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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上访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7 11:00:41 | 移动端:非正常上访

篇一:我国法律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律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正常上访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进京非正常上访的行为

凡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居住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告诫后,交由所在区(市)县党委、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教育,指出其危害和后果,引导其通过正常法定渠道反映诉求。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聚众围堵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行为

在市政中心等重要场所,或者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采用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

信访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六)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行为

多人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项、第四十二条(二)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解救被侵害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损毁公私财物,或者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行为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精神病人、伤者、残疾人、幼婴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并责令将上述人员带回。弃留人拒不带回的,被弃留人由民政部门处置,费用由弃留人自行负责。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抬摆花圈、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项、第六十五条(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煽动、教唆、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者社会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教唆他人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者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情节严重的,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案结事了,又继续上访的行为

经司法机关申诉复查终结,或者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或者调处结案并承诺不再上访,以又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继续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的呈报劳动教养。 (十二)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影响交通的行为

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在信访活动中采取静坐等方法堵塞、阻断交通,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首要分子刑事责任。

(十三)上访时非法携带枪子、弹药、管制刀具、其它危险物质,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的行为 上访时非法携带枪子、弹药、管制刀具或其它危险物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在信访接待所、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采取爆炸、放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篇二:14种非正常上访之“非正常”如何得来

14种非正常上访之“非正常”如何得来

张柱立

2009年11月3日,根据深圳市委35次常委会议有关精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根据该《通知》, 14种信访行为被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做了具体规定。该通知一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甚至不少网友称之为“恶法”。为什么深圳的这个《通知》会引来这么多非议呢?我们且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来分析。

一、上访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宪法中有关上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虽然没有“上访”这一概念,但是公民的上访权却可以从宪法的有关规定中推导出来。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那什么是上访呢?上访,指的是群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是向上级政府反映群众意见,是我国特色的政治表达形式,有着悠久的历史。跟上访类似的一个词语是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条例》中有关信访的规定

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对信访渠道,信访是由的提出、受理,办理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上访作为群众反映意见、上层政府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根据上访的事件起因(理由)分为有理上访和无理上访,但总的来说上访多是因问题在当地政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合理而引起,特别是近年来针对的往往是权力和资本结合所产生的不公平现象。公民通过信访途径向官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反映问题和要求,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深圳当局却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形式摆出一副高压态势,对所谓的14种“非正常上访”进行严厉打击,这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促使矛盾激化,从而导致一系列社会后果。

二、深圳出台《规定》的历史背景和前瞻性探讨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关于为什么要制定这个《通知》,深圳官方说法是这样的。目前,大多数信访人都能自觉遵守国家《信访条例》等规定进行信访活动,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有一些人员不愿通过正常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而是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态,期望通过向党和政府施压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些行为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必要依法规范。不可否认,深圳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城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由于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所难免,由于很多渠道费时费力,所以才导致大量信访事件出现。大量信访事件的出现,正是在这个社会转型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一个正常现象,大可不必像防火防盗一样提防着人们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

(二)起到的社会效果探讨

上访作为一种人民群众渴望自己问题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再通过走访的形式来表现出来,显示出上访人的愿望极其迫切。俗话说,没有冤情不告状。作为一个正常人,谁吃饱了没事做而整天往政府部门跑?如果有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谁又愿意以穿状衣、静坐、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进行抗议?这些上访者实际上是走投无路,通过一些极端方式来吸引官方和舆论注意的无奈之举。此时,政府应该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一味地压制。对待人民群众的问题,堵而抑之不如疏而导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也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手段。

三、处理上访问题的若干思考

如何处理上访问题一直是困扰各级政府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也作了大量工作,但是效果似乎不是那么的明显,各类上访问题还是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了许多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当事人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现我就此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完善法律机制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可是由于法律和社会的不同步性,必然会有新问题、新情况的涌现。特别是由于近年来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利益的分化,大量越级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然而,针对这么重要的问题只有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这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信访条例》是在2005年的时候制定的,现在伴随着大量新问题的出现,凸显了《信访条例》中某些条款的思虑不周。这迫切需要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重视上访工作,建立督查督办机制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上访工作,对上访人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解决,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要尽量让群众满意。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要百分之百受理,百分之百提交各有关部门解决,如果属于职能部门办理的事项就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与答复,如果不属于政府权限的要给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引导他们通过合法途径比如说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建立健全督查督办机制,防止接件部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对于极少数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难为群众,欺压百姓,或贪赃枉法,贪污受贿等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要严厉问责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回访工作机制

对于人民群众的上访要详细登记,不管事情解决的如何都要和上访人保持联系,必要时可派专人上门回访,听取当事人对问题处理的意见,为群众作好解释工作。这也是党员干部深入基层,倾听群众的呼声的一次机会。解决老百姓的问题就要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的身边作起,扎扎实实的做一些实事,让老百姓得到实惠,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

总之,上访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方面的,敏感性很强的问题。它是一种正常的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现象,并非是洪水猛兽。只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转变观念认识;各有关职能部门高度负责、全力协作;加之在社会各界的齐心努力下,上访问题是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的。

