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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6-10-27 12:09:17 | 移动端:彭宇案件

篇一:彭宇案件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本来是见义勇为的彭宇却遇到这样的负心人,其沮丧的心情可想而知。但可气的是我们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的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老太太不承认认识当时在场的陈姓证人,但陈姓证人当时给老太太的儿子打了电话,有通信公司的记录为证)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请看判决的理由:1、事发地是人多的公交车站,视线较好,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脱。按常理,彭宇应该是去抓撞人者,而不是去扶老太太。既然不去抓肇事者而是去救助老太太,那很有可能就是肇事者。2、彭宇是第一个下车,从常理分析,其

与高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3、根据常理,在徐老太的家属到来后,彭宇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的情形下,让老太太家人送其去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其行为与常理相悖。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管人家的事情?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样的荒唐理论竟然也能存在!

荒唐的判断依据当然会得出荒唐的判决结果。 消息一出,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猛烈抨击老太太的道德丧失,抨击法院的荒唐判决!更有热情的网友启动所谓的“人肉”搜索,公开了徐老太太、徐老太太的儿子以及主审法官的家庭住址和电话,立刻这些电话就被打爆了!其实,如果老太太是一个普通百姓,仅仅是恩将仇报,众人谴责一下也就过去了,也可能不会有那么大的反响。但偏偏老太太的儿子是公安局的一级警督,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派出所的笔录如何丢失?派出所所长为什么甘愿做伪证?法院的判决为何如此离奇,让人难以接受?这么多问号就给国人留下了想象的空间!

南京鼓楼法院如此裁判,那有一点人民法院的味道?如果说老太太诬蔑彭宇还属于道德层面的错误,应该受到良心谴责,那么法院的裁决就是公然和我们的社会公德宣战了。为社会公德的加速败坏和堕落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因此,做出如此判决的法官、做假证的相关公务人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如此,谁还敢做好事?从彭宇事后的表现看,没有人相信彭宇就是撞老太太的那个人。如果真是彭宇撞了她,当时没有一个人发现(没有一个人见到彭宇撞老太太),彭宇不跑等什么呢?这不就是法院所说的“常理”吗?而且肯定能跑掉,还有心管这等闲事?退一步说,先假定彭宇就是那个撞了老太太的人,但证据呢?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那里去了?况且老太太一方不止一次做了伪证!退一万步,就是彭宇撞了老太太,彭宇能够积极救助,送到医院,这样的行为在目前的社会现实下是不是值得表扬?应该不应该先对他的行为给予肯定,再谈赔偿的事情? 判决前,记者问彭宇,假如再遇到这样的事情,还会积极救助吗?彭宇满怀信心说还要那样做,因为他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当判决后,记者又问到同样的问题,彭宇说我不能那么冲动了。判决宣判,记者发现,彭宇双手捂着脸,泪流满面。彭宇的眼泪为谁而

流?他为我们这个社会诚信的严重缺失而流,为我们这个社会道德败坏程度之深而流!也为我们的政法机关如此大胆的判决而流。前几年,曾经放过一个电影,名字叫《离开雷锋的日子》,里面的情节和南京的彭宇案完全一样。那个电影虽有一定的反响,但那毕竟是文学作品,是被加工过的,影响有限。彭宇事件就在我们的生活中发生,他的影响巨大,不言而知。一时间,家人之间在出门之前叮嘱的话竟然是:出去看到老人躲远点,老人有事千万不要去管!如果良心过不去,一定要在周围有足够的证人时,才可以去管,而且在有人救助时赶快离开!否则,如果找不到撞人者,法院一推理,你就够戗。悲哀啊,如果一个社会到了救助别人之前要先找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时,这样的救助还能有多大的效果和意义?当一个社会缺乏起码的信任,当一个人时刻提防别人的误解,甚至做好事时都得穿戴好盔甲,这个社会就不仅令人感到悲哀了,而是深深的恐惧。

除了自己,我们还敢相信谁?

