类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二)用作公共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等永久开敞空间的底层建筑。 第二十八条 在坡地上利用自然地形建设的建筑物,以建筑物底层室外地坪最底点为起算面,底层建筑层高超出起算面大于等于2.2米的,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纳入容积率计算。底层建筑层高超出起算面小于2.2米的,不计为地上一层,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绿地率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建筑外墙周围,在处理好室外排水等设施,不影响建筑使用的情况下,可设置绿地并列入绿地计算,设置建筑散水和排水明沟的,应扣除建筑散水和排水沟面积。

第三十条 同一建设项目分期进行建设的,应明确划分分期范围,前期绿化指标要求不得低于项目总绿化指标要求,已实施的前期绿地面积超出指标部分可计入后期绿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地中的园林设施 ( 包括亭、台、楼、阁、廊、喷泉、雕塑、假山石、园林路、具有景观性休闲活动场等 ) 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本地块绿地面积30%的可计算为绿地面积,大于30%的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第三十二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从地面有道路可方便进入,且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8米的,按实际屋顶绿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面敞开,土层厚大于等于0.8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以树坛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必须设不小于1米×1米的树坛,绿地面积按树坛面积计算,有二级绿化的按二级绿地面积计算。行道树绿带,有二级绿化的,二级绿化宽度不小于1米,绿地面积以二级绿化花坛面积计算,没有二级绿化的,按零星乔木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室外生态停车场以乔、灌、草结合,停车位之间宽度不小于0.4米,并且每个车位边配植乔木1棵以上,停车位以嵌草砖或中间留绿带方式种植设置的生态停车场,按停车场面积的30%计入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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