篇三:非正常上访的特点

非正常上访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信访制度内生于新中国法律传统,它是向民众提供的一种在法律系统外部解决问题的途径,但是近年来,在频繁的信访活动中,信访权利出现了被滥用的趋势,甚至成为部分人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合理利益的策略,严重干扰了正常信访的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非正常上访特点: 根据信访人是否依法有序地进行信访活动,我们把信访人以走访形式进行的信访活动区分为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是信访活动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主要表现形式有无理缠访、越级上访、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呈现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上访时间长、次数多,具有我行我素、长期缠访倾向。是非正常上访中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现,通常将其称之为上访老户。

二是上访期间情绪激烈、言行偏激,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非正常上访的事由比较集中且大多为涉法信访。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民事纠纷,如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损害赔偿、企业改制等。

四是信访活动组织化趋势明显,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频繁。部分上访户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结成联盟,开展有组织的规模化的群体性赴省进京上访。

二、非正常上访的成因: 产生非正常信访案件的成因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非正常上访甚至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人们受到各种各样价值观念的冲击,往往会诱发一些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利益受损而对政策不满,引起非正常上访。同时,一些政策的制定缺乏严肃性、连续性、科学性,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关联性,也是引起群众非正常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二是企业破产、转制、资产重组、盈利分红及遗留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破产改制后,几乎没有不闹的;甚至在企业改制后因企业经营赢利,资产增值等因素,原改制职工感到吃亏,倒过来又要翻老帐,这已基本上形成了一种规律。三是因征地、拆迁、环境问题引发大量非正常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2、干部作风不实、方法不当、自身不廉洁容易激起群众非正常上访。政府行政部门及其职能部门干部作风普遍是好的,但是,少部分政府行政部门及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官僚衙门作风严重,缺乏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不按程序,办事态度粗暴,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少数干部对群众利益诉求采取漠然态度和“鸵鸟”作风,遇事推诿、拖沓,还有少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党纪国法,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由于这些阴暗面的存在,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产生怀疑态度,认为在基层什么事情都得不到解决,从而引起非正常上访。

3、上访人主观上的心理因素加剧了非正常上访的发生。一是“官本位”心理。中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人治”社会,形成了行政与司法不分的传统。普通民众遭遇利益的争端、感受不公的侵袭时,他们习惯诉诸的是为民作主的党政官员,而党政官员的批示和关注也往往奏效。它不断强化“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印象。二是“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认为将事情闹得越大,解决问题的希望就越大。一些上访者认为要想解决问题就必须往上“告状”,只有闹到省里、闹到中央才有可能给基层增加压力,迫使基层解决问题。在实践中有时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在上级的督办下就能够迅速得以解决,而且上级督办

的力度越大,下级就行动得越快,问题解决得越彻底。三是“盲从”、“赌气”心理。有些上访人原本没有上访的意愿,由于受别人的邀约,只看到有利的一面,却忽视了问题的特殊性;看到别人上访解决了问题,也不管自己的诉求有没有理、是否合法,只要有人邀约就盲目效仿,盲目上访。部分上访人因为基层干部的某句过激的话激起上访欲望,目的就是为了赌口气、讨个说法。

此外,现行依法处置手段存在的弱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有恃无恐”的心理,助长了非正常上访的滋生蔓延。目前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理尚缺少权威的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职能部门对非正常上访不能及时采取强有力的针对性措施,在客观上培育了非正常上访行为得以存活的温床和土壤,使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成本变得低廉。

三、减少非正常上访的对策

1、强化源头治理,突出事前防范。要减少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重在控源治本。在做好信访事项事后处理的同时,要把更多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加强源头治理。一是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转型期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社会的发展、制度的变迁、认识能力的限制,政策制定之初不能预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因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城镇拆迁安置、“三农”等问题引发的非正常信访现象较为突出。制定政策时要确保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 二是要依法行政,文明行政。政府职能部门及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制观念,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在行政过程中,坚决纠正部分干部当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2、坚持以人为本,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对群众上访反映的合理诉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及时解决;对反映的诉求合理,一时办不到的,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旗帜鲜明地阐明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其打消上访的念头。在实践中,少部分上访人员完全没有理由上访,但受生活所迫,想通过上访解决一些问题,满足一些要求。对这部分人,作为基层党委、政府要努力为他们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力所能及地帮助其解决一些具体困难,但要严防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发更多新的矛盾。

3、推行陪访代访制度。政府通过信访代理制、导访制,给信访群众提供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帮助,让信访人早日摆脱烦恼,走出困境,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群众少上访或有序上访。

4、坚持依法治访,维护法律权威。对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理,坚持恩威并施、分类处置的原则,对参与非正常上访的群众立足于疏导,尽可能地消除对立情绪,有效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出现打标语、呼口号、围堵大门、拦截过往车辆等行为的,要通过对主要人员的劝阻、控制,及时疏导、分散其他群众,严防矛盾激化;对无理滋事搞非法串联、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抓住有利时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强化责任,切实做好化解、稳控工作。非正常上访是信访工作中的顽疾,在信访秩序尚未完全规范,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非正常上访将会长期存在,也将是信访工作的重点。因此,要把信访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非正常上访问题上,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处理非正常上访的领导机制和工作预案,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努力将其稳控在当地; 以减少非正常上访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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