“彭宇后遗症”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毫无疑问地出现了,他让人从心底往外冒凉气。2008年2月16日下午,在南京,也就是彭宇事件的发生地,一个94岁

的老人突然倒地,周围许多人远远地看,谁也不敢上前,因为彭宇事件过去不久,谁也怕引火烧身。20多分钟过去,一个好心的女士把旁边的七个人叫到一起,说请大家为自己作证,不是自己撞到的老人,随后才在众人的注视下,打了求救电话??2008年1月18日,在扬州,73岁的戴老太去买菜,不小心在菜场大门口摔了一跤,老人试着想爬起来没有成功。这时一个路过的小伙子见状,热心地上前搀扶起了老人。戴老太“站”起来后刚想说声谢谢,不想小伙子的伙伴忽然嚷了起来:“你赶紧松手,老太要是说是你撞倒的,你麻烦可就大了,南京的彭宇赔了四万五千多呢。”小伙子听见朋友的喊叫,吃了一惊,猛地松开了手,然后飞快地和同伙一块跑走了。老太太一下就又跌倒在地,造成骨折。老人本来没有伤,这下反而有了真正的伤。老太太伤了,我们这个社会也伤的不轻啊。谁能说人们都冷漠无情?是不敢热情啊。有人就调侃说:原来人们常说做好事不留名,感情并不是风格高,是怕人家找后帐啊。

彭宇事件得到了包括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在内许多人的关注,也得到了法学家、社会学家的关注。关于最后的结果,一直秘不外宣。小道消息说有关领导出面进行了调解,彭宇不再需要赔钱,也不再上诉。如

篇二:民事诉讼法 之 彭宇案案件分析

民事诉讼法

——彭宇案案件分析

法学0908班

商伯玮

20090721***

彭宇案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这个案件中不仅涉及到许多法律的争议问题,也同时涉及到了道德问题。此案虽然现在已经尘埃落定,但它身后的法律道德问题让我们不得不一直对其深思,也许彭宇案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通过它可以发现许多我国法律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中华民族道德的争议。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通过案情回顾我们可以发现,案件中所存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非常关键的。彭宇和老人是否相撞非常重要,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无法得出结论,可是法院是怎么认为的呢?法院认为,在事后彭宇主动送老人去医院,并且支付了部分医药费。由此可以认定彭宇与老人相撞了。当看到这个说法,我深深地为我们天朝的法官们所折服,有这群法官何愁我中华民族道德不沦丧,何愁中国法律制度不健全。此案中,法官可以说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再加上了自己的自由心证。但在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允许用唯心主义的“心证”来断案。常理只能证明可能性,而不能证明必然性。法律的结论必须具有唯一性,而不是在多种可能性中凭法官的主观“心证”来选择。

而本案法官所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更是偏颇。其中有一点,法院认为,彭宇是当时从车上第一个下来的人,根据常理来说应该是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第二点认为,当时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并且支付了医药费,这更是说明彭宇心有歉意。但我感觉法官有一点没有认识到,当时老太太明确是自己摔倒的,只是当进入医院发现自己伤情较重并且需要很多医药费时,才转而咬定是彭宇所撞,而且彭宇自始至终没有表明是自己所撞的。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老太太的态度是有所转变的。并不是从始至终的一个态度,而彭宇的态度没有转变过。这是法官忽略了吗?

本案中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其实很多证据都表明彭宇有使人信服的清白,包括当时的录像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而我相信法官也并没有多大的把握是彭宇所撞,所以

法院判决让彭宇承担一部分责任,这就没有贯彻到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使用了中国特色的疑罪从轻。这不仅不利于法律的公正,也不利于事件的公平。当认定双方都没有错误,但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这显然对于一个见义勇为的人是不公平的。法官刻板的采取了公平责任原则而没有考虑事件的具体情况,没有照顾到案件的影响,所以造成了非常大的争议。

彭宇案不只是案件本身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所带来的影响,当彭宇案发生后,有多少人看到跌倒的老人选择旁观,又有多少人看到溺水的儿童或者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选择了沉默。他们并不是没有一个道德的心,问题是他们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帮助一个人而沦落到毁了自己一辈子,不值得,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不久的将来,我国民众的道德意识更加沦丧,可以说是麻木,这样的后果是很可怕的。当这样的情况一直持续下去,一代一代的相传,那以后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法律的意义是什么?并不是刻板的去照搬法律,而是为了我们生活的更好而努力的,如果法律的存在影响了人类的进步,那么有法律还不如没有。从彭宇案还看到一点,当一个案子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是谁过错的话,不应该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当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预见到的后果。

彭宇案之所以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当时的证据使每个读者都相信彭宇是清白的。也许法官也相信彭宇是清白的,但是还是尊重了中国的中庸原则,各打五十大板。当所有人都认为彭宇是清白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做出了非常不利的判决,不只让他自己寒心,也让许多热情的民众寒心。这个案子使民众们产生了一种恐慌感,这是法律所始料未及的。所以我认为一个案子并不应该刻板的照搬法律,也要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况。而且也要考虑到所造成的影响,起码让大多数人所信服,如果法律不能让大多数人信服,没有起到好的示范作用,那么它就并不是一个好法律。

篇三:彭宇案判决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

原告徐寿兰,女,汉族,1942年8月9日生,住本市×12号。

委托代理人唐宁,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宇,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江苏×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2×3-1号。

委托代理人李舒,女,汉族,198×年8月8日生,住本市×19号。

委托代理人高式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寿兰与被告彭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寿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宁,被告彭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舒、高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寿兰诉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因原、被告未能在公交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460.7元、护理费449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

伙食费34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残疾赔偿金7198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136419.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彭宇辩称,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在下车前,车内有人从后面碰了被告,但下车后原、被告之间没有碰撞。被告发现原告摔倒后做好事对其进行帮扶,而非被告将其撞伤。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做好事而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83路车,大约9时30分左右,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告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原告摔倒致伤,被告发现后将原告扶至旁边,在原告的亲属到来后,被告便与原告亲属等人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臵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讯问笔录。案件诉至本院后,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到法院对事件的主要经过作了陈述并制作了谈话笔录,谈话的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碰撞。原告对该份谈话笔录不持异议。被告认为谈话笔录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原、被告在事发当天和第二天所做询问笔录的转述,未与讯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案件审理期间,处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当时对被告所做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电子文档的属性显示其制作时间为2006年11月21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原告对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持异议,认为其内容明确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该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证人陈二春证言主要内容:2006年11月20日,其在21路公交车水西门车站等车,当时原告在其旁边等车,不久来了两辆车,原告想乘后面那辆车,从其面前跑过去,原告当时手上拿了包和保温瓶;后来其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原告,其也跑过去帮忙;但其当时没有看到原告倒地的那一瞬间,也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其看到的时候原告已经倒在地上,被告已经在扶原告;当天下午,根据派出所通知其到派出所去做了笔录,是一个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对于证人证言,原告持有异议,并表示事发当时是有第三人在场,但不是被告申请的出庭证人。被告认可证人的证言,认为证人证言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查明,在事发当天,被告曾给付原告两百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关于被告给付原告钱款的原因,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

审理中,对事故责任及原、被告是否发生碰撞的问题,双方也存在意见分歧。原告认为其是和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碰撞倒地受伤的;被告认为其没有和原告发生碰撞,其搀扶原告是做好事。

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情的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徐寿兰损伤构成八级伤残。

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记录、医疗费票据;被告申请的证人陈二春的当庭证言;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本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本院谈话笔录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2006年11月20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此分别评述如下:

一、原、被告是否相撞。

本院认定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理由如下:

1、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讯问、调查,是处理治安纠纷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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